近日,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學院有老師剋扣學生鉅額實習報酬一事引發廣泛關注。隨後,江西省新餘市聯合調查組發佈情況通報稱,經新餘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初步調查,發現顏某某等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現已立案偵查並對顏某某等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解到,諸如職業院校學生被老師帶入工廠做流水線工人、實習津貼遭企業惡意拖欠等損害實習生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因為大部分實習生尚未脫離校園,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並不能與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身份直接掛鉤。因此,實習實訓違規收費、實習期間學生受到傷害、合法權益保障不力等問題時有發生,尤其是職業院校實習亂象更是屢禁不止。
接受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一些職業院校和企業為追逐利益,不惜損害學生的合法權益。此類亂象屢禁不止的原因在於,現有規範性文件對於保障機制和維權機制的設計比較簡單,可操作性不強。例如,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違法違規之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這些責任是否能夠對單位形成有效的震懾等,都有待進一步解決。
校企合作備受爭議
不少職業院校學生都曾有過難忘的實習經歷——實習工資遠低於正常水準,甚至拿不到工資。
江西某職業學院大三學生小李,目前在南昌某加工廠實習,平均實習工資每小時15元。“只要是學生,工資都基本是最低的。儘管工作內容差不多,但我們和同組工作的工人收入差距很大。”小李説。
今年7月初,山東某職業學院的小林按照學校要求,前往某酒店實習。經過兩天培訓後在客房部上崗,每天工作時間為早上7:50至下午5:30,中午有半個小時吃飯時間。因工作強度過大,幹了一個星期後她就腰疼得“受不了”。醫院的檢查結果顯示為不可逆的“腰椎退行性病變”。
“我們實習生不能被辭退,辭退的話會被學校記入檔案,影響畢業。”小林説,後來她只得選擇自主實習,但去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時,原本説好可以結算一週工資,結果拖到最後也沒給她,“至少有5個人和我一樣沒有拿到實習工資”。
據了解,不少學生被派到外地去實習,往往離學校比較遠,工作時間、強度跟一線工人相同。儘管被稱為“帶薪實習”,但工資往往都很低,相當於用人單位變相降低了用人成本。
“當時我們一起去的有50個學生,被派到一線,每天做一些穿線、打孔、包裝的活。為了順利拿到畢業證,不得不待在那裏賣力幹活。”小林説。
此次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學院事件也證明了這一點。公開報道顯示,該學院目前共分為中專、大專兩部分。其中,中專有強制實習的情況,不去定點單位實習就不發畢業證,而大專雖然學校也安排實習單位,但是學生可以選擇自主實習。學校在大三時會給不同專業學生安排實習單位,實習地點遍佈全國,但大多實習單位都是加工廠,實習工資一個月差不多2800元左右。如果學生自己找工廠,實習工資基本會高出一兩千元。
此外,記者查詢發現,2022年江西省教育廳曾發佈一則《江西省教育廳公佈第三批6起教師違反師德師風典型案例》,上述案例中就曾提及,2021年12月,江西新能源科技職業學院劉某某、賴某某、祁某某、李某某、張某某5名輔導員在未向所在學院報告的情況下,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組織光伏發電學院5個班級127名學生參加“低壓電工證”考試,從中獲取仲介費17145元。
類似的校企合作讓不少學生苦不堪言。此前,四川某學院的多名學生就曾舉報學校存在違規收費行為。據學生反映,在4年的學習時間裏,學校多次向學生違規收費,除了學費外,學校與企業合作,額外向每名學生收取2700元的技能培訓費,4年下來就得額外交納10800元,僅電腦專業就收取了70多萬元。更過分的是,2016年到2018年間,學校居然通知學生自行向企業交納費用,否則不給學分,甚至不發畢業證。
發生傷亡維權困難
今年11月10日,河南平頂山大三學生李昊(化名)在公司通宵遊戲直播近9個小時後,回到校外出租屋休息時猝死。警方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李昊屬於非正常死亡,死因為“猝死”。
“學校要求他們有6個月的實習,在網上求職的時候,就找到了這家遊戲直播公司。”李昊的父親稱,公司與孩子簽署的協議要求每個月直播時長不得少於240個小時,孩子原本是在白天直播,但11月5日後他開始夜間直播,猝死前曾連續5晚通宵直播。
對此,涉事公司河南琴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表示,公司與李昊簽署的是《主播及公會合作協議》,雙方沒有雇傭關係或實習關係,李昊是結束工作後在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內死亡,與公司並沒有關係。
對於李昊的死亡,涉事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雖然李昊死亡結果發生地不是在公司,但如果死亡誘因與連續通宵工作有關,遊戲公司也應該對死亡結果承擔一定責任。”廣東合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夢凱説,作為一家負責任的企業,應該承擔起對於實習生的責任和義務,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如果公司與實習生簽訂的是合作協議,那麼也應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合作建立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礎之上。
吳夢凱提醒,實習生一般是不享受工傷待遇的,實習工作風險由實習生自行承擔,所以實習生應與實習單位約定好實習期內發生傷亡的處理方法,以免事後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簽訂協議時可協商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亡待遇,以免因法律依據缺失而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我們不能忽視實習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境,更不能容忍用工單位對實習生的權益剝奪。”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呼籲,應該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加班文化,提倡合理工作時間和健康工作方式。
監督機制亟待完善
早在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門便印發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2022年1月,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新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針對當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中存在的強制實習、從事與專業學習無關的簡單重復勞動、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等問題,進一步劃定“紅線”。
然而,相關亂象為何依然難以杜絕?
在吳夢凱看來,有些學校、勞務公司、用工單位相互串通、逃避監管的伎倆並不高明,但由於實習生處於弱勢地位、議價能力低、維權意識弱、顧慮較多,一些學校、仲介等有關人員才會肆無忌憚,以致不少實習生失去了説“不”的勇氣。
“現實中,有的投訴得不到相關部門的及時回應,實習生不得不在社交平臺舉報,還容易因遭到恐嚇、報復而放棄舉報。”吳夢凱建議,不僅要大力暢通實習生投訴舉報渠道,還要壓實監管部門的責任,對不作為、慢作為等相關部門及人員嚴肅追責。
據範圍介紹,實習單位對實習生權益的侵害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勞動報酬權,尤其是職業院校的定崗實習生,他們的工資報酬通常低於市場水準;二是休息權,他們常常會被要求長時間工作;三是職業安全衛生權,有些實習單位的工作條件較差,沒有對實習生進行足夠的培訓和保護,使得他們可能遭受職業傷害。
範圍告訴記者,曾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認定就業型實習生可以與實習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然而,由於原勞動部1995年8月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使得在實踐中,實習生被排除在勞動法之外,他們多數情形下不會被認定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
“頂崗實習的實習生從事的工作與勞動者沒有本質區別,也是從屬性勞動,但是由於主體不符合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不能享受勞動者的各類權益,這是不公平的。”吳夢凱説。
如果學生的實習工資被剋扣,能否追回?吳夢凱認為,針對學生實習工資被剋扣的現象,學生應該第一時間蒐集證據,保存能夠證明用工關係,包括打卡記錄、工資流水、上班時長等證據,要求對方按照用工報酬及時支付。同時,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舉報,要求有關部門協助調查。協商不一致的,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範圍呼籲,企業在聘用實習生時,要注意合法守規,儘管實習生不適用勞動法,但仍要注意基本的勞動基準的普適性問題,如工時、工資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的保護,應該與一般勞動者一致,並且要注意實習生的培訓。同時,實習生在選擇實習單位時,應該儘量選擇正規的實習單位,並且注意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要求籤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要求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或僱主責任險。
範圍認為,目前還存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形,企業參與職業教育需要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督促其落實相應的培訓、教育等責任。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應該重在教育,即使在企業進行實習實踐,也是在整個人才培養的體系下進行。同時,還可以將職業院校和實習單位的“黑名單”對社會公開,將職業院校的相關投訴舉報納入評估審核的範圍,對實習單位則納入社會責任評價體系。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