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網湖北報道,12月7日下午5點45分,武漢融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通過新浪微網志賬號“武漢融僑錦江”發表官方聲明,因涉嫌侵犯作品的署名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被法院判決向作者賠禮道歉。
此前,原告朱某卿與被告武漢融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僑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公司)因著作權侵權糾紛而訴至法院,經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裁定,被告融僑公司被判在涉案微網志賬號置頂登載侵權的致歉聲明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公證費共計822元。
2021年12月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朱某卿與武漢融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491民初6711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案件相關細節。
朱某卿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在侵權微網志“武漢融僑錦江”首頁置頂位置、《法制日報》首版顯著位置均連續30天登載致歉聲明消除影響;判令融僑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合理支出律師費1500元、公證費500元,共計10000元。融僑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新浪微網志平臺“武漢融僑錦江”使用原告名為“年終獎”的美術作品作為微網志配圖,未為原告署名,未支付費用,並對原告作品進行修改,嚴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權、修改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朱某卿主張其為涉案作品的作者,並提交了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58670號生效判決書。朱某卿通過電子訴訟平臺展示了涉案作品的原圖資訊,顯示圖片大小、尺寸、拍攝時間等與上述生效判決載明的圖片資訊一致。朱某卿還當庭播放了對微網志賬號“東風標致寶利達4S店”取證的公證錄影,顯示該微網志賬號使用的圖片與本案中朱某卿主張權利的涉案作品基本一致。
2017年12月21日,經朱某卿申請,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及公證錄影截圖顯示:在新浪微網志(×××.weibo.com)搜索欄內輸入“武漢融僑錦江”進行搜索,點擊搜索結果中的“武漢融僑錦江V”進入相應微網志進行瀏覽,認證資訊顯示“武漢融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粉絲數為1101。該微網志賬號于2013年2月5日10:27發佈博文一篇並配有漫畫一幅,該漫畫與朱某卿主張權利的涉案作品一致,未予署名。庭審中經核實,涉案微網志及配圖均已刪除。
法院認為,本案中,朱某卿當庭展示的涉案作品原圖資訊與(2018)京0108民初58670號生效判決書載明圖片資訊一致,其當庭播放的公證錄影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本案朱某卿主張權利的作品與(2018)京0108民初58670號案件所涉作品一致。根據生效判決,朱某卿在其個人主頁發表涉案作品,可以認定是對其作品的一種署名方式,在融僑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確認朱某卿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涉案作品包括署名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在內的相應著作權,有權對侵害其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依據朱某卿提供的公證書,融僑公司在未經許可、未予署名的情況下,在其名為“武漢融僑錦江”的微網志賬號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為微網志配圖,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該行為侵犯了朱某卿享有的署名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融僑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網志的經營者,是資訊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涉案微網志並非處於新浪微網志的顯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夢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網志並無過錯。微夢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訴狀後,涉案微網志已刪除,已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武漢融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在涉案新浪微網志賬號首頁置頂位置連續二十四小時登載致歉聲明,就侵犯署名權一事向原告朱某卿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判決書有關內容,費用由被告武漢融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武漢融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朱某卿經濟損失800元、公證費22元,共計822元;三、駁回原告朱某卿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武漢融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1月10日,註冊資本3億人民幣,大股東為融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4.75%。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