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總發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關係確認爭議10個典型案例,同樣的職業在遭遇爭議時,法院審理的結果卻截然不同——
勞動關係確認難需要避開哪些坑
12月1日,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向社會發佈10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關係確認爭議典型案例,並邀請全國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逐一進行分析點評,希望以案説法給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以法律政策指引。其中,涉及外賣配送員、網約車司機、貨車司機、網路主播、網約廚師等群體,爭議內容涵蓋工傷認定、工資報酬和賠償支付、退休離職後社會保險補繳及經濟補償金支付、網路平臺離職後的薪酬支付等諸多方面。
全總法律工作部有關負責人告訴《工人日報》記者,近年來,相較于傳統的用工模式,新就業形態用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管理模式等方面發生變化,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常常游離于勞動關係之外,進而導致勞動者面臨無社會保險、無安全保障等問題。
在發佈的典型案例中,來自相同行業的勞動者卻獲得了不同的裁判結果,原因何在?勞動者該如何避開勞動關係確認難的那些“坑”?
外賣配送員 工作途中遭遇事故,能不能算工傷?
【案情回放】
劉某于2018年2月到某配送中心擔任E平臺外賣送餐騎手,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2019年9月,劉某派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申請認定工傷,第一步需要先確認勞動關係。但配送中心認為,劉某從事的工作是為外賣平臺提供送餐服務,否認存在勞動關係。
2020年10月,劉某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配送中心不服,起訴至法院。
劉某向法院提交了配送中心的排班表、員工曠工早退罰款資訊、早會時間安排及遲到缺席的罰款標準等內容截圖;工資條、工資表和每月銀行轉賬記錄。最為有力的證據是,他提供了配送中心在事故發生後向其出具的《工作證明》和《誤工停發工資證明》。法院終審確定劉某與配送中心存在勞動關係。
相似的訴求,同為外賣配送員的胡某某與周某就沒有這麼幸運了。
在胡某某的案件中,某快遞公司與某資訊公司簽訂配送代理合作協議,由快遞公司經營配送業務,胡某某則在外包M公司的配送點從事送餐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一次送餐途中,胡某某遭遇交通事故受傷。隨後,他向資訊公司請求認定工傷,被拒絕。胡某某申請仲裁,後訴至法院,但均未獲得勞動關係的認定。
另一案件中,周某先後在某資訊公司開發運營的A和B兩個平臺註冊為騎手。2018年,周某在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受傷,向資訊公司請求認定工傷。但《B平臺用戶協議》明確“僅提供資訊撮合服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雇傭關係”;不限定工作區域,不提供勞動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計算提成,註冊騎手自由搶單。經仲裁和法院審理,未認定勞動關係。
【律師説法】
劉某的幸運,在於他保留了充分證據。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偉介紹,二審法院重點對配送中心出具的《工作證明》《誤工停發工資證明》進行了審查。這兩份證明體現出劉某與配送中心符合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的規定。
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是當前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主要政策依據。其中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陸敬波表示,胡某某案件中,無論是資訊公司與快遞公司的合作關係,還是快遞公司與M公司的承包關係,都無法認定胡某某與資訊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周某則已經對《B平臺用戶協議》明確的“與騎手不成立勞動關係”知曉。而資訊公司對騎手顧客滿意度、投訴等問題進行管理,屬業務質效管理,是企業經營的必要措施,與勞動法上的用工管理也有著根本區別。
目前,平臺企業最常見的模式為直營、代理商和眾包。第一種模式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第二、三種模式則不與配送員發生明確法律關係,或構成承攬關係、業務合作關係。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需要增強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杜偉和陸敬波認為,勞動者要明確自己進入的平臺是依託哪種類型的用工模式,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訂立其他形式的書面協議,並注意收集能夠證明實際工作情況的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
網約車司機 服務或租賃協議,能否證明勞動關係?
【案情回放】
2017年,劉某某在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網約車平臺註冊,自備車輛從事專車司機服務,《專快車服務協議》約定,公司與所有提供網約車服務的司機僅存在挂靠合作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2019年,劉某某在其駕駛的註冊車輛內突發疾病死亡。其親屬認為,劉某某與科技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經過審理,仲裁和法院均未認定勞動關係。
二審法院認為,劉某某通過接單向客戶提供專車服務,可自行決定是否及何時登錄網路平臺軟體接單,獲取的報酬是根據自主選擇的接單量來確定。科技公司要求的統一著裝、按時刷臉報到、接受培訓、接單後遲到或在服務過程中被投訴會受到處罰等,應視為對網約車司機提出的履約要求及標準,達不到勞動管理的程度,不能據此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網約車司機許某某,在經歷勞動仲裁和法院兩次審理後,也未能被確認存在勞動關係。
許某某通過某公司發佈的招聘廣告,入職成為網約車司機,雙方簽訂了《網約車租賃協議》,約定公司的小轎車租賃給許某某,並明確了租金、租期等。其間,公司為許某某購買了社會保險,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擔。
四個多月後,許某某與公司解除租賃關係,以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為由,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為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斷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應注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管理和支配程度。本案中,許某某與公司簽訂《網約車租賃協議》,許某某可自行掌握是否接單以及工作時間,其勞動報酬的獲取方式也並非從公司獲取,在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對公司的依附程度輕微,因此不屬於勞動關係。
【律師説法】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梅認為,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於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關係認定相對滯後。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全總等八部門共同印發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提出,企業對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表示,《指導意見》傳遞了國家對新就業形態的鼓勵與支援態度,但同時也提出了明確具體的整改方向和規範意見,為從制度層面上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障難題提供了強力支援。
貨車司機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勞動關係嗎?
【案情回放】
吳某自2020年2月起駕駛某物流公司的貨車按照固定路線送貨,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2020年5月,吳某發生交通事故,向某物流公司請求認定工傷。吳某申請仲裁,後訴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認定勞動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證據表明,吳某與物流公司是按比例分配收入,且吳某不需接受物流公司的日常考勤和規章制度約束,所以很難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意義上的經濟和人身從屬性。
相反,貨車司機謝某確認勞動關係的訴求就得到了法院支援。
謝某在某集團公司駕駛公司名下的車輛從事毛雞運輸,工作中需佩戴公司發放的《車隊司機出入證》並遵守公司規定和員工守則,但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2019年底,謝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離職,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集團公司以畜禽運輸不是其業務範圍、係運輸業務外包方聘用管理謝某為由否認勞動關係。該案在勞動仲裁和一審中均未確認勞動關係,二審改判,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從二審判決結果可以看出謝某勝訴的關鍵點:一是謝某駕駛該公司名下汽車從事運輸司機工作,工作期間佩戴集團公司發放的車隊司機出入證,接受集團公司管理,並遵守該公司制定的相關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二是謝某所從事的運輸工作是集團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係。
【律師説法】
當前,物流行業存在不同性質的用人用工主體和勞動勞務提供者,包括電商平臺自營運輸公司、專業物流公司、靈活用工人員、挂靠經營車隊(個體戶)、自承攬業務的汽車駕駛員等,不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往往具有不同的特徵。
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律師時福茂表示,有些用人單位會利用空殼公司,層層轉包等形式使得真實的勞動關係不易為人所察覺,如果仍然延續傳統勞動法學上對於勞動關係成立與否的判斷標準,很容易出現水土不服的情形。因此,在實踐中應當勇於突破一般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判斷方式,抓住勞動關係存續最核心的標準來進行實質性判斷。
網路主播 簽訂的協議背後有怎樣的套路?
【案情回放】
某珠寶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簽訂《電商平臺直播合作協議》,約定科技公司為珠寶公司在F平臺上開設直播間,珠寶公司提供商品並自行雇人直播講解、售賣。珠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某某通知汪某某面試F平臺主播工作,雙方通過微信約定底薪、提成比例和工作時間等,每月收入由岑某某通過微信或支付寶轉賬支付,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汪某某與科技公司簽訂了《主播保密協議》。後汪某某離職並要求支付提成,珠寶公司否認勞動關係。汪某某申請仲裁,後訴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認定汪某某與珠寶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在另一案例中,同樣是網路直播領域,一紙經紀合約卻將確認勞動關係的大門關上了。
網路主播許某某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主播經紀合約》,約定為簽約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傳媒公司每月按比例支付主播勞務收益(主要通過粉絲打賞獲得),有權監督和審查許某某的行為。許某某在第三方平臺上直播,直播間由傳媒公司註冊。後許某某以傳媒公司未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辭職,申請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等,傳媒公司稱雙方係合作關係,後雙方訴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認定勞動關係。
【律師説法】
一個認定勞動關係,另一個卻沒有獲得認定,這兩個案件的區別在哪?
對於汪某某的案件,福建金磊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家焱認為,勞動關係是否成立,不能僅憑書面協議內容進行推定。雖然汪某某與科技公司簽訂《主播保密協議》,但實際上是珠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汪某某進行招聘、安排其在直播間工作,且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證明汪某某接受珠寶公司勞動管理,構成勞動關係。
對於許某某的案件,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勝利表示,演藝經紀關係不同於勞動關係,具有不同於傳統勞動關係的特點。本案中演藝直播收入主要通過網路直播吸引粉絲打賞獲得,經紀公司與主播根據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有別於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報酬。
網路廚師 簽訂合作協議就可以否認勞動關係嗎?
【案情回放】
某資訊公司運營的“G廚師”APP是一個可線上預約廚師到府提供烹飪服務的平臺。張某經人介紹在 “G廚師”APP從事廚師工作,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未簽勞動合同。數月後,張某主張資訊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要求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等。資訊公司主張雙方是合作關係,否認勞動關係。張某申請仲裁,後訴至法院,提供了銀行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押金收據、工作服及背包等證明。法院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説法】
時福茂表示,資訊公司對張某進行指派、調度及獎懲,按月支付較為固定的報酬,張某受資訊公司的勞動管理,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服從工作安排;雙方符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張某主要提供廚師技能服務正是資訊公司主營業務。因此,雙方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
幾位全國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在對10個典型案例進行分析後認為,確認勞動關係,是對勞動者最好的保護,也是最基本的保護。網際網路下新的用工模式層出不窮,即使勞動合同的履行發生變化,但是勞動關係本質並沒有變化。但同時也應看到,認定標準中,當部分概念出現在新就業形態領域時,釋義與理解應與時俱進。
從曾經固定的辦公地點到如今不確定工作場合;從8小時工作制到以任務完成為標準;從人為派活到系統分配、從業者搶單;從現場監督到“演算法”統計……當網際網路技術貫穿于整個勞動過程,如何將更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置於法律的“保護傘”下,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