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何穎思
“演算法推薦”新規能否堵住“大數據殺熟”漏洞?個人資訊保護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如何避開“虛假種草”的坑?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消費維權年主題是“共促消費公平”,引導“科技向善”價值理念是重要內容之一。“3·15”來臨之際,廣州日報記者專訪了廣東省消委會及其法律顧問,為消費者“避坑”支招。
“大數據殺熟” “演算法推薦”新規更具針對性
近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發佈網際網路消費大數據“殺熟”問題調查結果顯示,在對16個平臺進行的32個模擬消費體驗樣本中,有14個樣本新老賬戶的價格不一致。其中,大多數樣本是因為打折或優惠力度不同導致最後成交價格不同,但個別線上旅遊和外賣平臺的體驗樣本顯示,新老用戶同時購買相同商品(服務)的標價不同,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該調查發現,大數據“殺熟”問題主要集中在網路購物、線上旅遊、外賣和網約車等消費領域。
廣東省消委會法律顧問陳北元律師認為,網際網路平臺掌握了海量數據,它對每一個消費者進行了精準畫像,基於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消費習慣、支付能力或消費需求進行“量身定做”行銷方案。這種“量身定做”,好的方面是更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個性化消費産品。但消費者也容易陷入商家提供的“資訊繭房”之中,消費者因此喪失了獲取更多資訊的能力,消費者的知情同意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一系列權益因此受到侵害。
若遭遇“大數據殺熟”,消費者有何維權“新招”?陳北元介紹,消費者可及時通過截圖或錄製視頻等方式保存好證據。如果與商家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今年3月1日實施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演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演算法推薦”新規)更具針對性,它可對網信部門等部門的行政執法進行具體指導。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講,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在與商家協商、向消費者組織投訴、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向法院起訴等渠道的基礎上,現在無疑是多了一個向網信部門投訴的渠道。“現在對於網際網路的監管,網信部門的職責越來越健全,遇到相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也可以向網信部門進行投訴。”陳北元説。
個人資訊保護 商家獲取個人資訊要遵循三原則
不少商家,通過贈送禮品或優惠券等方式,誘使個人掃碼提供個人資訊,在陳北元看來,這也是違法行為。“法律已經劃了界線:必要、合理、正當,商家獲取個人資訊要遵循這三個原則。”陳北元指出,個人資訊保護法出臺後,各方對個人資訊保護都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如消費者個人可基於賦予的權利去提起的權利保護訴求,包括訴訟等方式。消費者組織可基於法律賦權作出消費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提起相關公益訴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做出行政處罰等等。“市場主體行為規範了,消費者權益的受保護程度也會更高一些。”
那麼該如何保護個人資訊?廣東省消委會和陳北元給出“四個要”建議:一要重視自己的個人資訊保護,認真學習個人資訊保護法,掌握法律要求規定,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個人隱私安全。
二要養成“非必要不提供”的習慣,不要貪小便宜而隨意授權提供個人資訊。在接受經營者服務時,要明確經營者收集個人資訊的方式、範圍、目的和依據,如非必要不輕易提供個人資訊給經營者。
三要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訊。不輕易在網上“曬”與個人資訊相關的內容與資料,對於一些容易造成自己資訊洩露的資料,如快遞、外賣訂單,應及時妥善處理。
四要主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消費者個人資訊權益受到侵害,可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反映,或登錄廣東省消委會官網投訴維權。
“虛假種草” 虛假“種草筆記”實則是廣告
根據“達人”的“種草筆記”去“打卡”,卻發現貨不對板……近年一些虛構消費經歷的“種草筆記”“網紅測評”誤導消費,透支了消費者的信任。陳北元指出,過去網購平臺由於存在“虛假好評”,讓消費者轉投一些消費達人的“日記”“測評”,但現在這些打著消費體驗旗號的評價文章也出現了虛構的情況。在他看來,這類評價文章如果目的是行銷、導購,那麼實際上是一則廣告。
因此,陳北元認為這類文章也應遵守廣告法的規定,包括不能進行誤導性陳述,不能虛假宣傳等。此外,進行這類評價的網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構成虛假宣傳、消費欺詐,可面臨“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那麼消費者該如何“避坑”呢?陳北元指出,消費者應儘量通過不同方式在不同商家比較,多元化獲取資訊,“貨比三家,掙脫商家營造的“資訊繭房”。”
陳北元指出,若消費者基於評價文章發生了消費行為,後來發現貨不對板,消費者可以投訴或起訴商家和網紅。“網紅往往會告訴消費者是哪個品牌,或者告知購買連結。無論是提供品牌還是連結,一旦發生了貨不對板等情況,消費者可以把網紅和商家一併起訴,由法庭來判斷網紅是否存在導購。”
陳北元介紹,對於消費者來説,可以向法庭提供瀏覽記錄、購買記錄等證據,還可以向法庭申請調查令,責令相關平臺提供相關數據。或者法庭會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若法官認為商家掌握這方面資訊,則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