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5日訊 鵬鷂環保(300664.SZ)昨日發佈《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江蘇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根據公告,鵬鷂環保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存在激勵對象為他人代持的情況,且股票激勵計劃相關資訊披露文件以及《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對股票激勵授予情況的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股權激勵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二是公司2020-2022年年報披露的關聯擔保存在金額不準確等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認定,鵬鷂環保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鵬鷂、董事會秘書夏淑芬未能勤勉盡責,在實行股權激勵中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股權激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 號)第三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應當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股權激勵辦法》第六十七條、《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 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鵬鷂環保、王鵬鷂、夏淑芬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開資訊顯示,鵬鷂環保主營業務為提供環保水處理相關的研發、諮詢與設計、設備生産及銷售、工程承包、項目投資及運營管理等一站式服務。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