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15日訊(記者 李春暉)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與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以下簡稱CCER)都是推動綠色發展的重要市場化機制。但是長期以來二者相對獨立運作,缺乏有效協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市場激勵作用的有效發揮。
近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聯合發佈了關於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願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銜接方案的出爐,將有利於加快我國綠證國際認可,健全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制度。
提高國際認可度
綠證與CCER都具有促進可再生能源領域發電、促進溫室氣體減排的作用,但二者功能定位、涵蓋範圍等各不相同。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助理研究員何七香在接受中國網財經採訪時介紹,綠證涵蓋全國所有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和消費,推動能源結構調整。CCER則是按照國際通行的“額外性”要求,目前僅納入並網光熱發電、並網海上風力發電這兩類新能源項目,以及林業碳匯、紅樹林營造項目。
“此前,我國綠證與碳市場相對獨立,産品間缺乏有效銜接,環境價值存在被重復計算的風險,從而制約了碳減排市場激勵作用的有效發揮。”她表示。
隨著國際社會對企業供應鏈綠色低碳水準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企業需要通過綠證和CCER等來實現碳減排方面的目標。如果二者存在重復獲益可能,將會影響國際社會的認可度。
對此,銜接方案明確了綠證和CCER市場的邊界,提出“二選一”:即對於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擬選擇參加綠證交易的,相應電量不得申請CCER;擬申請CCER的,在完成自願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後,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凍結”計入期內未交易綠證;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後,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登出減排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並向社會公開資訊。
“銜接方案的提出,將有利於規避碳減排效益重復計算風險,促進國內外碳市場規則對接,提高我國綠證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何七香表示。
銜接方案設立了兩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符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方法學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可由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除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外,光伏、其他風電項目暫不新納入自願減排市場。
為何光伏、其他風電項目暫不新納入CCER?對此,何七香表示,CCER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促進綠色技術創新和發展,要求項目符合“額外性”。
“額外性”可以簡單理解為某項目在CCER的支援下才能克服自身在融資、關鍵技術等方面的障礙,産生額外的減排效果。
“目前國內絕大部分光伏以及陸上風電項目已進入平價階段,相比之下,光熱發電、深遠海海上風電的開發成本仍然較高,尚未完全實現商業化運作,仍需CCER支援。”她表示。
持續加強政策協同
今年以來我國發佈了一系列節能降碳的政策文件,對碳市場擴容、配額分配、跨市場連通等方面提供了指引,為碳市場發展注入強大動能。
9月9日,生態環境部發佈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全國碳市場即將迎來首輪擴容。“可以預計,全國碳市場覆蓋範圍擴容後,隨著更多行業的納入,碳市場的交易量與流動性有望進一步提升,CCER市場將迎來新的發展空間。”何七香稱。
與此同時,我國綠證的核發數量和市場活躍度也在快速增長。上半年,國家能源局核發綠證4.86億個,同比增長13倍;全國參與綠證市場交易的買方企業和個人主體3.9萬個,同比增長4倍,交易綠證1.6億個,同比增長6倍。
隨著綠證和碳市場規模的逐步擴大,進一步加強政策協同具有重要意義。
今年8月印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提出“加強綠電、綠證、碳交易等市場化機制的政策協同”。未來,如何進一步加強綠證和CCER市場機制的銜接與合力?
何七香建議,一是常態化開展CCER方法學評估,按額外性原則動態調整CCER項目覆蓋範圍,適時擴大自願減排交易市場領域。二是進一步推動綠證核發、計量、交易等國際標準研究制定,著力提高中國綠證的國際影響力和認可度。三是建立綠證市場與碳市場資訊共用機制,加強交易監管,提高數據統計管理和互聯互通水準。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