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安置採用多種方式 將適當補助自行安置群眾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陳菲)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政府對投親靠友和採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條例明確了靈活多樣的過渡性安置方式。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採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採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充分聽取受災群眾意見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並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産力佈局和産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範圍,恢復重建空間佈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條例還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佈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産設施建設、工業生産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産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條例強調,國務院批准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公佈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害現場清理保護應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張景勇)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徵、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條例還規定,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屍體,應當採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築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後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學校、醫院等設施抗震設防應有“特殊要求”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陳菲)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後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改造等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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