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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對損害後果法定的免責事由,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均經常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沿襲了此規定。理論上通常認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颱風
、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剛剛發生在我國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屬於這種類型。(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於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等。這些事件雖然是人為的,但對局外的民事關係的當事人而言,這些事件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因此屬於不可抗力。(3)有些情況下,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類似于不可抗力,應當比照不可抗力處理。
發生不可抗力的後果,是相關當事人免除民事責任。因為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排除當事人的過錯。對此,《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運用這些規定需要注意:(1)在合同關係中,因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之外,均不承擔違約責任。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可以全部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者推遲履行時間。在人身損害或者財産損害關係中,如損害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除有法律特別要求之外,相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比如在地震災區旅遊的遊客,因地震的發生導致旅遊中斷、取消或者造成人身傷害,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遊客的損失應當通過保險方式予以解決。(2)在合同關係中,如果當事人違約在先,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則違約人不得援用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除違約責任,否則會導致免責事由的濫用,亦違背誠信要求。(3)發生不可抗力之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基於誠信原則的要求,應當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以避免對方産生更大的損失。否則,對於對方擴大的損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也要承擔責任。
還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即使合同關係的當事人沒有對此作出約定,其也具有當然的適用性。 (邵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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