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解讀:遵循六項原則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新華社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6月8日簽署第526號國務院令,公佈《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個專門針對一個地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條例,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條例確立了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各地區各部門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行動指南和重要法律依據。
條例共九章八十條,分為總則、過渡性安置、調查評估、恢復重建規劃、恢復重建的實施、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援、社會幫扶的方針和相關原則。條例對過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點選址、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確規定,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佈。
有關部門將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管理,條例還明確了“違規者”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政府應當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並在審計結束後公佈最終的審計結果。
條例摘要
“心理援助”納入災後重建法制化軌道
針對汶川地震給災區人民造成的心理傷害,條例明確規定,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産自救,積極恢復生産,並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經歷了汶川地震的人們受到的心理創傷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廣東心理醫療隊在四川受災群眾安置點根據衛生部下發、統一使用的應激反應問捲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有48%的受災群眾存在明顯的心理問題。
根據條例規定,民政部門要具體組織實施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政府補助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
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政府對投親靠友和採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産和生活的區域,並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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