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後重建應當遵循六項原則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張景勇)為保障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遵循六項原則。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條例明確了這六項原則: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産自救與國家支援、對口支援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確保品質與注重效率相結合;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此外,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援、社會幫扶的方針。
“心理援助”納入災後重建的法制化軌道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張景勇)針對汶川地震給災區人民造成的心理傷害,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明確規定,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産自救,積極恢復生産,並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經歷了汶川地震的人們受到的心理創傷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廣東心理醫療隊在四川受災群眾安置點根據衛生部下發、統一使用的應激反應問捲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有48%的受災群眾存在明顯的心理問題。心理醫療隊回訪顯示,約50%的被干預者在睡眠、情緒、認知、意志活動等方面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睡眠品質提高,情緒較前平穩,活動較前主動、積極。但是,創傷後應激障礙的發病時間可以在災後一週到幾十年,遠期療效仍需追蹤觀察與定期隨訪。
目前大批來自全國各地從事心理危機干預的志願者和專家已抵達四川,針對災後心理重建的援助計劃已在地震災區展開。
根據條例規定,民政部門要具體組織實施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