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安置用地應儘量不佔或少佔農田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陳菲)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佔用廢棄地、空曠地,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農田,並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條例對過渡性安置地點的選擇提出了明確要求,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産和生活的區域,並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並予以補助。
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後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後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過渡性安置標準突顯人文關懷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張景勇)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對地震災後的過渡性安置在交通、用地、基礎設施以及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提出了相應要求,突顯人文關懷。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過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穩定人心、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環節,是災後恢復重建的基礎性工作。對於過渡性安置地點,條例規定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産和生活的區域,並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條例規定,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並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根據條例要求,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並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範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毀損嚴重設施如有重大工程品質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陳菲)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明確規定,汶川地震中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如果在工程品質上有重大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品質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
條例規定,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品質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