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原址保護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範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歷史建築,應當採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學校應高於當地抗震設防要求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
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現場清理應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
條例規定,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重建規劃應聽取受災群眾意見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産力佈局和産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並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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