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以審判為中心”是我國完善刑事程式指導思想的重大突破,充分體現了刑事訴訟的內在規律,凸顯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定罪量刑環節上的實質功能,嚴格偵查、審查起訴環節的辦案標準,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這是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對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創新具有基礎支撐作用。近年來,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為了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期待,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需要持續深化。
一、準確把握改革內涵
1.以審判為中心並不等於以庭審為中心
以庭審為中心指的是審判環節的庭審活動,而以審判為中心則是立足於整個刑事訴訟活動。如若錯誤的將以審判為中心理解為以法院的庭審活動為中心,這樣會影響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辦案的積極性。以“審判為中心”所對應的是偵查和起訴活動,這意味著在偵查、起訴和審判三者中,審判是中心。刑事訴訟是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存在較為複雜的審前程式。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偵查機關就已經開展了立案審查、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偵查活動,檢察機關就已經進行了審查起訴活動。到了審判階段,只有依法經過法庭舉證、質證、認證活動,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使其受到刑罰制裁。以審判為中心也並不等於以法院或者法官為中心,其側重的是訴訟制度的調整,並不涉及到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的問題。司法的權威性來自於公正的庭審活動,法院自身也不能在庭審活動之外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只有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充分發揮自身的功能,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最大程度的實現公平正義。
2.以審判為中心並不否認偵查、起訴程式的重要性
偵查、起訴環節對於證據收集的品質以及證據審核的品質決定司法審判活動的品質。偵查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如若偵查機關只關心破案抓人,就極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並使最終的審判程式虛置化。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不僅沒有淡化偵查、起訴程式的作用,反而對偵查、起訴工作提出了更高標準的要求。這樣才能防止出現“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現象發生,貫徹落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3.以審判為中心並不否定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由人民檢察院的性質以及人民檢察院在國家機關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依法進行監督。以審判為中心強調法院審判的中心地位和決定性作用,這與檢察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權並不矛盾。《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以審判為中心與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是並行不悖的。
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格局
1.完善庭前準備程式
庭前準備工作開展的是否充分直接影響到後續審判活動的品質和效率。因此完善庭前準備程式是深化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基礎。具體而言,要進一步完善庭前會議制度。首先,明確庭前會議的功能定位,是為庭審順利進行掃清障礙、打好基礎,以便庭審突出重點、集中審理,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可以依法處理各種程式性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出示證據,歸納爭議焦點,但不得處理定罪量刑等實體性問題;其次,主持庭前會議的人員與後續審判活動的審理人員相分離,避免合議庭成員先入為主。要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動案件繁簡分流,簡單案件用簡易、速裁程式簡單審理,複雜案件進入刑事普通程式精細審理,並進一步完善不同程式之間的轉換銜接,使不同案件的審理繁簡得當。
2.強化律師辯護的作用
刑事訴訟活動中,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對抗,法庭中立裁判的三角形構造是訴訟程式的典型樣態,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利的保障是律師履責的基礎,更是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應有之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公檢法各機關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要提高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矯正控辯失衡。具體而言,要依法保障其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會見權、閱卷權、辯護權,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對其提交法庭的書面意見與證據認真對待,對其在庭審過程中發表的辯護意見認真聽取,保障其辯護權得以發揮。同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不僅要關注辯護律師覆蓋的數量,更要提升辯護律師辯護的品質,通過打造一支專職從事刑事辯護的高品質法律工作隊伍,讓其深厚的理論知識與豐富的刑辯經驗在刑事訴訟中發揮實質作用。
3.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程是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防範冤假錯案、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舉措。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發生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在於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必須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是防止程式違法的有效途徑。首先,法院要敢於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避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成為空置;其次,要明確控辯雙方的舉證責任,庭審中一旦辯方提供了存在非法取證的相關初步材料和證據,公訴方就要承擔證明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最後,應進一步擴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堅持依法裁判,杜絕疑罪從有、從輕等錯誤做法,做到公正審判,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
4.推進當庭宣判制度
當庭宣判指的是法院對於刑事案件在集中審理後當庭判決並予以宣告。當庭宣判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另一方面,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能有效防止案件出現“暗箱操作”的情形。《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第14條指出:“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噹噹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推進當庭宣判制度,要真正做到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物的發展必須經過一系列複雜和曲折變化的過程。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工程,我們必須持續推進下去,為法治事業添磚加瓦,鑄造更為堅實的法治根基。
(作者:劉作淩,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胡慈航,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