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幼兒園教師權益,增強職業幸福感
幼兒園教師是學前教育工作的直接承擔者,肩負著培養未來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務。但長期以來,我國幼兒園教師權益缺乏制度保障,幼兒園教師職業吸引力低,缺乏職業成就感和幸福感,影響制約學前教育的整體品質。《學前教育法》的頒布無疑是廣大幼兒園教師的福音。《學前教育法》第一次從法律的角度,專章對幼兒園教師的身份地位、薪資待遇、職業發展等方面的權益做出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幼兒園教師的尊重和保護,讓幼兒園教師職業煥發了新時代的光彩,對促進學前教育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明確幼兒園教師法律地位。兒童生命的最初幾年是為其終身發展奠定良好基礎的最佳時機。這一時期,兒童的發展需要得到來自成人世界的關心愛護和精心指導。幼兒園教師是一個具有多面性、複雜性、特殊性的職業。由於面對的是一群心智稚嫩、活潑愛動、好奇心強、喜歡探索卻往往不知危險、自理自護能力不足的孩子,教師既要滿足幼兒旺盛的求知慾望,精心組織符合其年齡特點和學習方式的有趣的學習活動,支援他們在遊戲中探索、發現;又要保護他們的安全,照顧好一日生活、飲食起居…相比其他學段教師,幼兒園教師的工作更加繁雜、辛苦。他們是幼兒園教師隊伍中最具愛心,最有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的群體。他們用真心陪伴孩子們成長,用智慧啟迪孩子們的心靈,用耐心支援引導孩子們探索未知的世界,理應獲得職業身份認可。《學前教育法》明確規定“幼兒園教師應當愛護兒童,具備優良品德和專業能力,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全社會應當尊重幼兒園教師”“擔任幼兒園教師應當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這些規定既是對教師的素質要求,也是教師的一種法定職責,強化了幼兒園教師職業的專業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確立了幼兒園教師在國家教育體制和教師系統中獨立的身份地位。
二是強化幼兒園教師待遇保障。目前,幼兒園教師是社會上收入較低的群體,也是各學段教師中保障機制最不健全、保障最弱的階段。公辦幼兒園非在編教師工資待遇差、同工不同酬等問題突出;一些地方民辦園教師待遇低且落實不到位。聚焦幼兒園教師待遇低,缺乏制度保障這一瓶頸問題,《學前教育法》要求“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實行同工同酬。”“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統籌工資收入政策和經費支出渠道,確保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同時要求依法保障民辦幼兒園教師工資待遇。為促使有關部門依法行政,保障教師權益,《學前教育法》明確規定未依法履行學前教育保障職責的,要追究法律責任。這些對於保障幼兒園教師的薪資待遇與其勞動付出相匹配,提高職業吸引力具有重大意義。
三是暢通幼兒園教師職稱評聘路徑。實踐中,幼兒園教師職稱評定機會相對少,沒有獨立的職級系列和評定標準,缺乏職業晉陞的路徑和發展通道,不少教師對未來職業發展感到困惑,工作動力和專業追求不足。圍繞困擾幼兒園教師多年的職稱評定問題,《學前教育法》規定“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 (聘用) 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幼兒園教師職務 (職稱) 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幼兒園教師職務 (職稱) 評審標準應當符合學前教育的專業特點和要求”,還進一步要求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幼兒園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等。《學前教育法》的這些規定,有利於滿足廣大幼兒園教師的現實需要和精神追求,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提高他們的職業認同感和幸福感,煥發出他們的生命活力和工作激情,激勵其在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中建功立業。
四是提高幼兒園教師培養品質和培訓水準。教師的培養培訓對其專業素質提升具體重要意義,教師培養承擔著為幼兒教師隊伍輸送新鮮血液的使命,完善的教師培訓體系是幼兒教師隊伍補充、穩定和提高的有效保障。《學前教育法》要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設置標準、品質保證標準和課程教學標準體系”,省級政府“根據普及學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學前教育師資培養規劃”“合理確定培養規模,提高培養層次和培養品質。”既有效滿足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為學前教育高品質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又避免與需求脫節。同時,要求“制定幼兒園教師培養規劃,並建立培養支援服務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培訓”,這些培養培訓制度體系的構建,為建設一支高水準專業化隊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們有理由相信,《學前教育法》的頒布,必將帶來教師隊伍高品質建設的新面貌,形成全社會尊重幼兒園教師、重視學前教育的良好氛圍,給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帶來更加欣欣向榮的新景像!
作者 馮曉霞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