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 推進學前教育高品質發展
新時代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學前教育事業。黨的十八大提出“辦好學前教育”,黨的十九大要求“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進展”,黨的二十大要求“強化學前教育普惠發展”。2023年全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91.1%,實現了學前教育基本普及,學前教育成為人民群眾教育獲得感進步最為顯著的領域之一。但是,我國學前教育仍然是國民教育體系最薄弱的環節。面臨學齡人口變動趨勢挑戰、辦好人民滿意的高品質學前教育、築牢教育強國基點的戰略要求,必須進一步強化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完善學前教育治理體系,推動學前教育高品質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以下簡稱《學前教育法》)的出臺,可謂正當其時,意義重大。
一、確立學前教育公益普惠的法律地位
世界各國經驗表明,經濟越發達、社會越進步,越重視學前教育。確立學前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地位,強化學前教育事業的公共屬性,已成為世界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我國《學前教育法》強調,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明確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上述法律規定,為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根本保障。
一是確立了學前教育事業的公共服務屬性。《學前教育法》明確提出,構建覆蓋城鄉、佈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優質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合理配置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發展差距,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援。二是確立了國家舉辦普惠性學前教育的目標。《學前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將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三是明確國家應重視農村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公辦幼兒園為主的農村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農村適齡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為促進學前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四是明確了學前教育安全優質發展目標。強調幼兒園應當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應當把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促進學前兒童身心健康發展。
二、建立健全學前教育事業保障機制
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學前教育保障能力不斷提高,保障機制不斷健全,財政性學前教育投入佔財政性教育投入的比重逐年增長,各地出臺了公辦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和普惠性民辦園補助標準。但是,學前教育財政投入不足、保障機制薄弱仍然是制約學前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瓶頸。長期以來,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投入責任不明確,省級和地市財政統籌支援力度不夠,縣級政府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公共財政在學前教育成本中的分擔比例偏低。
《學前教育法》正視我國學前教育改革發展面臨的重大挑戰,圍繞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做出了一系列明確規定,強調“國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明確我國發展學前教育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必須以政府舉辦為主、必須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鼓勵、引導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的基本原則。一是明確了學前教育投入的責任主體。《學前教育法》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機制,明確分擔責任,制定政策並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教育財政投入支出結構,加大學前教育財政投入,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佔合理比例,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二是明確了學前教育的成本分擔機制。《學前教育法》要求學前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家庭合理負擔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三是明確了學前教育經費的保障機制。要求把發展學前教育事業政府應承擔的學前教育經費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地方統籌給予支援。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補助經費分擔機制。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學前教育資金,重點扶持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發展學前教育。
三、健全學前教育資源配置有效機制
新時代以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始終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加快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辦園體系、加快建設高水準專業化教師隊伍,以及幼兒園公用經費保障機制。《學前教育法》吸收我國學前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成果,圍繞學前教育資源配置機制,構建了完善了法律體系。
一是明確了幼兒園建設機制。《學前教育法》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以縣級行政區劃為單位制定幼兒園佈局規劃,統籌當前和長遠,根據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科學規劃和配置學前教育資源,有效滿足需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資産等舉辦或者支援舉辦公辦幼兒園、依法積極扶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新建居住區等應當按照幼兒園佈局規劃和相關標準配套建設幼兒園。建設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作為公共服務設施,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於舉辦普惠性幼兒園。二是教職工配備機制。《學前教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標准保障公辦幼兒園及時補充教師,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足配齊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法律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民辦幼兒園可以參考當地公辦幼兒園同類教師工資收入水準合理確定教師薪酬標準,依法保障教師工資待遇。同時規定,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上述一系列法律規定,為加強我國學前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強化幼兒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三是公用經費保障機制。《學前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核定普惠性幼兒園辦園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為衡量標準,統籌制定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合理確定分擔比例。明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並落實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者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財政補助標準,殘疾學前兒童的相關標準應當考慮保育教育和康復需要適當提高。法律還規定,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推進實施免費學前教育。
四、完善學前教育高品質發展治理體系
完善的治理體系是保障學前教育高品質發展的根本。新時代以來,教育系統不斷健全學前教育管理制度、完善學前教育治理體系,包括出臺教職工配備和專業標準、安全防護、衛生保健等規範性文件,建立督導評估制度,等等。《學前教育法》總結各地改革成果、經驗,從管理體制、教育教學、教育督導等方面,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了學前教育的治理體系和運作機制。一是在領導體制上,《學前教育法》要求加強黨對學前教育事業的領導,明確學前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要求學前教育機構中的中國共産黨基層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公辦幼兒園的基層組織統一領導幼兒園工作。二是在教育管理體制上,《學前教育法》明確國務院領導全國學前教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對學前教育發展負有履行規劃制定、資源配置、經費投入、人員配備、待遇保障、幼兒園運作和管理等職責。三是在教育教學上,《學前教育法》要求幼兒園應當以學前兒童的生活為基礎,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發展素質教育。強調:幼兒園不得採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動小學化。四是在教育運作上,《學前教育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經費、幼兒園安全保衛、保育教育品質的監督評估等。同時,幼兒園應當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五是在家校合作共育上,《學前教育法》要求幼兒園應當主動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交流學前兒童身心發展狀況,指導家庭科學育兒。幼兒園應當設立家長委員會參與幼兒園重大決策,對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援幼兒園開展保育和教育。六是在幼小銜接上,《學前教育法》要求幼兒園與小學應當互相銜接配合,共同幫助兒童做好入學準備和入學適應。
《學前教育法》的頒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成果,為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推進學前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動學前教育事業進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治化的新階段,邁入了高品質發展的新征程。
作者 張志勇 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國家高端智庫教育國情調查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