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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剛淩:嚴格制度規範 強化法律責任

2024-11-11 14:57

來源:中國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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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以下簡稱《學前教育法》)的制定在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法治建設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為了確保學前兒童得到普及普惠優質安全的學前教育服務,《學前教育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確立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學前教育辦學機制,並分別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幼兒園及教職工、社會組織及個人(包括家長)等三類主體在學前教育中的職責及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定,建立起一系列制度機制。為切實保障制度規範的落實,《學前教育法》設專章規定了不履行職責或行為失范的法律責任。

其一,政府及相關部門學前教育職責及法律責任。《學前教育法》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學前教育的職責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其中國務院領導全國學前教育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工作,健全投資入機制,制定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本轄區內的學前教育;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負主體責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支援本轄區學前教育發展。學前教育涉及許多政府部門,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前教育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履行學前教育的相關職責。總體而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承擔的學前教育職能有兩項,即發展職能與管理職能。發展職能涉及政策供給、規劃制定、資源配置、經費投入、人員配備、待遇保障等,其核心是促進和確保學前教育的發展,為廣大學前兒童提供可及、普惠、優質的學前教育機會。管理職能是通過對幼兒園及教師員工行為的規範和社會辦園的管理等來實現學前教育的有序與安全,保障學前兒童健康學習的權利。

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要通過具體的制度落實,不依法履行法治定職責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學前教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凡是不按規定提供土地,、不按規劃建設幼兒園、違規舉辦營利性幼兒園以及、不依法撥付學前教育資金,以及有以及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要限期履行改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工作人員的責任。

其二,幼兒園及教師員職工的職責、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的辦學實體,負有對入園兒童的保育教育和安全監護等職責,。涉及教職師員工的聘用和管理、幼兒園規章制度的建設等工作,幼兒園要貫徹落實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辦園條件,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領導和指導,加強與學前兒童家長的合理溝通,切實保障學前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

在幼兒園中,具體承擔保育和教育職責的是教職師員工,即園長、教師、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一方面,教職師員工應有較高的品質,熱愛學前教育事業,具備教師相應資格,具有良好的保育與教育的知識能力及健康的心理和身體條件,其法律地位和待遇要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另一方面,教職師員工要按照幼兒園的安排,通過保育和教育行為促進學前兒童的健康發展,培養其相應的認知和行為能力,加強其良好素質的養成。

如何保障幼兒園及教職師員工依法承擔學前兒童的保育和教育職責,是《學前教育法》的核心內容之一。《學前教育法》不僅建立了相關制度,規範了其各類行為,並且明確規定了其違法責任。《學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是幼兒園的違法責任,包括對保育與教育方面的違法責任和幼兒園管理方面的違法責任,如組織入園考試或者測試、採用小學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學階段的課程課題和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等。第八十條規定的是教職師員工在實施保育與教育行為的違法責任及故意侵害學前兒童的法律責任,如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兒童,歧視、侮辱、虐待和性侵害兒童等。

其三,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在學前教育領域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學前教育雖然由政府主導,幼兒園及教職師員工具體承擔,但全社會都有配合的義務。首先居住區建設單位在實施建設時,必須配套建設幼兒園;沒有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批准,任何社會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幼兒園;任何社會資本不得通過收購兼併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及民辦非營利性幼兒園;任何社會單位及個人不得干擾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秩序,不得損害學前兒童的合法權益等。為確保社會組織及個人對學前教育義務的履行,《學前教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了居住區建設單位不履行建設、移交配套不履行同步建設幼兒園的法律責任;第七十八條規定了未經許可,擅自舉辦幼兒園的法律責任等。

《學前教育法》所涉及的法律責任內容龐雜,除了要依據本法規定對違法相對人一方給予制裁外,還要依據相關的法律追究責任。《學前教育法》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要規定,在學前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本法未規定法律責任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追責對違法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對造成侵害幼兒園、學前兒童、幼兒園及教職師員工民事合法權益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産損失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七十六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刑事責任。

《學前教育法》通過嚴格制度規範、強化法律責任,為學前教育事業撐起了一片藍天,期待學前兒童有更好的保育和教育機會,有更幸福的童年,也期待我國的教育事業能更快高更好地發展。

作者 薛剛淩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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