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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學前教育法治化水準 ​解讀學前教育法

2024-11-11 08:31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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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學前教育法。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制定學前教育法,把黨和國家在新時代關於發展學前教育事業的系列重大方針政策及時轉化為法律規定,為深入推進我國學前教育事業高品質發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學前教育法共9章85條,明確了學前教育定位、幼兒園辦學要求等內容,並對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健全監督管理體制,提升辦學透明度等內容作了規定。

學前教育堅持黨的領導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學前教育事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強化學前教育普惠發展、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制等提出明確要求。

隨著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深入推進,相關規定比較零散、效力偏低、銜接不夠、執行力不強等問題也逐漸凸顯,制定一部專門的學前教育領域基礎性法律顯得尤為重要。

石宏指出,學前教育法系統整合併發展完善了有關法規政策,對學前教育制度建設作出框架性安排,初步搭建起學前教育領域制度體系的“四梁八柱”,全面提升學前教育法治化水準,為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打下了堅實法治根基。

“學前教育事業是黨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領導是辦好學前教育的根本保證。”石宏介紹説,此次立法明確規定學前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學前教育法同樣明確了學前教育定位,將學前教育界定為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3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明確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維護學前兒童合法權益

“少年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是中華民族的希望。實施學前教育,必須突出學前兒童主體地位,以維護學前兒童權益作為立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石宏介紹説,學前教育法堅持最有利於學前兒童的原則,倡導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尊嚴,在篇章結構上專設“學前兒童”一章,對學前兒童的權益保護作全面系統的規範,明確了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方面的權利。同時,強調要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尊嚴,傾聽、了解學前兒童的意見,鼓勵、引導學前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

學前教育法還特別要求要妥善處理學前兒童個人資訊,保障學前兒童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針對學前兒童的日常活動,學前教育法也作出規定,要教育學前兒童正確合理使用網路和電子産品;禁止組織學前兒童參與違背身心發展規律或者與年齡特點不符的商業性活動、競賽類活動和其他活動;要求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務,按照規定對學前兒童免費開放。

為強化學前兒童入園保障,學前教育法對殘疾兒童、流動兒童的入園保障問題予以特別關注,明確了殘疾兒童入園爭議解決機制,推動適齡兒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區方便就近接受學前教育。

提升幼教隊伍整體水準

強國必先強教,強教必先強師。幼教隊伍的總體素質直接影響著學前教育的發展品質。

為打造一支新時代高素質專業化的幼教隊伍,學前教育法著力提高幼兒園教師地位,強調全社會應當尊重幼兒園教師,並加強工資待遇保障。要求幼兒園及其舉辦者保障幼兒園教職工的工資福利,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規定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範圍;明確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待遇。不斷增強幼教隊伍的職業認同感、自豪感。

與此同時,學前教育法也對幼教隊伍資質提出嚴格要求,明確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者受過相關專業培訓。規定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向教育部門備案,並進行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

為進一步提升幼教隊伍整體素質水準,學前教育法也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師資培養規劃和幼兒園教職工培訓規劃,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

著力構建安全校園環境

加強幼兒園安全工作是保障學前兒童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石宏介紹,學前教育法把保護學前兒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明確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有符合規定的安全保衛人員和安全設施設備,著力構建安全的校園環境。強調幼兒園應當落實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發現危險情形時,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優先保護學前兒童人身安全。

為強化外部監管,學前教育法要求健全監督管理體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強化幼兒園周邊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加強對幼兒園安全保衛的監督指導。

為進一步提升辦學透明度,學前教育法要求幼兒園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及資産管理制度;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經費預算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同時,要加強資訊公開,要求幼兒園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幼兒園基本資訊備案及公示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學前教育有關資訊;學前教育督導報告定期向社會公開;健全幼兒園品質評估監測體系,將各類幼兒園納入品質評估範疇,向社會公佈評估結果。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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