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蹄疾步穩探索建立個人破産制度

2024-10-09 08:50

來源:中國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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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中國共産黨第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要積極部署“探索建立個人破産制度”的改革舉措,為推動從國家層面建立個人破産法律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個人破産制度是指允許債務人(自然人)在無法償還債務時,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債務重組或免除,以獲得經濟重生機會的一種法律規範。此制度不僅為“誠而不幸”債務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與渠道,也促進了債務關係的合理調整以及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是應對經濟挑戰的重要法寶,也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

探索建立完善的個人破産制度是寬容失敗在市場制度上的具體體現。個人破産制度通過對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公平合理調整,進而促進誠信債務人利用其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再次為社會創造財富。該制度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即債務人擺脫債務泥潭、債權人實現公平受償、法院破解執行難題以及社會維護經濟秩序。對債務人而言,個人破産制度通過與債權人協商減免部分債務或表決通過債務人制定的還款計劃,幫助債務人恢復經濟能力和社會信用,使其重新融入社會;對債權人而言,通過設定法定程式對債務進行公平清償,確保債權人能夠獲得應有的回報,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法院而言,該制度是集中償債程式,可以一次性解決多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糾紛,是化解執行難的一項有力措施;對社會而言,有利於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向,還能有效防止因個人債務問題而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從而提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信心。

2021年3月,深圳市率先試點實施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這是我國首部地方性個人破産法規。該個人破産條例為創業者兜底,為“誠實而不幸”之人按下“重啟鍵”,更為我國制定個人破産法進行了先行探索、奠定了制度雛形和累積了寶貴實踐經驗。然而,就目前深圳改革試點的情況來看,仍需重點關注以下問題:(1)存在財産狀況核實困難,(2)缺乏欺詐性破産的刑事處罰規定以及(3)在破産程式中該如何有效保護和處理數據資産等。故,秉著保障債務人基本生存權利、為債權人提供穩定預期,並嚴格懲戒惡意逃債行為的理念,筆者將提出三點建議:

一是逐步建立個人財産狀態實時追蹤的多平臺聯合機制。全面的個人財産登記制度在構建個人破産制度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由於我國設立的不動産、車輛、股票等財産登記系統各自為政,各系統間未能實現內部資訊共用互通,這導致法院無法準確判斷破産申請人的實際還款能力,也無法有效打擊財産轉移等不法行為。故,有必要探索建立多平臺聯動的個人破産狀態實時跟蹤機制,逐漸攻破各平臺間的“數據壁壘”,使其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破産資訊的“外溢效應”,以便破産管理人、債權人、社會公眾能夠更全面且便捷地獲取破産資訊,為破解法院審查債務人真實財産狀況難題和打擊惡意債務人逃廢債問題提供平臺和技術支援。

二是在刑法中增加針對個人欺詐性破産行為的刑罰依據。我國現行刑法中關於破産犯罪的罪名有妨害清算罪和虛假破産罪,這兩罪的主體適用範圍僅包括公司、企業。即使《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第167條中明確規定了“債務人有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行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刑法中卻無法找到相對應的處罰依據。所以法院在處理個人破産欺詐行為時僅能追究惡意債務人的民事責任,大多情況下是以罰款為主的民事處罰措施。可是,在我國破産清償率較低的背景下,罰款非但得不到清償還會給債權人增加無法受償的風險,那麼罰款對於債務人而言毫無懲罰的意義。因此,從國家層面建立個人破産法律制度時,刑法也應同步增加針對個人欺詐性破産行為的處罰依據。

三是明確界定公示共用制度和個人資訊保護之間的邊界。隨著數據産業的勃興發展,數據作為債務人財産已成為常態,其中涉及個人資訊保護和數據安全的相關問題也值得我們展開反思。因此在處理個人破産程式中所收集到的個人數據時,應對其進行細化區分並建立層次化的公示體系。首先,堅決不公開債務人隱私,避免導致債務人“社會性死亡”;其次,應當發佈債務人基本資訊,但應對其私密性資訊進行加密處理;此外,應及時公示個人破産的案件數量、執行情況和破産原因分析等數據,這將有助於債權人行使監督權,為保護其自身權益而積極參與破産程式,最終實現破産審判公信力的提升。

綜上,未來在探索個人破産制度的道路中,我們要蹄疾步穩地克服該制度中所存在的財産狀況核實困難,要積極主動採取有效措施規制欺詐性破産行為以及要依法合規地處理在個人破産程式中所獲得的數據資産等問題。

蹄疾步穩探索建立個人破産制度已逐漸成為社會共識。個人破産制度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債務紓緩的制度化途徑和法治化救濟渠道,最大程度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依法化解社會不穩定因素,也進一步向市場主體傳遞“寬容失敗”的理念,對推動完善社會信用法治體系和社會誠信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者:彭進,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講師;林少峰,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閆景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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