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數據法治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
數據要素市場化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培育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促進企業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的必然要求。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急需構建一個透明、安全、高效的數據流通體系,將依法治國深入貫徹到數據領域,應運而生的數據法治能很好地應對數據要素市場化對數據市場監管發起的新挑戰。數據法治立足於事前數據來源的合法性問題,事中數據交易的安全性問題以及事後數據權益受損的公平性問題,意在建立一個覆蓋數據活動各方面的流通體系,減少企業數據創新的不確定性,分類推進企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升企業競爭力,賦能産業數字化轉型,為培育新質生産力、推動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一、國家通過頂層制度構建數據市場流通體系
1、設計多樣化、差異化的數據治理結構
數據的治理的多樣化、差異化是指針對不同類型的數據依其特點適用不同的流通規則,主要包括個人數據流通和非個人數據流通兩個方面:個人數據是個人資訊的表現形式,同時也是企業追求的核心資源。就自然人而言,個人數據的保護力度越大,人格性權益越能得到保障,但對於企業而言,個人數據流動的自由度越大,其商業價值越明顯,故而在個人數據流通體系的構建中自由流動與人格保護之間的平衡便是研究的重點。依照人格權優位的原則,國家在制定個人數據流通規則時,企業經濟效益應當為自然人的人格權利讓位,企業在利用個人資訊時需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而非個人數據早已隨著物聯網、自動化等技術的發展被廣泛應用,並且未來非個人數據的需求體量會越來越大。非個人數據並不涉及個人資訊等需要優先保護的利益,因此在非個人數據流通體系的構建中最先考慮的應是滿足流通需求增大的問題,使其價值充分被利用。因此,國家在制定非個人數據流通規則時應側重於通過法律法規降低企業交易門檻,激勵數據要素流通。兩種數據權益映射出了不同的規則體系,這意味著數據治理結構應當多元化、差異化,在流通規則的運用上要將數據區別開來,避免流通混亂。
此外,針對個人數據與非個人數據之間相互轉化的問題,應當重點關注,兩者流通規則的不同並不意味著要在立法層面禁止兩種數據之間的相互轉化,而是要使兩種數據的轉化規範化,按照使用目的和合同約定確定數據類型,對於轉化技術做出嚴格規定,允許數據在進入流通體系前的轉化,禁止通過將個人數據轉化成非個人數據進行流通以規避民法典和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監管,避免對個人數據進行非法利用,建立起個人數據轉化為非個人數據的有效機制。
2、完善數據交易監管規則
數據管理依賴精細化、專門化的監管規則以應對數據行業的高度專業化,參考借鑒歐盟GDPR(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及《非個人數據自由流動條例》相輔相成的成功治理經驗,依託現有監管部門,形成全面的數據監管保護部門,這一方面能為國家數據監管增效,另一方面也將降低執法和企業合規成本。
制定監管規則需聚焦于數據交易的重點環節,依照數字經濟的特點,建設企業獲取數據權益的申報、審查制度,通過司法解釋等法律規範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反壟斷法的法律適用範圍擴大至數據領域,以改善企業利用數據技術妨礙其他企業正常經營、擾亂市場經濟的行為。
數據監管規則還需建立嚴格的數據跨境審查機制,結合數據跨境的目的及場景,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及個人敏感資訊的數據加大流出門檻,以安全為主旋律,將國家安全與企業利益發展相結合形成科學、可操作的跨境審查規範。
3、健全企業數據權益實現機制
首先,國家需出臺法律規定企業對於其在生産經營中産生的及合法收集的數據享有法定的或是合同約定的數據權益。具體而言,企業的數據權益包括數據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企業可以依據自身享有的權利對數據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並享受其帶來的經濟效益。
其次,在面對企業間的數據權益糾紛時,需要國家建立健全數據的權益流轉機制和多元爭議處理機制,明確當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解散和宣告破産時數據權益的轉移規則。
最後,通過企業數據權益私有的鼓勵措施,一方面,能夠避免企業的勞動成果受到不法侵害,進一步提高企業積極性;另一方面能夠通過確認企業數據産權的邊界,防止企業權益過大對個人資訊和社會公共資訊造成威脅,反向保護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規範數字市場,最終實現我國數據經濟整體的繁榮和增進。
二、國家與行業攜手規範企業數據交易活動
國家通過立法活動構建數據流通體系後,如何確保數據法治的全面落實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將市場的自我調節和國家的強制約束相結合,依託行業監管使企業自發遵守數據流通法規,能夠充分發揮其市場主體作用。在行業上引入第三方交易平臺是幫助建立健全數據産權交易行業自律機制的有效舉措,第三方平臺作為國家與企業溝通的橋梁,上承國家法律法規,將其轉化為更具體的行業準則,下接企業經營,為企業數據交易和儲存提供場所,使企業間的聯繫更為方便快捷。
第三方平臺作為數據市場的重要調節工具,可以幫助國家分擔部分市場監管責任,從專業角度對技術限制和行業監管方面進行規定,審查企業中數據的轉化問題以及企業合規活動,建立以資訊充分披露為基礎的數據登記平臺,以達到配合執法、便利司法的目的。規定實踐中的各項交易標準以降低數據事前交易的不確定性和事後交易風險,在企業間起到協調作用,並監督合同的合規執行,促進企業自身的自我監管。
另外,第三方平臺也作為仲介機構,各企業的數據均可儲存在此,運用統一的格式和存儲平臺,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在平臺內快速尋找到預期的數據,並省去企業之間格式轉化的步驟,極大降低數據流通和交易的時間成本。在合同訂立方面第三方平臺同樣可以為企業節約時間成本,第三方平臺為訂立數據交易合同的雙方提供標準化的合同條款,對交易過程中通常會發生的情況做出事先規定,減少雙方的談判難度和時間。
(本文係2023年度湖南省社科評審委課題“數字經濟背景下企業數據合規研究”XSP2023FXC16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彭進,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講師;田嘉琳,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