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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學須設立食品安全總監

2024-09-11 08:34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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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9月10日消息(記者 吳佳怡)合理膳食、均衡營養是中小學生智力和體格正常發育的重要物質保障,是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物質基礎。為進一步健全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提升學生在校就餐品質和食品安全保障水準,近日,北京市教委聯合市財政局、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對《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勤〔2017〕36號)《北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勤〔2017〕38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重點針對以下10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原則。《辦法》明確要求學校食堂無論是自主經營還是委託經營都要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校外供餐堅持品質管理原則,供餐企業應從學生健康成長出發,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發育需求和季節特點,不斷健全完善品質管理體系,為學生提供品種多樣、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營養豐富的飯菜。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組織管理方式。《辦法》明確學校食堂實行屬地管理,區教委是本區中小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的監管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細化了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公安等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明確學校書記、校長是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和校外供餐工作負總責,進一步壓實管理責任。同時,要求學校建立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立膳食委員會、實行食堂管理工作專題會議制度,完善多方共商、共議、共同監管的管理機制,回答了“做什麼、誰來做、怎麼做”等問題。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經營管理方式。《辦法》明確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應當採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在校學生規模較大、就餐學生較多、自主經營確有困難或不具備自營能力的學校,報區教委審核同意後,採取委託經營方式提供供餐服務;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由校外供餐企業供餐。

四是進一步強化了問題導向。針對當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招投標程式不規範、合同簽訂不規範、大宗食品採購不規範、飯菜定價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辦法》從學校職責、校外供餐企業主體責任、食材採購、服務品質、應急處置、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關鍵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校外供餐企業由區教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採購招標工作指引》統一組織招標,公開選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校外供餐企業,中標校外供餐企業名單要及時在區教委官方網站向社會公佈;明確了選定的校外供餐企業準入有效時間不超過3年;明確學校要與中標企業及時簽訂內容完備、條款完整、形式規範的合同,並互相監督履約執行,合同約定合作時間不得超過3年。

五是進一步突出了分類監管。《辦法》對自主經營食堂和委託經營食堂分別設置了單獨章節,提出了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自營食堂重點從財務制度、收支結算制度等方面,提出非營利性經營的具體要求;委託經營食堂重點從準入選擇、合同簽訂、退出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六是進一步明確了採購管理要求。《辦法》明確區教委要加強學校食堂採購需求管理,建立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招標制度和供應商準入制度,明確食材統一採購範圍。對米麵油、肉蛋奶等均應納入集中採購範圍,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等方式,確定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信用記錄良好、具備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優質供應商,建立穩定供應渠道。建立供應商退出和替補機制,加強動態考核。

七是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管理要求。《辦法》對食品安全責任制的落實、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科普宣傳教育、食品安全應急演練以及《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作出了全過程規範。

八是進一步明確了人財管理要求。《辦法》對從業人員管理以及食堂財務管理作出統一規範。要求建立關鍵環節崗位責任制,落實崗位職責;明確採購、倉庫管理、財務等崗位不得相互兼任;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和財政保障情況,合理配置食堂從業人員及進行日常培訓;明確採取委託經營方式的食堂,學生餐費應據實與經營企業結算,由學校按照代收費方式進行管理;要求學校食堂財務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

九是進一步明確了監督檢查要求。明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財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業的日常監管;加強對食堂財務審計;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等。

十是進一步突出了北京本地特色。為切實保障學生在校用餐品質,《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要求:“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新修訂的《辦法》明確提出學校除了要制定陪餐方案以外,每餐均應有校級領導(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與學生共同用餐。書記、校長在校期間無特殊情況應當陪餐;書記、校長因外出等原因不能陪餐的,應委託其他校級領導(學校領導班子成員)代替;同時,進一步明確陪餐人員要輪流選擇不同的班級進行陪餐,及時解決陪餐過程中發現和學生反映的餐食品質、數量、溫度、衛生、餐飲浪費等問題,並做好陪餐記錄;明確了陪餐人員餐費應與學生餐費標準一致,費用自理。校級領導(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陪餐將有助於推動學校領導更加重視學生餐飲品質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更好地保障學生在校用餐安全與營養健康。

此次,《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學校在學生營養健康管理方面的責任,要求學校建立營養健康管理制度,明確人員培訓和考核、營養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飪、供餐及服務評價等職責;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指導人員,制定營養配餐計劃、帶量食譜及營養標識等;明確了學校食堂應在校園營養師指導下,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特點和營養需求,制定品種多樣、數量充足、成本合理、結構科學、營養均衡的每週帶量食譜並提前公佈;將營養與健康教育納入教育內容;規定了校外供餐企業要制定合理膳食營養配餐計劃,根據食物品種、季節特點和飲食習慣等因素,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和身體活動水準配餐,並配合學校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和干預,提供個性化營養配餐。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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