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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季,未成年人騎行如何做到安全又合規?

2024-09-09 08:20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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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全國各地的中小學都開學了。不少十幾歲的孩子將騎車上下學,那麼,家長帶孩子騎車需要注意什麼?未成年人騎行如何保障安全?

青少年騎行上路需滿12周歲

近年來,城市騎行文化低齡化、親子化現象日益突出。記者在多個電商平臺上看到,兒童電動摩托車、兒童電動自行車甚至兒童燃油摩托車都可以隨意購買,商品展示詳情裏也沒有對騎行年齡進行提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鵬博告訴記者,這些都為未成年人騎行安全埋下了隱患。  

秦鵬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騎行法定年齡作了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對騎行上路的年齡作出限制,主要由於未成年人對車輛的操作性、控制力較弱,無法判斷複雜的道路交通情況。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進行的事故案例數據分析,近幾年來,不滿12周歲騎行自行車與不滿16周歲騎行電動自行車分別佔騎行事故的7.5%和10.3%。  

海澱區法院法官對既往裁判文書進行梳理後發現,在未成年人參與交通出行活動受損害案件中,一方面呈現出早晚出行高峰時段事故易發,低齡幼兒更易受到交通事故損害且部分未成年人受傷嚴重等事故發生特點;另一方面呈現出未成年人駕駛經驗及交通安全意識不足,發生事故後處置能力及證據固定能力欠缺,監護人監管不力等事故特徵。“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薄弱,對交通法律法規也知之甚少,駕駛電動自行車時常出現逆行、載人、隨意佔用機動車道、隨意變更車道等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家長駕駛摩托車,也不能隨意送家裏的孩子上下學。《條例》第55條規定,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也就是説,如果是黃牌的普通摩托車,並且孩子已經年滿12周歲,家長才可以駕駛摩托車送孩子上下學。

未滿法定年齡出事故或擔責

秦鵬博特別強調,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騎行,一旦出現事故,也要負一定責任。  

2020年6月,10歲的胡小兵(化名)騎自行車在放學路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王軍(化名)相撞,該交通事故造成胡小兵受傷、車輛接觸部位損壞。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軍駕駛電動自行車未盡謹慎注意義務,負事故全部責任,胡小兵無責。胡小兵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胡小兵遂起訴王軍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胡小兵未滿12周歲騎行自行車上路,其監護人未及時制止該行為,因此胡小兵應對自己損失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王軍承擔主要責任並賠償胡小兵合理損失,胡小兵及其監護人自身承擔部分損失。  

既然交管部門已認定王軍負事故全部責任,胡小兵無責,為什麼法院還要判決胡小兵及其監護人承擔部分損失?對此,秦鵬博解釋説,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為防止未及法定年齡而上路騎行的現象出現,秦鵬博建議未成年人家長應切實盡到監護職責,對孩子交通出行方式加強監管,並通過家庭教育等方式引導孩子安全出行。

造成他人損害如何賠償

未成年人騎行造成他人損害應該怎麼賠償呢?  

秦鵬博介紹,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因此,秦鵬博建議為了培養未成年人的避險意識以及責任意識,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先從孩子的壓歲錢或者本人財産中支付賠償費用。  

需要關注的是,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未成年人侵權,由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承擔替代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未成年時侵權,成年後該賠償責任仍未履行完畢,能否追加實際侵權人為被執行人,由該實際侵權人來履行賠償義務?這在法律實務界也引發廣泛討論。  

秦鵬博表示,未成年人侵權成年後是否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一份執行裁定中認為,應結合執行依據內容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地認定司法解釋未載明便徑行駁回,應書面徵詢審判部門意見再作裁決。  

“因此,未成年人的賠償責任並不會因其未成年而完全置身事外,年齡不是擋箭牌。”秦鵬博説。

加強青少年騎行安全須多方合力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參與交通出行活動受損害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上提到,部分參與交通出行活動的成年人,存在交通出行安全意識不強、駕駛過程中存在其他危險行為、在未成年人經常活動的地段行車時警惕意識不足等情況。例如,在駕駛汽車或者騎行電動車時存在玩手機、接打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在途經校園周邊路段時未降低車速注意觀察,在未成年人聚集地段行車警惕性不足、不在規定車道內騎行非機動車等。這些行為,在不同程度上為事故發生埋下隱患。  

“因此,減少未成年人騎行事故,關鍵在於作為監護人的成年人和作為交通出行參與者的成年人。”秦鵬博説。  

海澱區法院法官建議,在日常生活中,監護人必須把好安全“第一關”,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對已滿12周歲可以騎自行車和滿16周歲可以騎行電動自行車的未成年人加強教育,掌握其出行路線、目的地,及時制止其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如尾隨成年人群體騎行、競技騎行等。  

此外,在未成年人騎行出發前,家長要對自行車各部件進行全面檢查,尤其要看剎車是否靈敏可靠。需要注意的是,不提倡未成年人騎行山地車和公路車這種有變速功能的高速非機動車,特別是在公共道路上騎行。  

學校要開展專門的騎行課堂,教授孩子們正確的騎行方式,教會孩子們各項交通規則,培養成熟的騎行心態,正確處理騎行中遇到的各種緊急情況,增加未成年人風險處置與自救能力。  

同時,未成年人自身也應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加強交通安全法規學習,選擇合適的交通出行工具,關注自身安全、文明出行。此外,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未及法定年齡而上路騎行的行為作出處罰,例如成年人帶領未及法定年齡人騎行的,對成年人作出扣分或罰款處罰等。

作者|《法治週末》記者 戴蕾蕾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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