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上體育課踢球致殘,法院認定學校“無過錯”
保護好學生在運動、學習期間的人身安全,不僅需要家長和老師們時時刻刻把此事放在心上,更需要法律和機制上的保障。
據《上海法治報》報道,最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案件:在中學體育課上的足球比賽中,兩名學生發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
家長訴至法院,但法院認為,學校在本次教學活動中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事引發媒體和輿論關注後,也引起了一些爭議。有網友質疑:為什麼在學校發生的安全事件,學校無責呢?
虹口區人民法院認為,“上海某中學組織學生進行足球比賽是正常的體育課教學,在比賽前告知了學生注意事項和安全要求;進行足球比賽的場地草皮雖有一定程度磨損,但未見明顯不平整等不適合開展體育活動的情形。事後學校保健室對學生的傷情作了初步處理並及時通知家長,沒有加重傷情。”
也就是説,學校已經儘量規避風險,也在盡力幫助學生,而學生也應該了解足球比賽是一種對抗性運動,應該對潛在風險有所認知,對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
一直以來,不少家長認為,只要孩子在學校出了安全問題,那麼學校肯定要承擔全部責任。
然而,對於這類情況,國家早有明文規定。根據教育部在2010年修訂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出現安全事故,學校、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都可能承擔一定的責任。
比如,學校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情況下,學校要承擔責任。
與此同時,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由於個人過錯而造成的事故,也需要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情況包括且不限于: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等等。
從這個層面看,上述事件中的受傷學生,並沒有遭到來自學校或其他同學的惡意傷害,學校也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並不存在嚴重過錯。
而從校園管理的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每次出現學生磕磕碰碰或運動損傷的問題,都將責任推給學校和老師,恐怕也不合情理,校方也難以承受這些經濟索賠與責任認定的壓力。
實際上,不論是在校內還是在校外,學生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應該扮演好保護孩子的重要角色。
保障學生安全的方法有很多,將責任全都推給學校,或者出了問題全賴在老師身上,絕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首先,監護人有必要在家庭教育裏,就校園安全風險對孩子進行有效的提醒。這包括足球、籃球等運動中的安全風險,也包括提高用電安全意識等方面的引導工作。
再者,國家也有必要對校園安全的責任認定問題進行更多制度層面的建構,以法治力量保障各方權利。
事實上,早在2019年,教育部就聯合多部門發佈了《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不僅提到要著重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規範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程式,還特別強調,要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
這份文件也明確提到:“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提前配備相關責任保險,能減少很多事後的責任糾紛。
這次發生的校園足球安全事件,應當引起人們的重視與警惕——保護好學生在運動、學習期間的人身安全,不僅需要家長和老師們時時刻刻把此事放在心上,更需要法律和機制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