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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畢業生的勞動法律知識十問十答

2024-08-12 08:47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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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生在尋求就業機會的過程中,大多需要經過實習期、應聘面試、錄用試用等各個階段,最終開啟職業生涯。初入職場,如果掌握相應的法律知識,相信可以幫助畢業生們更好地步入社會。

實習要不要簽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單位開具實習證明?三方協議有何效力?落戶協議又有何效力?本期【你問我答】,由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謝麗娜、律師孫煥然為廣大畢業生分享融入職場前的各個環節涉及的法律知識,並提醒其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問:實習要不要簽訂實習協議?

答:高校學生在校期間實習,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實習關係構成一般民事法律關係,實習協議可以簽,也可以不簽。如果雙方沒有強烈意願簽訂實習協議的,在校學生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口頭協商相關權利義務。

如果要簽訂實習協議,可以與實習單位協商確定以下事項:我的實習時間是多長?我在不耽誤學業的情況下可以在這段時間實習,貴單位是否能接受?請問一下我在實習期間的工作內容和範圍是哪些……在這個範圍之外的內容,實習學生可以大膽拒絕。

問:實習生能否要求用人單位開具實習證明?

答:開具實習證明,並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有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才有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開具離職證明,以便勞動者持離職證明尋找下一份工作。

實習生是否可以獲得實習證明,不影響其就業權利或職業發展。因此,用人單位並沒有法定義務為實習生開具實習證明。當然,有些情況下,實習證明對於在校生有一定的價值和用途,那麼實習生應當提前與實習單位溝通是否可以獲得實習證明,以及獲得實習證明需要自身達成的任務、實習期限等條件。

問:實習期間是否要遵守與實習單位的實習約定?

答:實習期間應當遵守與實習單位之間就實習期間各項要求的約定,但這裡的“應當”也可以理解為法律規定中的“可以”,因為實習期間的協議屬於民法典調整的範疇,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依靠協商約定來確定,較少涉及法律強制性規定。

但是,每個人生活在社會環境下,都需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實習期間實習生需要遵守用人單位對於一般勞動者的勞動紀律要求,不能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如果約定了實習期限,就要提前考慮好是否能滿足這個期限,不能滿足的話應當實事求是地與實習單位溝通。同時,還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問:實習期間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

答:實習期間並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讓用人單位為實習生投保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意外事故投保商業保險,那麼這就給實習生增加了一份保障,也給用人單位化解了一部分風險。

從人身安全自我保護的角度來看,實習生也應當關注自身生命健康安全,至少應當注意:一是把實習情況,包括實習單位全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告知監護人(父母)和老師;二是盡可能簽訂實習協議,仔細閱讀其中的條款,如果有對自身不利的,可以要求單位修改;三是注意遵守誠信原則和底線,認真完成實習任務、保證實習時間。

問:以就業留用為目的的實習能否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答:一般情況下,依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非畢業年級期間以勤工助學等為目的實習,不構成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關於工資、工時等權益保障規定。

實踐中,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斷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係的除外。對於即將畢業的高校畢業生,且用人單位知曉該畢業生即將畢業就業的情況,畢業生以就業為目的持續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亦對該畢業生實施勞動管理並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構成勞動關係。

問:實習期間是否應當獲得實習報酬?

答:不同於勞動關係項下的勞動報酬,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實習期間,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實習學生實習報酬,取決於雙方協商的結果,或者在實習協議中約定,或者口頭約定。有沒有報酬以及報酬的標準並沒有法律禁止性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就業留用為目的的實習,若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則應當注意實習期間的工資不應當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問:畢業生簽訂的三方協議有何種效力?

答:三方協議又稱為三方就業協議,根據教育部《關於修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可見,就業協議簽訂的背景是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前,就業協議書的內容是就雙方達成就業意向作出的約定。就業協議書在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係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信守承諾,如發生違約行為,應當受到該協議書內容的約束。

問:畢業生為獲得北京戶口簽訂的落戶協議具有何種效力?

答:就北京市而言,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落戶協議中,可以約定在畢業生違反戶口服務期限的情況下,應當向用人單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規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援。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問:畢業後入職未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試用期協議,可能産生哪些後果?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説,在高校畢業生畢業後,就具備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身份,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如果用人單位只簽訂試用期協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問:試用期的期限、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期限一般不能延長。

同時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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