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暑期託管時受傷 由誰擔責有説道
放暑假期間,一些家長基於種種原因,往往會將孩子交付暑期託管班。那麼,孩子在暑期託管中遭遇傷害應當由誰擔責呢?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傷害,機構必須擔責
6歲的小茜在暑期託管班課間休息時與同學玩耍,因不明原因突然倒地受傷。面對索要賠償,無法證明自身沒有過錯的暑期託管班,可否以致傷原因不明為由拒絕擔責?
説法
託管班必須擔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受教育的環境中得到充分保護,要求教育機構對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給予特殊保護,防止因疏忽導致的損害發生。只要教育機構不能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其中的“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界定,一般會考慮活動場地和設施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者具有明顯不安全因素;是否對學生進行相應安全教育;是否在可以預見範圍內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對特異體質或者有特定疾病者是否知道並予以必要注意;學生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時,學校是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救助措施等。本案暑期託管班無法證明自身沒有過錯,自然難辭其咎。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傷害,機構應擔責
11歲的小琳是某暑期託管班的學生。一日,小琳在上樓時因地板磚脫落而滑倒受傷。經查,地板磚早有鬆動跡象,但暑期託管班卻一直沒有作出處理。暑期託管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説法
託管班應當擔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與之對應,雖然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其自身行為具有一定的判斷和控制能力,但教育機構仍應當承擔一般過錯責任,即教育機構由於過錯侵害學生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換而言之,就是教育機構同樣需要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特別是在未能履行其管理職責時,必須作出賠償。與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相比,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要求教育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在教育機構能夠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不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條則要求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教育機構存在過錯,教育機構才應當擔責。
結合本案,正因為本案暑期託管班對早有鬆動跡象的地板磚一直未作出處理,明顯屬於提供的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暑期託管班無疑必須賠償。
遭遇第三人傷害,機構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醉酒且有傷人可能的肖某闖入某暑期託管班,門衛未加制止。肖某隨後將正在上課的小陶致傷。在肖某無力賠償小陶全部損失的情況下,暑期託管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説法
託管班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其中的補充責任是指在第一責任人的財産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由負補充責任的人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
所以,雖然小陶的傷害直接來自肖某,肖某必須作出賠償,但託管班明知肖某醉酒且有傷人可能卻任其闖入,當屬未儘管理職責,也決定了學校必須就肖某無力賠償部分對小陶作出賠償。(顏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