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當學徒後當工”,學徒期的勞動權益咋保障?
美發店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拒付學徒工工資
“先當學徒後當工”,學徒期的勞動權益咋保障?
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律師表示用人單位應依法保障學徒工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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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容美發行業,不少勞動者要先從學徒做起。雖然在學徒期間用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學徒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具有人格上的從屬性、組織上的隸屬性、經濟上的依賴性,實際上已建立了勞動關係。
在美甲美睫、紋繡、美容美發等行業中,“先當學徒後當工”的情況長期存在。部分用人單位不與新入職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約定,以“學徒”之名接受培訓後再上崗。
以“師徒關係”為名義的員工招聘,能否認定為勞動關係?日前,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美發店學徒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案件,法院最終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支援學徒員工的請求。
學徒工算不算員工?
“離職要工資的時候,老闆説我是學徒,不給開工資,只給生活補助。”兩年前,張先生入職濟南市某美發公司門店,並跟隨師傅邊學習美發手藝,邊承擔店內一些日常工作,比如接待客戶,輔助髮型師做燙、染發等。
“談好的底薪是1200元,再加上飯補300元和8%的提成。”張先生告訴記者,美發店以釘釘打卡系統考勤和銷售業績等為依據發放工資,自己每天的工作時間從早上9點至晚上8點,每週休息一天,通過微信請假,工作時間持續了5個月。
但當張先生提出離職時,一開始聯繫不上美發店老闆,取得聯繫後,老闆卻拒絕支付工資,並表示只結算學徒生活補助。面對老闆對勞動關係的否認,張先生不由得提出疑問:“難道學徒工不算員工嗎?”
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張先生向濟南市槐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因該美發公司未與張先生簽訂勞動合同,應向張先生支付二倍工資差額5300余元。該美發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庭審中,該美發公司辯稱,張先生是學徒身份,是公司臨時工,沒有固定工作時間,沒有固定工資,只有一些日常補助,因此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那麼本案中的“師徒關係”是否能認定為事實勞動關係呢?“基於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本案中,張先生與該美發公司均符合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法官路鑫説。
路鑫表示,張先生提供的勞動內容包括協助給理髮店顧客洗頭、燙髮、染發以及打掃店內衛生等,屬於美發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依據張先生與該美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釘釘考勤記錄,張先生幾次以微信消息形式向其老闆請假,可以證實美發公司對張先生具有用工管理權。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美發公司主張張先生是學徒身份,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張先生亦不予認可。因此,張先生與美發公司之間的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美發公司未及時與張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濟南某美發公司向張先生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300余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判決作出後,該美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學徒期間應明確雙方權益責任
“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當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勱表示,雖然在學徒期間雙方當事人並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學徒工學成後繼續在用人單位處工作,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工資併為其繳納社保,學徒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具有人格上的從屬性、組織上的隸屬性、經濟上的依賴性,即學徒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
李勱同時指出,學徒期間應明確雙方權益責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學徒工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如簽訂勞動合同、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保護等。若用人單位存在侵害學徒工合法權益的情形,學徒工有權要求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此外,廣大勞動者應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與用工相關的憑證,避免産生爭議後舉證困難。”路鑫補充道,一旦勞動權益受到損害,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的期限、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重要內容條款,工資支付憑證、工牌、考勤表、值班表等證據至關重要。(工人日報 記者 田國壘 通訊員 陳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