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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學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06-07 12:49

來源:中國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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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全稱 湖北理工學院

二、註冊地址 湖北省黃石市桂林北路16號(郵遞區號:435003)

三、招生層次 本科

四、辦學類型 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五、證書頒發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准予畢業並頒發湖北理工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有專業分方向培養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不對培養方向予以標注。

六、招生機構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學校招生工作;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七、招生計劃 依據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結合學校發展定位與辦學條件,統籌考慮近年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編制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高考改革省(區、市)選考科目要求等詳見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編印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和計劃相關文件。

實行專業招生計划動態調整機制。可根據社會需求、學生報考情況等對招生計劃做適當調整。

八、外語要求 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報讀英語、商務英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語種為英語。英語、商務英語專業錄取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於90分(滿分150分)。

九、健康要求 執行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及有關補充規定。

十、加分政策 對國家和各省(區、市)規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認可。加、降分以後形成的特徵分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依據。

十一、錄取規則 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不超過100%。

進檔考生確定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辦法。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投檔成績同分位排序規則確定錄取專業;如無同分排位的省份,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

未被志願專業錄取且服從調劑的考生,學校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在所投招生專業範圍內或招生專業組內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大類招生”錄取的考生,錄取時不分專業,進校後根據各教學院專業分流方案進行專業分流。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錄取填報該專業志願組的考生。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

十二、藝術規則 考生須參加當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藝術類統考(聯考),且成績達到規定的要求。

對實行平行志願的省(區、市)按照該省(區、市)的投檔規則執行錄取;在實行非平行志願的省(區、市),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願考生。當第一志願生源不足時,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學校錄取規則執行,具體如下:

1、設計學類、動畫、視覺傳達設計(中外合作辦學)、音樂學專業錄取時,按綜合成績排序,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在綜合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專業成績高者;在綜合成績和專業成績都相同的情況下,外語考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綜合成績折算公式:(高考文化成績總分÷高考文化成績滿分)×40+(專業成績總分÷專業成績滿分)×60。

2、舞蹈表演專業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者。

十三、收費標準 學費、住宿費具體收費標準隨招生計劃向社會公佈。

十四、學生資助 有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湖理獎學金、單項獎學金、企業獎助學金、校友獎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元構成的獎勵和資助體系,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具體按照學校學生獎助學金相關評定辦法實施。

學校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十五、工作監督 按照招生“陽光工程”的統一要求,全程接受上級和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舉報電話:0714-6351904

十六、聯繫方式 湖北理工學院主頁:http://www.hbpu.edu.cn/

湖北理工學院招生資訊網:http://zsxx.hbpu.edu.cn/

招生諮詢電話:0714-6350612、6359652、6371957、6356616(兼傳真)

十七、其他須知 新生入學與註冊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新生入學須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新生入學的請假及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由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辦理。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在開學前一週及後一週內以傳真方式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兩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本章程若與各省(區、市)招生管理最新規定不符的,以各省(區、市)招生管理相關規定為準。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曹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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