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4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遵守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努力選拔優秀人才。
第三條學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性質、校址、組織機構
第四條湖北大學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的省屬重點綜合性大學、湖北省“國內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是國家批准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學校代碼:10512,法定代表人:劉建平。
第五條湖北大學武昌校區地址:武漢市武昌區友誼大道368號;陽邏校區(通識教育學院)地址:武漢市新洲區陽邏平江東路630號;漢口校區地址:武漢市江岸區諶家磯街興盛大道特1號。湖北大學網址:https://www.hubu.edu.cn。
第六條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收費
第七條學校在核定的招生規模內,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學校按照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比例確定預留計劃,用於調節各地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條湖北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專業除外)實行學分制收費,本科生學費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個部分構成;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專業實行學年學費。學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按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招生錄取規則
第九條普通高考考生(含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高水準運動隊、國家專項計劃、未來卓越教師培養計劃、內地新疆班、少數民族協作計劃等)須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其他類型考生按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考試。
第十條考生電子檔案按規定投入學校後,學校根據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填報的專業(類)志願,結合其思想政治表現、體檢等各方面情況,以“分數優先”的原則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確定考生專業(類)。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則進行錄取。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則,優先錄取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傳統高考省份相關科目理工類為數學、綜合,文史類為語文、綜合,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因專業(類)招生計劃數所限不能滿足考生志願的,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可安排至其他專業(類),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十一條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填報專業志願須符合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志願規則遵循生源屬地化原則,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政策。
第十二條英語、英語(師範類)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考生外語應試語種。學校公共外語課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小語種除外),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三條體育教育(師範類)、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按照投檔考生綜合成績分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辦法:文化成績/文化滿分*375+專業成績/專業滿分*375。若省級考試招生主管部門有具體的平行志願投檔規則,按其投檔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美術學、設計學類(含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産品設計、數字媒體藝術)、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錄取時按照投檔考生綜合成績分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計算辦法:文化成績/文化滿分*60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400。若省級考試招生主管部門有具體的平行志願投檔規則,按其投檔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文化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公佈的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或參考特殊類型招生控制分數線)的80%。
第十六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湖北大學曼城聯合學院)包含:材料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電子資訊工程(中外合作辦學)、軟體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只錄取填報有上述專業志願的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者視為服從上述專業間調劑。錄取的學生入學後不得轉換到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外的專業。
第十七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包含:國際事務與國際關係(中外合作辦學)、環境工程(中外合作辦學)、數字媒體藝術(中外合作辦學),只錄取填報有上述專業志願的考生。錄取到國際事務與國際關係(中外合作辦學)、環境工程(中外合作辦學)的學生入學後不得轉換到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及機構以外的專業,錄取到數字媒體藝術(中外合作辦學)不可申請轉專業。
第十八條高水準運動隊招生錄取辦法詳見《湖北大學2024年高水準運動隊招生簡章》,高水準運動隊招生專業不安排分省分專業計劃,不認可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
第十九條凡填報我校誌願的投檔考生,按規定錄取後不換錄、不退檔。
第二十條錄取的部分專業(類)新生進入通識教育學院,進行為期一年的通識教育培養。
第二十一條按專業類招生的,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專業分流培養。人才培養創新班入校後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遴選。
第二十二條葡萄牙語專業實行“2+1+1”培養模式,即第三學年到葡萄牙語國家或地區知名高校交流學習一年。
第二十三條錄取考生入學後,可按《湖北大學轉專業和大類分流管理辦法》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提出申請並通過有關考核後雙向選擇調換專業。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五條入學資格復查不合格的考生,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學校承擔湖北省“未來卓越教師培養計劃”免費師範生項目培養工作,其招生錄取按照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有各類獎(助)學金40余項,建立起多種形式的學生獎(助)學金獎勵資助體系。
第二十八條學校建立“綠色通道”制度並實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為輔的資助體系。
第二十九條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允許按規定休學、複學或延長基本學制,凡在國家規定的修業期限內獲得專業培養方案設計的總學分且結構符合要求,准予畢業並頒發湖北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湖北大學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校不委託仲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及家長謹防受騙。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湖北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湖北大學本科招生諮詢電話:027-8875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