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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1 16:27

來源:中國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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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南華大學;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辦學地點:湖南省衡陽市,有紅湘、雨母兩個校區

主管部門:湖南省人民政府

辦學層次:本科

院校國標碼:10555

辦學類型:公辦

第三條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南華大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證。

第四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決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嚴格實施考試招生“陽光工程”。

第五條南華大學是工業和資訊化部、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與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綜合性大學,是教育部和國家衛健委第一批卓越工程師、卓越醫生教育培養計劃項目試點高校,是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高校,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先進集體、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學校形成了以工學、醫學為主,哲學、經濟學、法學、文學、理學、管理學、藝術學等9大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具有博士、碩士、學士三級學位授權資格;臨床醫學、化學、工程學、藥理學與毒理學、生物學與生物化學等5個學科進入ESI全球排名前1%。學校具有推薦優秀本科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和碩博連讀資格,具有招收港、澳、臺學生與外國留學生資格。

第六條學校招生類別:包括普通類、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藝術類專業、港澳臺招生、部分核類專業單獨招生、核産業特崗、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新疆吐魯番對口援疆扶貧定向、南疆計劃和內地新疆班等。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研究決定本校招生規模確定、政策制訂等重大事項,學校招生處負責招生組織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招生錄取期間,學校監察處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確保規範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學校沒有與任何社會機構及人員進行合作,沒有委託社會機構招生。凡是有社會機構和個人宣傳與我校有合作、可以通過“內部指標”方式確保考生錄取的,考生可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反映,遭受相關損失的可向公安機關反映。

第十條我校將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對於在招生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36號)所確定的程式和規定進行處理。歡迎考生、家長及社會對我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2024年學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各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佈的為準。學校安排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1%的名額作為預留計劃,並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廳的相關規定使用預留計劃。

第四章 招生專業(類)及錄取要求

第十二條 學校2024年有68個全日制本科招生專業,具體專業名稱、所在院係、學制、學費標準、高考綜合改革省市的選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文理科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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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招生專業以各省招生機構公佈的為準;學校按照相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費,如2024年收費標準有更新,以相關部門發佈的最新收費標準為準,最終學費標准將在新生入學須知中公佈。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學校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部分核類專業單獨招生的預錄名單由學校根據測試、考試情況提供給生源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考試行政部門,按相應政策辦理錄取手續。

第十四條 學校在錄取工作中,認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確認的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五條 學校不設專業志願分數級差,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大類)。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按考生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錄取;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學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所有錄取及退檔考生以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的名單為準。如與生源省份排序規則不符,按生源省份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佈的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執行。考生填報學校專業志願時,需滿足學校選考科目要求(選考科目要求以省級招辦向社會公佈的為準);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錄取專業,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核産業特崗、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地方優質本科專項計劃、新疆吐魯番對口援疆扶貧定向、南疆計劃、內地新疆班、部分核類專業單獨招生、港澳臺等招生類別,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嚴格執行,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學校開展“核産業特崗”專項招生,為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成員單位提供訂單定向式人才培養。“核産業特崗”在本科提前批中面向湖南省考生單列計劃錄取,計劃性質為國家任務,學生、企業、學校需在招生錄取前共同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學生在校期間由校企聯合培養;畢業後到協議單位定向就業。

學校面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開展定向就業招生,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提供定向就業人才培養。計劃性質為國家任務定向,錄取前學生、單位、學校需共同簽訂定向就業協議。畢業後到協議定向單位就業。

第十九條報考學校設計學類考生,須省統考成績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生源省劃定的相應批次本科院校藝術類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投檔錄取規則中已確定的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執行,按投檔成績(綜合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未確定綜合分(綜合成績)計算規則,按省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含優惠分)之和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錄取,同等條件情況下,依次優先錄取省統考成績高者、高考文化成績高者、外語成績高者。

第二十條學校在錄取工作中對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除部分專業外(具體見各省公佈和我校相關招生簡章),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

第二十一條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除招生計劃中特別註明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學校大力推進醫教研協同創新改革:在臨床醫學專業中實施“免費醫學生”計劃,成績排名前50%的臨床醫學專業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實施“醫+工”和“醫+理”的“2+4”本科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每年從工科、理科專業學生中選拔從醫願望強、創新潛質好的品學兼優的學生攻讀醫學專業。

第二十三條學校尊重學生個人發展的意願,制定了《南華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符合相應條件的學生可按該辦法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構建了“獎、勤、貸、助、減、免、補、緩”等多項措施相互補充、覆蓋全體學生的資助激勵體系,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學校在國家設置的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之外,還設有綜合獎學金、成才報國獎學金、中國核動力獎學金、上海校友會勵志獎學金等各類獎助學金。

第二十五條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錄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均採用考生報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或對口招生考試時所採集的資訊,學生對提供的資訊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學後3個月內,學校按照招生政策規定對新生報名資格、身心狀況、錄取手續及程式、錄取資格、優惠資格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查復核。對復查復核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集中研究處理,凡屬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對於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涉嫌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和學校官網向社會發佈,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佈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佈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適用於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釋權屬於南華大學招生處。如遇上級招生政策調整,以公佈的最新政策為準。

第七章  聯繫方式

第三十條學校招生聯繫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常勝西路28號南華大學招生辦

郵遞區號:421001

招生諮詢電話:0734-8282553;0734-8282530

招生諮詢郵箱:zs@usc.edu.cn

招生資訊發佈網址:https://zsw.usc.edu.cn/

監督投訴電話:0734-8281591

附 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模版

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請各高校在本模板上結合本校實際確定本校招生章程。正式擬定章程後,請將紅色加粗字體予以刪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院)招生工作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

辦學地點:(若有多個辦學地點的應分別列出;部分高校如不同年級在不同校區,請説明清楚)

主管部門:

辦學層次:              (本科、專科)

院校國標碼:

辦學類型:(公辦、民辦、獨立學院)

第三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

第四條 學校(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決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嚴格實施考試招生“陽光工程”。

第五條 學校(院)簡介: (簡要概述學校的基本情況,約150字)

第六條 學校招生類別:

(簡要概述學校招生類別;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特殊類型招生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學校(院)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招生委員會)          負責研究決定本校招生規模確定、政策制訂等重大事項,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招生組織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條招生錄取期間,學校紀委(XXXX部門)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確保規範有序、公平公正。

第條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學校沒有與任何社會機構及人員進行合作,沒有委託社會機構招生。凡是有社會機構和個人宣傳與我校有合作、可以通過“內部指標”方式確保考生錄取的,考生可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反映,遭受相關損失的可向公安機關反映。

第條我校將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對於在招生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36號)所確定的程式和規定進行處理。歡迎考生、家長及社會對我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如有其他情況,可根據學校實際,逐條列出)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  條 學校2024年面向 省份招生,(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多少及其使用原則等)

第四章 招生專業(類)及錄取要求

第十條  學校2024年招生專業(請列表詳細説明:專業名稱、所在院係、學制、學費標準、高考綜合改革省市的選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文理科要求等。中外合作辦學等相關特殊專業需予以備註;有關專業的的特殊要求須予以説明,如外語單科成績要求等)

(各專業不得限定性別、身體條件,非外語類專業不得限定語種等內容,如確有需要可作適當引導。比如:乘務專業,根據用人單位招聘需求,男士一般應在1.75m以上……,請達不到條件的考生慎重報考,避免後續就業困難)

第五章錄取規則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請逐條列明。

(錄取規則和調劑錄取的辦法由高校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內容包含但不限于: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分數優先、志願優先、分數級差),進檔及專業安排是否認可生源省份的高考加分政策;投檔比例的設置;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市和高考綜合改革省市的同分排序規則。錄取結束後不再退檔。

(特殊類型招生項目的錄取規則: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高水準運動隊的錄取規則;各類專項計劃的錄取規則;有則列)

(專業體檢要求等)

第六章 附則

第  條 學校有關特殊政策。如學校有關創新班,面向在校生遴選(有則寫);學校轉專業規定等。

第條學校的獎勤助貸政策及相關程式;

第條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條錄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均採用考生報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或對口招生考試時所採集的資訊,學生對提供的資訊真實性負責。

第條新生入學後3個月內,學校按照招生政策規定對新生報名資格、身心狀況、錄取手續及程式、錄取資格、優惠資格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查復核。對復查復核發現的問題,學校將集中研究處理,凡屬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對於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涉嫌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條本章程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和學院官網向社會發佈,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佈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學校公佈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條本章程適用於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釋權屬於。如遇上級招生政策調整,以公佈的最新政策為準。

第七章 聯繫方式

第  條學校招生聯繫方式

通信地址:

郵遞區號:

招生諮詢電話:

招生諮詢郵箱:

招生資訊發佈網址:

監督投訴電話:

附教育部對高校招生章程的規定: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責任編輯:曹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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