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農林大學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福建農林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以及教育部、省招委會、省教育廳的相關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福建農林大學創辦于1936年,經過8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一所以農林學科為優勢和特色,理、工、經、管、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大學。學校是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與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福建省“雙一流”建設高校。
1.高等學校全稱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福建農林大學
2.學校代碼:10389
3.辦學性質: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制:除城鄉規劃、生態學(中外合作辦學)、動物醫學等三個專業學制為五年外,其他本科專業學制為四年。
4.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5.學校地址:設有福州市金山校區位於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上下店路15號(校本部)、福州市旗山校區位於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溪源宮路63號、泉州市安溪校區位於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東二環路、南平市南平校區位於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西芹鎮興華二路296號。新生入學報到地點以我校錄取通知書為準。
6. 招生部門及聯繫電話:福建農林大學招生辦公室0591-83789216,招生工作申訴舉報電話:0591-83789210。
7.網址:https://www.fafu.edu.cn/(學校)
https://zsb.fafu.edu.cn(招生辦)
第二章 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三條 2024年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佈的為準。
第四條 考生須符合國家及省的有關高考報考條件,各省(區、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中有出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結果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結果須合格;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我校入學後主修外語語種為英語。福建省考生報考英語專業,按福建省有關規定執行;福建省考生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各專業,高考外語成績按福建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招生專業體檢受限標準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閩臺合作項目參照執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
(1)原髮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後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症狀者。
7.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海洋科學、海洋資源與環境、化學工程與工藝、制藥工程、生物科學類、生物資訊學、生物工程、生物育種科學、生物制藥、動物醫學、動物科學、生態學、食品科學與工程、輕化工程、農學、園藝、植物保護、茶學、林學類、智慧林業、園林、蜂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水産養殖學、環境工程。
8.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動畫專業。
9.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工程管理、工商管理類、財務管理、會計學、管理科學、商務經濟學、人力資源管理、公共管理類、土地資源管理、農林經濟管理、農村區域發展、電腦科學與技術、網路工程。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 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對投檔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檔)。
第七條 認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認定的政策加分。對於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承認加分投檔成績,並按投檔成績分配專業。
第八條 在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投檔範圍內,凡投檔我校的非美術類考生,我校按照“分數優先”且“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於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專業志願的考生)”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遵循考生專業志願進行專業調配,專業志願間不設專業級差;若服從專業調劑,且符合專業調劑規定,由學校擇優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調劑或不符合專業調劑規定的考生,作退檔處理;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以院校專業組為填報單位的志願,只能在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調劑。內蒙古文理科考生錄取時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學校依據各省2024年公佈的美術類專業省級統考(聯考)涵蓋專業範圍,認可招生省份相應專業類別省級統考(聯考)成績。凡投檔我校的美術類專業考生,專業統考(聯考)和文化考試成績應符合所在省份美術類本科專業有關招生錄取規定,我校按照“分數優先”且“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於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專業志願的考生)”的錄取原則,根據相關省份相應批次的投檔規則所規定的排序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專業志願進行錄取。
第九條 相同專業志願出現同分考生時的錄取原則:投檔分有體現小數點位次的,按投檔分從高到低錄取;投檔分沒有體現位次的,按相關省份規定的平行志願同分排序規則確定錄取順序;如仍同分的,再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條 錄取到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考生,應有填報該專業志願,或有填報中外合作辦學任一專業並服從專業調劑。閩臺合作專業錄取時也按此規則執行。
第四章 學籍管理及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後遺留問題的處理,學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入學取得學籍,可根據學校轉專業政策提出轉專業申請,學校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學校部分專業2024年按大類招生,每個專業大類包含若干個不同專業。大類招生實行分段式培養,即第一階段為專業基礎教育,按大類設置課程,第二階段為專業培養,根據學生學習情況等在大類範圍內選擇專業。
第十五條 福建省鄉鎮農技推廣緊缺專業定向委培生面向戶籍在定向縣(市、區)、且在該縣(市、區)報名並參加高考的考生招生。考生錄取後,需在入學註冊前與戶籍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公務員局簽訂委託培養協議,並持定向培養協議入學,未簽訂協議者,取消錄取資格;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間,不得轉學、轉專業;畢業後定向回戶籍縣的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就業,在聘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不少於5年(具體要求按閩教學〔2013〕17號文件規定執行)。
報考福建省林業基層單位林業專業定向培養生須年齡未滿25周歲;畢業(須同時獲得學士學位)後到報考崗位服務不少於5年。其中報名鄉鎮林業工作站、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崗位的考生應具有報考崗位所在縣(市、區)的戶籍,報名國有林場崗位的考生應具有報考崗位所在設區市的戶籍。考生報考我校省內面向(含定向)設區市或縣(市、區)招生的專業,須具有該設區市或縣(市、區)戶籍且在該設區市或縣(市、區)參加高考報名。考生錄取後,需在學籍註冊前與定向培養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及福建農林大學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定向培養生在校期間,不得轉學、轉專業;根據培養教學計劃,可利用暑假及最後一學年,安排定向培養生回到生源地,由定向培養地的林業主管部門分派到鄉鎮林業站、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保護站等林業基層單位實習、實踐(具體要求按閩林文〔2023〕103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費標準執行閩價費〔2013〕176號、252號,閩價費〔2015〕201、286號,閩價費〔2017〕243號,閩發改價格函〔2023〕295號等相關文件,現行學費收費標準如下:
1.重點學科專業5460元/生·學年(軟體工程專業三、四年級16000元/生·學年);
2.藝術類專業9360元/生·學年;
3.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生態學等非“4+0”專業):國內學習期間收費標準20000元/生·學年,出國後按國外大學收費標準;
4.閩臺合作辦學項目15000元/生·學年;
5.福建農林大學戴爾豪西大學聯合學院中外合作機構:風景園林(4+0)專業58000元/生·學年,農林經濟管理(4+0)專業54000元/生·學年。
第十七條 學生住宿配置空調、電風扇等,執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批復的收費標準,學校住宿費(含空調)標準如下:650至1300元/生·學年(按實際安排校區和樓棟收取)。
第十八條 上述收費標準如有變動,按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終核定下達的收費標準執行,退費辦法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以生為本,立足學生需求,依託智慧資訊平臺,不斷創新資助育人途徑和方式,精準認定、精準幫扶、精準培養,打造涵蓋“獎、助、貸、勤、緩、免、補”的資助體系,多層次、多方位滿足貧困生的求學夢想,保障每一個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助力每一位受助學生健康成長、勵志成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校未委託、授權任何仲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調整而需要變更的,按新規定執行,學校也將在招生辦網站公佈變更內容。其他情況由學校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