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懷德:《學位法》的主要制度創新
198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教育法律,《學位條例》及其配套制度為建立我國學位制度、促進教育科學事業快速發展、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經過40多年的發展,我國學位制度改革不斷推進,學位管理體制不斷健全,學位授予程式不斷完善,與此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在2004年針對《學位條例》第九條第二款關於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批程式進行了修改,學位管理實踐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改革措施還缺少相應法律規範的保障。將《學位條例》的名稱修改為《學位法》並對制度內容進行全面修訂,對於在法律層面鞏固學位制度改革成果,規範學位授予活動、保障學位品質,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援,具有重要意義。《學位法》堅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傳承《學位條例》實施的有益經驗,聚焦學位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在一些重要領域進行制度創新,進一步推動了依法治教和學位法治建設。
第一,增設專業學位類型。專業學位是以專業水準和專業實踐工作能力為衡量標準、以培養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為目標的學位類型。20世紀90年代初推行專業學位教育制度以來,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行業需求緊密結合,專業學位類別不斷豐富,培養規模不斷擴大,培養品質明顯提高,社會認可度逐年提升。《學位條例》聚焦學術學位,沒有專業學位的表述和相應制度設計。為總結和鞏固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經驗和成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的需求,全面推進教育強國建設,《學位法》把專業學位法定化,明確把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構建起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協調發展的二元學位類型,同時在學士學位條件、碩士學位條件、博士學位條件等方面都規定了專業學位的相關內容。
第二,完善學位管理體制。學位管理體制是學位授權和學位授予開展的組織保障,也是學位制度有效實施的組織基礎。《學位條例》僅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沒有涉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的職責。我國在學位管理實踐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學位三級管理體制,省級學位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在《學位條例》確立的學位管理體制上沒有體現,導致學位管理與高等教育管理存在一定的分離。因此,《學位法》在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其職責的同時,明確規定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在學位管理中的相應許可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全面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位制度的實施與管理。同時,《學位法》增加了省級學位委員會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在法律層面正式確立了學位三級管理體制,推動我國學位管理體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
第三,細化學位授權規定。學位制度包括學位授權和學位授予兩個層次,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只有先取得了學位授予資格成為學位授予單位,才能開展學位授予活動。學位授予資格的取得是學位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學位授予活動有效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學位條例》僅用一個條款對學位授予資格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相關內容沒有細化和展開。《學位法》認真總結了我國學位管理實踐的有益經驗,明確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碩士學位授予資格、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審批體制和程式,自主增設學位授予點的審批制度,推動學位授權制度更加具體和細化,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是學位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有效化解學位爭議的基礎。《學位條例》沒有涉及學位授予活動中保護學生程式性權利的規定和學位爭議解決與權利救濟途徑,導致學生合法權益保護力度不夠,不利於學位授予活動的正常開展。《學位法》增加了學生的程式性權利和學位爭議解決與權利救濟途徑,明確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擬做出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決定的説明理由和聽取陳述申辯義務,規定了學位申請人的學術復核、學位申請人或學位獲得者的復核、請求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等救濟權利。
第五,保障學位授予品質。學位品質保障是確保學位授予品質、培養高層次人才、建設教育強國的重要內容和重要保障。《學位條例》沒有學位品質保障的系統性規定,不利於學位制度的有效實施。《學位法》將“學位品質保障”作為單獨一章,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內部品質保障制度、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品質評估制度、自主審核資格撤銷制度、學位撤銷制度等內容,從不同主體、不同領域、不同環節構建起學位品質保障制度體系,推動學位制度有效實施,服務全面建設教育強國。(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馬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