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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預付費需開立唯一專用賬戶

2024-03-29 08:53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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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文旅局、市教委聯合印發了《北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明確了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對培訓場所、管理及教學人員、培訓材料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標準》規定,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學校”“進修”“專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培訓場所單個場地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採用預付費方式開展經營的,應開立唯一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在培訓機構開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之前,不得收取培訓課程預付資金。

不得含“大學”等可能引發歧義名稱

《標準》適用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主要類型包括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五類。培訓對象為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主要開展以培養興趣愛好、提高藝術素養和綜合素質、推進全民藝術普及為目的的非學歷類教育培訓。

申請設立培訓機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應含有“文化藝術培訓”字樣。培訓機構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未經批准,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中央”“國家”“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未經批准,名稱中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學校”“高中”“幼兒園”“進修”“專修”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避免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名稱相混淆。

教學場地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培訓場所方面,《標準》規定,培訓機構場所所在建築不得設置在住宅建築內;原則上不設置集體宿舍;培訓對象含有12周歲及以下兒童的文化藝術類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開展培訓教學的單個場地建築面積應不少於100平方米,美術、音樂、戲曲戲劇、曲藝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舞蹈類同一培訓時段內培訓場地學員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施行“一證一址”“一證一照”,一個獨立法人只能申辦“一證”,“一證”只能對應設立“一址”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標準》對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學人員都給予詳細規定。其中培訓機構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於3人。教學人員的姓名、照片、培訓班次等資訊應在其網站及培訓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教學和教研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教學內容方面,《標準》規定,培訓機構應制定與其開辦培訓類型和培訓內容相適應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內容應嚴格遵循黨的教育方針,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不得違背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定與培訓對象年齡、認知程度等相適應的培訓課程,選用與培訓對象、培訓內容等相匹配的培訓材料。培訓材料的審核、監管、抽查、巡查、存檔等相關工作參照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預付費需開立唯一的存管專用賬戶

收費方面,《標準》要求,培訓機構的收費應符合本市的相關規定,採用預付費方式開展經營的,應在區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的指導下,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作為存管銀行,開立唯一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在培訓機構開立預付資金專用賬戶之前,不得收取培訓課程預付資金,預付資金必須全額存入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對於《標準》實施前已實際開展的培訓機構,需按本標準重新審核準入。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關於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預付費管理,此前已有規定。按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試行)》,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可採用一次(一課)一結和預付費兩種收費方式。通過預付費收取費用的,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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