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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公佈 廢止《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四部規章

2024-03-22 08:56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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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北京3月21日訊(記者 林煥新)日前,教育部公佈《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記者獲悉,2月22日,教育部部長懷進鵬簽署《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決定》廢止《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4部規章。

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及時清理和廢止過時的規章制度,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方面,有利於解決教育法律制度中不協調、不銜接甚至相互衝突的問題,有利於解決基層執行過程中的困難,有利於增強教育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教育部對現行有效的51部教育部規章進行了清理,對不適應教育改革發展需要的《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4部規章予以廢止。

“這4部規章制定的時間較早,曾經在教育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些規章已明顯過時。”該負責人指出,一是實際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規章已不再適用。比如《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制定於1991年,規定了考試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考籍管理、專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等,而目前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已不再實施,《規定》也無繼續保留的必要。二是已制定上位法或上位法做了修改,規章內容與上位法衝突。比如,《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於1998年。規章頒布以來,《行政處罰法》已經三次修正,規章關於處罰的種類、程式等很多內容與現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存在衝突。《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制定於1990年,其中很多管理措施與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關於高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精神不銜接。三是上位文件有明確規定,規章內容被替代。近年來,國務院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發佈了《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務院審改辦 國家標準委關於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實施行政許可已有更加完備、詳細的規定,《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實踐中不再適用。

廢止這些規章,並不意味著取消管理,而是更加突出依法、科學、有效的管理。教育部將加強有關規章的制定、修訂工作,提高制度供給的及時性、有效性。特別是要適應教育管理、學校管理的特點和規律,堅持疏密結合、寬嚴相濟,落實學校辦學和管理自主權,指導學校因地制宜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提升治理效能。

該負責人也作了進一步介紹。比如,關於高校校園管理。高等教育法明確高校有依法依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這包括對校園的管理。高校師生享有對校園優先使用的權利,高校可以制定合法、適當的校園管理制度,以保障校園秩序和師生教學生活需要。另一方面,高校具有較強的公共性,應積極向社會開放校園,更好發揮大學服務社會、傳承文化等功能。要堅持因校制宜、科學合理的原則,平衡好校園秩序、師生權益和社會公共需求,推動校園開放;要完善相關機制,做好服務保障,引導安全、有序、文明參觀。再比如,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種類、管轄、程式等已有完備規定,廢止《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後,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依據《行政處罰法》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在違法行為的認定上,修訂後的《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職業教育法》等已對教育領域的違法情形予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將依上述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認定。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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