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出臺城鄉社區慈善基金設立和管理指引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7-05 15:11:33 編輯:沈賀

為深入推進“善滿山城”行動,指導基層推進城鄉社區慈善基金 (以下簡稱“慈善基金”)建設,近日,重慶市民政局印發《重慶市城鄉社區慈善基金設立和管理指引》,從慈善基金設立、管理、籌集和使用、終止和剩餘財産處理、資訊公開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慈善基金設立

慈善基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及《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設立。慈善基金原則上由鄉鎮(街道)、村(社區)發起,依託慈善組織尤其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設立。鄉鎮(街道)、村(社區)和慈善組織通過簽訂雙方協議,約定基金設立的目的、使用範圍、審批撥付程式、雙方權利責任、終止條件和剩餘財産處理等事項。同時,慈善基金名稱為“慈善組織全稱+XX鄉鎮(街道)慈善基金”或“慈善組織全稱+鄉鎮(街道)XX村(社區)慈善基金”。慈善基金使用時要帶有慈善組織全稱的規範名稱。

慈善基金管理

設立慈善基金的慈善組織的主要職責為: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對慈善基金進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確保慈善基金的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慈善組織賬戶;立足社區實際需求,策劃實施公開募捐項目,籌集資金注入社區慈善資金;對慈善基金資助慈善項目的合理性、科學性、公益性、有效性等進行科學論證、審核及撥付慈善基金;做好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和資訊公示,對專項基金的使用實行監管;根據需要與捐贈人簽訂大額捐贈協議;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

設立慈善基金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原則上應由鄉鎮(街道)、村(社區)、慈善組織負責人,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愛心企業、物業管理及當地居民代表等共同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配合慈善組織建立健全慈善基金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配合慈善組織做好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審核慈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方案和資金預算,對項目的合理性、科學性、公益性、有效性等進行論證,並向設立該基金的慈善組織申請項目資金;對資助項目進行監督和績效評估;做好慈善基金捐贈使用情況公示;做好慈善基金使用管理的年度報告;需要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

慈善基金設立後,應圍繞基金資助項目、資金募集及使用、項目執行和監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度可分為總則、設立、管理和使用、終止和撤銷、附則等板塊。總則一般包括設立宗旨、目的、業務範圍等內容;設立包括命名、設立條件、啟動資金、設立流程、發起方需要提交的資料、設立期限、到期後約定等;管理和使用包括管理委員會人員構成、主要職責、資金募集要求、資金使用要求、管理費比例、資訊公開要求、風險防控等內容;終止和撤銷條件包括終止或撤銷後資金處理建議等;附則包括基金各方應該履行的職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辦法制定時間等。

鄉鎮(街道)、村(社區)立足轄區特殊困難群體和村(居)民需求,自行策劃或委託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策劃慈善項目或志願服務項目,形成項目實施方案,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開項目評審會,對慈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核、論證後,報設立慈善基金的慈善組織審核。慈善組織審核通過後,按照程式撥付資金。村(居)民因病、因災、入學等原因出現生活困難,在享受民政救助政策基礎上,可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和費用憑證。經所在社區調查核實後,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具體救助標準及實施辦法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設立基金的慈善組織審核並撥付資金。

慈善基金籌集和使用

慈善基金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得獨立開展慈善募捐,必須依託慈善組織開展活動,並且標明慈善基金來源:鄉鎮(街道)、村(社區)自籌的符合規定的原始資金;通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開展線上線下公開募捐項目(活動)籌集的資金;企事業單位、村(居)民等自願捐贈的資金;慈善組織的資助;其他合法收入。同時,慈善基金使用範圍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且應通過策劃實施慈善項目方式使用,重點用於以下方面:為轄區內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困境兒童、高齡失能老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提供資金救助、物資幫助,通過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支援志願者為轄區特殊困難群體提供幫助;資助社區環境治理、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等慈善項目和志願服務項目;改善村(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支援轄區公益設施建設。資助鄉村振興慈善項目和志願服務項目;資助社區社會組織培育和社區慈善公益人才培養;開展慈善宣傳,傳播“人人慈善”的現代慈善理念;支援舉辦公益集市、義賣、義演、義拍等公開募捐慈善活動;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項目或活動。設立慈善基金的慈善組織對基金進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納入慈善組織賬戶。慈善基金應按照捐贈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財産和列支管理成本,專款專用。在慈善項目實施中,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明確的使用範圍使用捐贈款物,科學控制項目執行費用,提高慈善基金使用效益。捐贈協議未約定的,管理成本不超過年度總支出的10%。

慈善基金終止和剩餘財産處理

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對設立的慈善基金進行清理,對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顯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協商鄉鎮(街道)、村(社區)予以終止。慈善基金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的,須由鄉鎮(街道)、村(社區)向慈善組織提出終止申請,經慈善組織同意後予以終止。該基金終止後,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清算,剩餘資産處置由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研究決定,用於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慈善公益事業。

慈善基金資訊公開

按照《慈善組織資訊公開辦法》要求,慈善組織在設立慈善基金30日內,應在《慈善中國》上對慈善基金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範圍進行公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項目資助的,應每3個月在《慈善中國》上進行公示。並在自有官網和微信公眾號及時公示慈善基金捐贈接受、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基金管理委員會要在鄉鎮(街道)或村(社區)設立公示欄,對慈善基金的捐贈接受、使用管理等每月進行公示,對慈善基金的年度報告等重要資訊應及時公佈,接受村(居)民的監督。(李夢婷 陳楷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