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明起實施 城市建成區一戶最多能養兩隻狗

來源:重慶日報 時間:2023-05-31 11:10:06 編輯:珍珍

6月1日,《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有關部門提醒,《條例》中涉及不少養犬新規,請廣大市民注意遵守。

在養犬數量上,《條例》規定,本市實行養犬分區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每戶可以飼養一隻犬;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無違法養犬行為記錄的,可以申請再飼養一隻,但飼養總數不得超過2隻。

重點管理區的犬只生育幼犬該怎麼辦呢?《條例》提出,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後90日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檢場所。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沒收犬只。需要強調的是,犬只被沒收後,犬主三年內不能再養犬。

為解決犬只傷人找不到主人、犬只權屬發生爭議難以辨明等問題,《條例》建立了犬只個體識別制度,以追溯犬只來源。《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一般管理區內單位養犬人,在申請養犬登記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電子標識植入或者生物技術識別等方式進行犬只個體識別。

《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一般管理區按照各自禁養犬只種類目錄規定,不得飼養相應的烈性犬、攻擊性犬。

據了解,烈性犬和攻擊性犬的目錄正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公安局制定,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將會分別制定一個目錄,此舉將有效降低烈性犬和攻擊性犬對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流浪犬傷人、傳播疫病等問題曾一度給公眾帶來困擾,《條例》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開展本轄區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處置。

《條例》同時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養犬管理的需要,組織設立犬只收容留檢場所,負責收容、檢疫和依法處置流浪犬、棄養犬、沒收犬等犬只。養犬人不願再飼養犬只時,可將犬只送至收容留檢場所。

少數不文明養犬市民面對他人勸導,常以“管閒事”為由回懟。《條例》明確規定,對違法或不文明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批評、勸阻,並可向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條例》明確,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採取措施進行控制;難以控制的,可就地捕滅。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明確了社區和廣場、商場、餐飲、車站、碼頭等公共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公共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勸阻和制止違法或者不文明養犬行為,不但為群眾自發參與犬只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撐,還將公共場所的犬只管理權利上升為義務,有助於推動形成基層共治共用社會治理格局。

《條例》規定,遺棄飼養犬只、佔用公共區域飼養犬只、重點管理區攜犬出戶不係犬繩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繫犬繩長度超過1.5米等不文明行為,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犬只在公共場所産生的糞便不立即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養犬人和管理人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1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加大了對犬只傷人的養犬人或者管理人的處罰力度,最高罰款從1000元增至3000元。(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