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消委會攜手 聯合發佈消費維權協作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重慶日報 時間:2023-03-14 10:08:13 編輯:李柯佑

3月13日,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簡稱四川省消委會)、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簡稱重慶市消委會)在成都市聯合舉辦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消費維權協作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案例涉及老年旅遊、涉農消費、二手車買賣、智慧財産權保護、食品安全等廣大消費者關心的領域。

案例一:老人參加九寨溝旅游去世,旅行社被判賠償19萬餘元

2021年6月20日,羅某、鄧某等4人報名參加四川九寨溝旅遊活動,並向盈科美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簡稱盈科國旅成都分公司)交納了旅遊款1490元。

報名後,盈科國旅成都分公司委託四川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四川假日公司)對羅某等遊客進行具體的服務,包括吃、住、行、導遊等具體事務。

當年6月30日,羅某一行人進入九寨溝景區遊玩,7月1日羅某突發急性高原反應,腦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無效死亡。

羅某事發時69歲,患有嚴重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

羅某的親屬鄧某等3人,將盈科國旅成都分公司、四川假日公司訴至璧山區人民法院(簡稱璧山法院),請求判決賠償羅某身故産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50214元。

璧山法院判決書顯示,盈科國旅成都分公司沒有告知羅某存在的基礎疾病和高海拔地區的旅遊風險,因此盈科國旅成都分公司對羅某的死亡負有過錯責任。璧山法院認定盈科國旅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過錯責任比例賠償鄧某等3人經濟損失共計199354.53元。

案例二:買輛事故二手車,二手車公司全額退款

2015年4月5日,重慶的消費者雷某與成都某二手車公司簽訂《車輛銷售協議》,購買一輛奧迪Q7品牌轎車,成交總額56.8萬元。

雷某當天支付全款提車,並於2015年6月15日過戶登記。

2017年12月,雷某到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準備用該車置換一台寶馬轎車,經查詢,該車于2014年9月7日發生過交通事故。

雷某表示,二手車公司出售車輛,沒有告訴他這是事故車,已構成欺詐,於是他向法院起訴,要求二手車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購車款並三倍賠償損失。

該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雷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真實有效,二手車公司不構成欺詐,但是二手車公司沒有按規定告知車輛事故資訊,侵犯了雷某的知情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二手車公司向雷某支付車款及損失金額共計56.8萬元。

案例三:銷售假酒,法院判決經營者2年內參加4次公益活動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雲陽縣幸福園副食店先後多次向雲陽縣、巴中市等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銷售金額共計41601.1元。

2021年8月27日,該副食店經營者胡某兵因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胡某銷售假酒的行為,侵犯了川渝兩地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2年5月11日,市消委會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重慶二中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22年10月18日,重慶二中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判決被告胡某公開賠禮道歉,並在2年內參加4次消費領域公益活動,每次活動支付的經費不低於1萬元。

案例四:非法添加、銷售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已構成刑事犯罪

四川的劉某向渝中區萬鑫藥房經營保健食品藥品的王某,銷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雙胍、格列本等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膠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劉某購進鹽酸二甲雙胍、格列本等原料並加工成膠囊,先後七次向王某銷售價值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膠囊。

因案涉店舖經營商構成刑事犯罪,案涉店舖已停止營業。

記者獲悉,消費者若食用非法添加國家禁止添加的含西藥成分的降血糖保健食品,可能會産生低血糖或者肝腎功能損壞。

案例五:川渝兩地銷售假冒汽車配件,涉案金額5500萬餘元

2021年4月,渝中區某汽修廠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向成都兩家汽車配件公司購買了某知名品牌大燈、中網等汽車配件,收貨後發現不是正規廠家生産的産品,隨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重慶警方聯合成都警方,經查,以言某鋒、俞某濤為首的兩個犯罪團夥分別自2018年1月、2019年1月起,從江蘇常州、丹陽等地購進假冒某品牌汽車配件,以成都“鑫光源”“鑫飛達”汽車配件公司名義將假冒汽車零配件銷售至四川、重慶、貴州、西藏等地。

兩地警方一舉打掉該兩個犯罪團夥。據統計,此次行動共計抓獲犯罪嫌疑人15名,搗毀“黑窩點”3處,現場查獲假冒某品牌大燈、保險杠等68種型號汽車配件2700余套,貨值金額374萬餘元,涉案金額5500萬餘元。

案例六:以母豬肉和瘦豬肉假冒牛肉銷售被查處

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銅梁區黃某、鄭某洪、張某斌等人在重慶和四川多地進購母豬肉和瘦豬肉,偽造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通過塗抹牛血方式假冒牛肉,銷往重慶多個區及四川多個地市,累計銷售假冒牛肉20余萬斤,涉案金額600余萬元。

2023年2月17日,劍閣縣人民法院開庭對該案進行審理,目前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例七:擅自使用近似商標,消費者分不清“有友”還是“鳳業”

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介紹,重慶恒碩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恒碩食品公司)于2017年底設計製作“鳳業”牌泡雞爪包裝袋圖稿,2018年7月獲得産品外觀設計專利,2019年下半年開始對外銷售,産品主要流向四川達州、巴中等地。

經産品比對和消費者走訪,恒碩食品公司生産銷售的“鳳業”牌泡雞爪産品,和“有友”牌泡鳳爪産品外包裝顏色、形狀圖案、商品名稱等標識多處近似,很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2020年9月4日,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恒碩食品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近似的標識行為,沒收“鳳業”牌泡雞爪産品2197袋及外包裝袋15000個,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成都金星啤酒冒充百威啤酒被查處

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成都市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庫房內,存放有瓶身帶百威啤酒註冊商標浮雕圖案的啤酒336瓶。經過調查,發現涉案啤酒是重慶某經銷商提供的空瓶和標貼,由當事人代加工灌裝並收取加工費用。

川渝兩地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會商研判、線索移送、聯動執法等一系列密切協作,累計查獲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11.58萬瓶,實現了對違法行為從生産到銷售的全鏈條打擊。

溫江區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涉案啤酒336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重慶巴南區局依法責令重慶某經銷商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對其作出沒收涉案啤酒32瓶、沒收違法所得4580元、罰款5.3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米粉機做不出“合格”紅薯粉,川渝消委會聯合維權

2022年7月,四川巴中農民肖某來到江北區的廣州某食品機械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購買了一台SZ-60不銹鋼米粉機,用於加工紅薯粉。

肖某表示,商家在宣傳廣告裏明確承諾手把手培訓食品的製作工藝、免費提供工藝配方等。該公司技術人員到府調試,演示了機器的操作過程。技術人員走後,肖某用這臺米粉機怎麼也不能做出“合格”的紅薯粉。

因對該機的出粉效果不滿意,在隨後的三個月,肖某不斷聯繫該公司銷售人員,要求重新派人指導,但均被拒絕。

接到肖某投訴後,川渝兩地消委會聯合組織協調,雙方達成協定:商家扣除包裝費、運費、到府調試費共計3000元,將剩餘購機款11069.22元退還消費者肖某。

案例十:“缺斤少兩”引發群體投訴,川渝攜手維權

2022年6月12日晚上9時許,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簡稱前鋒區消委)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前鋒區“渝太太”零食店(簡稱零食店)銷售商品缺斤少兩,欺騙消費者。

據了解,“渝太太”零食店總部位於渝北區,連鎖店遍佈川渝兩地,在廣安市共開設分店14家。

經查明,6月12日,營業員在收銀過程中,為消除編號“21101”臺秤因秤盤不平發出的報警音,下意識按了“歸零”鍵,使這臺秤在空秤狀態下,螢幕顯示為0.224千克。當日該臺秤共252次計量商品,涉及96筆訂單,零食店累計多收取貨款1422.7元。

2022年6月15日,前鋒區消委組織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局分局、消費者代表、零食店總部及前鋒區分店召開了情況通報會,零食店現場向消費者道歉、退款,並給予同等金額的代金券作為補償。(鄭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