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規定長租公寓預收租金不能超過3個月

發佈時間:2021-02-22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王斌 責任編輯:周健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場監管局、金融局、網信辦、北京銀保監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限制資金池、強化開業資訊報送、加強租賃合同管理、細化裝修規定、建立租賃糾紛調解機制、強化聯合監管等方面,全面強化對分散式長租公寓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管,防範住房租賃行業經營風險,維護百姓住房租賃消費合法權益。

限制住房租賃企業預收租金數額,《通知》明確規定向租客預收的租金數額不能超過3個月,同時收租客租金和支付給房主租金的週期必須匹配,明確禁止“長收短付”經營模式。嚴格控制“租金貸”撥付對象,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不能將租客申請的“租金貸”資金撥付給住房租賃企業。

《通知》還提出北京要建立押金託管制度,要求企業收取的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收取押金後,必須通過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建立的專用賬戶託管,企業不能擅自動用和挪用。

《通知》還開出五個“藥方”規範市場秩序、化解租賃糾紛:一是加強租賃合同管理;二是進一步強調收房合同(租賃企業與房主簽訂的合同)和出房合同(住房租賃企業與租客簽訂的合同)都要在簽訂後3日內備案;三是細化了裝修方面的規定;四是明確押金退還的期限和流程;五是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將建立住房租賃糾紛調解機制。

《通知》明確北京將繼續支援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持有房屋並依法出租,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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