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鵬作品
書法本體的幾大關係
康:結合您的新著,梳理了幾個有關書法本體的老問題就教于您。其實也是常説常新的話題。您的文章也多有論及。第一個問題是,您怎麼看待傳承與創新的關係問題?
沈:傳承與創新是一對矛盾,統一于書法的本體,互相依存,互相轉化。
傳統對於當代書法,是取之不盡的偉大源泉。書法藝術中有許多已經形成定向思維的東西體現了書法美的相對穩定性,對傳統的繼承不能離開既成的思維定勢。可以説,沒有傳統,就沒有書法。
但絕對不是所有已形成定向思維的東西都是積極的, 因為傳統也有消極因素。許多優良傳統在開創時表現得非常富有生機,因崇拜者眾多成為不可逾越的偶像,後來逐漸消失了原有的銳氣,進入了末流。所以學習傳統一定要追根溯源。
康:追根溯源?您指把握好“源”與“流”?
沈:舉個例子。王維、孟浩然的詩為啥達不到陶淵明的境界?八大山人、金冬心、鄭板橋等人的機智為啥達不到王羲之的智慧?我想個中原因主要不是天賦和勤勉問題,而是有著歷史大環境的因素,根子上是源和流的區別。王羲之那個時代各種書體並存、交融,是書法由章草到今草的轉折時期,是法帖的源頭。後來的作品是流,流比源宏大、寬廣,但終究比不上源的清純潔凈、新鮮活潑。
康:但是無論是傳統的“源”還是“流”,在今人看來都是難以逾越的高山。
沈:“源”與“流”也是相對的。我們後人面對古人高度的創造,嘆為觀止,只顧匍匐膜拜,甚至還認為古人的書法創造已經達到極致,不可能再有大的作為,當代人能承傳好就不錯了,不要奢談有什麼創新。人們之所以這麼想,除了客觀上書法環境的古今差異之外,還是局限于對傳統的理解的單線思維,遠沒有做到用精取宏,進入“通變”的程度,距離“拿來主義”的氣魄還有很大距離。
康: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沈:在觀念和實踐中解決這個問題,要處理好兩者的關係。談原創決不排除對傳統的繼承,並且必定重視繼承。一聽説原創就害怕扣上“數典忘祖”的帽子,或者出於好意,擔心書界滋生不良風氣,甚至走到行為藝術的邪路,都大可不必。我們説的原創要求在繼承中突出個性追求,“原創”不但是對“創造”的強調,更要求繼承中自覺發揮能動作用。不繼承傳統,談不上創新;而如果不著眼于創新,那麼優秀的傳統在我們手裏還有什麼意義?是否會走到它的反面?人們常説,對傳統要打進去,再打出來。實際上,“打進去”與“打出來”具有一致性。立足於何種方位“進去”,也意味著何種方式“出來”,這又從另一角度顯示了承傳與出新的多元性質。在無數個別的書家,特別是有創意的書家那裏,對承傳、出新的問題在最大範圍內達成共識,卻永遠不會雷同。書法建立在最大限度地發揮個性的基礎上。
康:第二個問題:請您談談形式與內容。這兩者相互之間的關係似乎用不著多説什麼。有意思的是,歷史上曾有兩者幾近對立的思維,認為形式比內容重要。今天的書法,似乎在重復過去,到處可以看到書法“形式”重於“內容”的意味。
沈:漢字具備形式美的屬性。但要談書法的形式美,不能忽略這樣兩點:一是它形成的物質條件;二是它內含的精神氣質。書法的形式美必須體現內在精神。形式上的變化,哪怕只有毫釐之差,也必定於內在精神有所增損。漢字的字形,可以看做書法藝術賴以存在的形式,使轉、頓挫、節奏則是由外在的形式向內在精神的過度或深化。書法藝術的許多概念,形式和精神是不可分的。
任何情況下,沒有無內容的形式,也沒有無形式的內容。書法的“形式”也是有內容的,可以説書法的形式即內容。康有為説“書,形學也”,接著又説“有形則布勢”。
康:您的“書法形式即內容”在書法理論界有著很深刻的影響。從歷史上看,形式與內容兩者間的矛盾應該是統一于著名的“有意味的形式”之論。但您説“書法‘形式’也是有內容的”該怎麼解讀?“形式”如何“即內容”?
沈:有些朋友質問是有道理的。我想按“有意味的形式”來對應書法藝術,書法的形式美是一種“意味”或曰“意象”,形式與內容在書法的形式美是統一的,合二而一。在這個意義上我説“書法形式即內容”,但還需要深入探討。
“有意味的形式”的定義肯定很適合書法藝術。書法藝術的意味要從它特定的形式去尋找,或者説書法特定的“形式”確定了特定的“意味”。無論書法作品在閱讀中引起怎樣的情感,都是文詞與書法綜合欣賞獲得的感受。然而書法藝術的形式美仍然獨立存在。
人們常常有一個誤解,把書寫的“素材”當成了書法作品的內容。比如書法家書寫一首詩、一篇散文,那詩、散文便當作書法作品的“內容”了。其實那詩、散文並非直接對應于書法的“形式”,只是書寫時採用的“素材”。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喜怒哀樂”四個字分別以同樣的字體由一位書寫者寫出,分別懸挂,給人的心理反映肯定不同。讀者會隨著四個字的含義引發喜怒哀樂的情感,這是出於文字內含的意蘊,至於書法,則是點畫形體的形式因素,屬於另一層面。書法創作發揮“喜怒哀樂”四個字的形式美,不會隨字的含義變化性情。當然書法有性情,那是書法自身的性情,不隨字的內容變化而變化。
康:“內容”與“素材”的區別,這可能有悖于一般人的理解,也比較費解,而且這種概念上的辨析有怎樣的實踐意義?
沈:既然書法是一門獨立的藝術,就應當以自身的形式與內容為對偶範疇。按照這樣定義,如果只要以書寫的文詞為“內容”,書法豈不是只具有外形了?豈不成了純粹的某種工具?書法家如果只要憑藉自己的“技術”就可以表現“內容”,書法藝術的獨立性到哪去了?書法的本體到哪去了?
把書寫的文詞當作書法藝術的“內容”,在理論上是存在悖謬的,在實踐上沒有益處。我們睿智的古人,從來沒有把問題混淆,儘管那時還沒有“內容”與“形式”作為一對哲學範疇提出,古人的基本觀念卻很清晰。有關書法藝術的“內容”,我們且從古人大量文字中尋找啟示。歷代書論,談到書法的特徵,談到某家某派的風格,有數不盡的比喻。雖然出以形象化的類比,卻絕不是書法直接描畫的形象,而尤其是所有的比喻僅僅止于書法藝術自身,沒有一種比喻同書法作品的文詞素材相關聯。古人早就懂得書法藝術的獨立性。
辨析“素材”與“內容”,有助於書家更加深刻地理解書法藝術的獨立性,理解書法不是詩詞文字的簡單附庸,也為書家在藝術探索上用心於書法本體提供理論上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