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方回應
劉向東不僅狀告高名潞,要求其停止侵權和賠禮道歉,還要求《意派論》的出版方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以及《意派———世紀思維》的出版方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各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方面稱,出高名潞的書屬於正常的出版活動。與作者簽約中有條規定是“文責自負”,由作者來保證作品的原創性。“劉向東所提出的思想和觀點並沒有形成文字,提出的證據只是一些詞條抄襲,比如‘關係’、‘運動’,這些都是公用詞彙,不是他獨創的”。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方面表示,劉向東沒有提供出段落相似的對比表,只提供了自己的三篇文章和高名潞的兩本書,“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文字,而非思想。劉向東的《象象主義藝術》雖出版在前,可是市面上能見度很低。這給編輯審查作品的相似度提高了難度。何況劉、高二人文章及書的內容並無關聯和相似”。
山東畫報出版社美術類書籍的資深編輯説,編輯知識面有限,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審查。
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字表達
著作權法中,思想觀點的雷同算不算抄襲呢?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説,現有的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觀點,保護的是思想觀點的表現形式。如果對別人的思想觀點進行重述,需要標明出處,如果將別人的表述原封不動地據為己用,是著作權侵權。“引用、豐富和發展其他人的理論觀點,卻不標明出處,這是學術失范,可能不構成抄襲。應將學術失范和抄襲剽竊區別開”。
上海大學法學院教師袁真富也認為,如果思想相同,而表達不同,一般不構成侵權,這是學術道德和規範的問題,著作權法難以調整。“如果不僅大的思想相同,每一章節很多小的思想論證都雷同,可能構成侵權。”判斷是否侵權,要看段落的接近度、敘述的架構和思想內容。
吳漢東説,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的同時,進行了適當的限制,主要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為了創作的需要,後創作的作品可以引用創作在先的作品,但引用要合理、適度、合法。引用別人的著述數量要合適,而且要標明出處,説明原創作者的身份。
理論研究中的專業術語不被保護,不管是自創的還是學界採用的。在國外,有的書名和書的標題受到著作權保護,中國現在還沒有。
北京漢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夏建三稱,“抄襲思想”並不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表達思想的部分或全部文字雷同,則在雷同的範圍內,抄襲人應該承擔著作權侵權的責任,被侵權人需要舉證抄襲人不僅是對自己思想的再表述和創造加工,而且是對表現思想觀點的文字複製、抄襲。
對於出版社的責任,吳漢東説,一般作者“文責自負”,但如果出版社明知著作是抄襲的還出版,則要承擔責任。
袁真富稱,文字表達是否相同,可以審查出來。但是對於意思的雷同,審查很困難。“文責自負”的合同是作者和出版社之間的,不能對抗第三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出版社的審查義務。這種審查義務是普通的注意義務,不能要求太高。
還學術一片晴空
在今年發生的著名學者汪暉和朱學勤博士論文涉嫌抄襲事件中,當事人汪暉和朱學勤選擇了不同的回應方式。汪暉選擇沉默,反而是他的朋友、哥倫比亞大學的講座教授劉禾,牽引80位著名國際學者,發表致清華大學校長的公開信,力挺汪暉,擔保汪暉的著作中沒有“任何剽竊的現象”;而朱學勤在事發伊始就積極回應“希望自己攻讀博士學位的復旦大學儘快啟動論文審查機制來還原真相”。
包括劉向東告高名潞抄襲的案子,都沒有權威方面的蓋棺定論。姑且不談事實,反映出來的學術圈現象和問題發人深省。
揭發“打工皇帝”唐駿文憑造假的方舟子在接受採訪時,談及學術造假之所以屢禁不止,是和現行的科研評估體制和管理機制有關。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SCI論文數量成為中國很多科研機構和高校考核評價學術成果的主要標準,與職稱評定、科研經費等掛鉤,部分高校還用重獎鼓勵教師多發表SCI論文,這種過分追求量化的機制使得部分素養不高的人走了造假的“捷徑”。
方舟子自稱每年都要打假100起左右,“誠信是社會的基石。如果可以花錢買文憑、抄襲別人科研成果,誰還刻苦學習?社會還怎麼進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玉聖向《法治週末》記者道出個中原因:長期以來缺乏學術規範教育、學術倫理教育和學科專業訓練,研究生與學位教育機制不健全,缺乏健全的成果發表機制和實事求是的學術批評,缺乏行之有效的學術懲戒機制。
袁真富也認為,國內缺少對於學術規範系統的培訓教育,無法以此來培養學術人員的規範意識,而在美國專門有學術規範課程。
著名教育家薛涌發文稱,這種學術揭發、被揭發和反揭發的事件是好事,“看看美國共和黨和民主黨互相攻擊,兩黨政治家生怕做錯一點事被人抓住把柄。於是,品行端正了許多,政治也清明瞭。學術文化界也應該一樣”。他很欣慰,“對立派能互相揭短,人人自危,乃至大家日後從事研究著述備加小心,豈不是對中國文化的一大貢獻?”
學術不端的司法救濟
大量出現的學術不端現象是否可用司法途徑來救濟?
袁真富告知大家要明晰兩類不同現象,抄襲剽竊可以走司法途徑,學術不端可以要求學校等教育機構啟動審查程式來處理。學術不端走司法程式很難,目前還沒有看到一例有關學術不端的司法案例。
學者學術觀點的獨創性保護更多的是靠自律,道德來約束。
據夏建三介紹,在西方,剽竊的定義來自學術或職業共同體的誠信規範,而非來自成文法或判例法。如何規制“剽竊”,是西方社會給學術或職業共同體保留的自治領域。在剽竊的訴訟中,美國法院的審查重點是程式是否正當,從來不會率先去審查剽竊是否存在。
在中國,法律法規沒有一種規範明確界定“什麼是剽竊”。法院認定的“剽竊”,都是整段、整編、整本抄襲原文而又不顯示來源的。剽竊的認定標準在實務和理論界通説為“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封不動和改頭換面的抄襲都是侵權行為。中國的剽竊現象只是一些極端明顯的個案,不能代表剽竊案例的全部。
楊玉聖説,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相關法制建設,確實還與現實需求差距很大。切實防範和治理學術腐敗,除了誠信道德方面的引導外,還需要加強法治力度。比如,讓智慧財産權觀念深入人心,堅決把學術維權進行到底。而且,從已有的案例看,目前法院在受理和審理與學術剽竊相關的案件時,還存在相當嚴重的司法不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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