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界抄襲風盛行 官司接連不斷
認為知名藝術策展人高名潞提出的“意派”理論抄襲了自己的作品,在華僑大學任教的劉向東一紙訴狀將哈佛大學博士、美國比茲堡大學教授、四川美院特聘美術學系主任高名潞和出版社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記者1日獲悉,該案將於本月6日開庭審理。
劉稱,2007年底至今,高名潞在《意派論》、《意派——世紀思維》等書及其他系列文章和談話中涉嫌抄襲劉向東寫于1986年的《紐式藝術》、寫于1999年的《紐式》及寫于2007年8月的《象象主義宣言》三篇文章。
記者隨即聯繫了劉向東的代理律師孫海潮。孫律師表示,目前本案證據比較充分,高名潞的抄襲行為對劉向東構成了侵權,兩家相關出版社也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同時律師透露,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于本週一(6月28日)就此案開預備庭,召集雙方到庭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和談話,被告方之一高名潞曾表示要反訴劉向東誣告,但這一請求隨即被法院駁回。
劉向東介紹説,自己與高名潞本是莫逆之交,兩人因“1989現代藝術大展”結緣,經常進行學術交流與切磋。2007年7月,劉向東無意中將自己“象象主義藝術”的構思透露給高名潞,後又因舉辦個展把相關資料交給高,沒想到會被抄襲。
劉向東説,“ 早從1980年前我就開始醞釀、積累“象象主義藝術”這個概念,由此寫出了《紐式藝術》、《紐式》、《象象主義宣言》等多篇文章”。2008年前後,高名潞提出了“意派”理論,並根據這個思想不斷發表文章,舉辦相關項目、活動。劉經過反覆對比後指出,高關於“意派”方面的論述,明顯抄自“象象主義藝術”,是在自己“象象主義藝術”和“紐式”理論基礎上的發揮和評論。因此,高名潞所謂的“意派論”完全可以理解為自己的“象象主義藝術論”。
劉向東認為,正是剽竊了自己的“象象主義藝術論”,高名潞才提出了與之相類似的“意派論”。於是他將高名潞及曾經出版過高名潞“意派論”的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討回公道。
針對華僑大學教師劉向東狀告美國哈佛大學博士高名潞抄襲其作品一案,7月2日下午,高名潞的訴訟代理人發表獨家聲明,如下:
附:高名潞代理人發表獨家聲明
關於誣告“意派”一案的簡要説明
2010年6月中,高名潞先生在接到此案消息後即委託我和冀鵬程為訴訟代理人,代為反駁和反訴。很明顯劉向東是在亂用訴權以博得他人關注,因此我方並沒有在網路、報紙雜誌等媒體發表相關回應文章,試圖將事件控制在法律程式內,待法院判定後再將案件詳細過程予以公佈。但是,劉向東得寸進尺,通過網路等媒體一再發佈侵犯高名潞先生名譽權的言論,作為當事人,我們在此做簡要説明:
1、我們認為“意派”是高名潞先生30多年來理論觀點合理髮展的結果;我們已按照法律要求對劉向東訴訟書中的9個要點進行了一一駁斥;在這個案件中,劉向東是在濫用訴訟權;
2、在7月1日出現在網路,題為“國內藝術家狀告美國哈佛大學博士高名潞抄襲”一文中,有如下幾點並非事實:
A、 劉向東律師孫海潮認為“目前本案證據比較充分,高名潞的抄襲行為對劉向東構成了侵權”。事實上,劉向東證據根本不充分。在法庭中,他的律師沒有提交任何新證據。僅有的證據包括署名劉向東的那3篇短文,其中一篇發表在《江蘇畫刊》,其餘兩篇均于2008年發表,總共千余字。其餘證據皆是高名潞先生文章。劉向東惡意在高名潞先生文章旁邊加批註,以擾亂法官判斷。而劉向東卻不能為這些批註提供任何證據支撐。
B、 文中説“召集雙方到庭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和談話,被告方之一高名潞曾表示要反訴劉向東誣告,但這一請求隨即被法院駁回。”實際上法院並沒有駁回我方反訴訟請求。什麼叫“駁回”?駁回意味著法院已經審理了案件,並對案件進行了“駁回”的宣判。事實情況是,法院僅僅電話通知我,建議我們在此案結束後再次訴訟劉向東對高名潞造成了“名譽權侵權”。因為“名譽權”和“著作權”不屬於同一個法律關係。
C、 文章還遮罩了6月28日法庭中的一個事實:法官助理問孫海潮律師是否接受庭外和解的建議時,他立刻回答:“當然同意”。而我則回答“堅決不同意調解”,必須讓法院依法判決。由此可見,劉向東就是想鬧事而已,而律師也知道沒有勝算,僅僅希望拿點微薄的勞務費。
3、開庭結束後,我們將把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公布於媒體;
4、劉向東已經對高名潞造成了名譽權侵權,嚴重影響了高名潞先生正常工作與生活,影響了高名潞現當代藝術研究中心的正常運作。他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本案結束後,我們將起訴劉向東造成高名潞先生“名譽權侵權”,要求劉向東賠償高名潞先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並在媒體持續半年向高名潞先生道歉。
王志亮
2010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