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的尷尬 從1989年全國誕生第一家古玩城——北京古玩城,到1996年第一屆“北京中國古玩藝術品博覽會”召開,再到如今古玩市場火爆的交易現實,我們不能不承認,個人經營古玩的出現對我國文物市場的發展所起的巨大推動力與影響程度。但是,《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法)中對古玩市場所採取的仍然是不承認的態度,及對古玩市場與個人經銷商的回避政策。文物法雖然確認了民間收藏的合法地位,提出可以依法流通,但同時又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這意味著古玩市場時至今日依然沒有被法律承認。 目前,文物法規定個人可以通過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予;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等途徑取得文物,但是在公民可以合法獲得文物的渠道裏卻排除了當前大量與普遍存在的古玩市場及在市場裏必然存在的個人古玩經銷商。參考當前古玩市場的發展實際,多數人都在古玩市場裏買東西,而不是在文物商店與拍賣活動中買。由於文物法沒有承認古玩市場的合法性,導致古玩市場一直在法律的夾縫中成長,加上文物法目前還不完善,這就使得文物法在規範古玩市場時,經常會感到力不從心。 定義與標準模糊 在談文物法之前,我們首先要搞明白什麼是文物,如何認定,標準又是什麼?這些是最基本的問題,但文物法對這些問題卻未能給出一個明確答案。無論是2002年版的文物法,還是2007年修改後的文物法,都未能清晰地説明什麼是文物,而只是單方面的強調哪些文物受國家保護。文物法相關定義與標準的模糊為古玩市場的存活和發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間。 此前,吳樹曾表示,他所到過的國內古玩市場,不管挂出什麼樣的招牌,古玩城也好、舊貨市場也罷,基本上都是以真假出土文物為主打賣點。但是按照文物法規定,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屬於可移動文物,歸國家所有,任何個人都不得收藏買賣。此時,文物法對相關定義與標準模糊的弊端就顯現出來了。以出土文物為例,出土文物有沒有年限規定,如果有,應該如何規定?凡是出土的就是出土文物,還是近期出土的才算出土文物?或者説是文物法公佈後出土的才納入出土文物範圍? 由於對這些文物法並未有清晰的説明,使得很多古玩市場以工藝品或者仿製品的名義公開出售出土文物,而出土文物的招牌又引得收藏者對這類古玩市場趨之若鶩,進而促進了古玩市場的發展。 再比如,文物法第55條規定,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商店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文物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受限制?文物法中類似這樣模糊的規定很多,這就為古玩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很大的發展空間,利用規定不明晰這一點,古玩城通過出售文物積聚人氣,吸引各路買家,人氣長年居高不下。 法規與行政管理脫節 古玩市場得以發展的第二個原因是相關管理部門的缺位,而造成這種缺位的主要原因便是當前文物法的一些規定與行政管理脫節,造成管理部門權責不清,致使古玩市場基本脫離政府監管。 文物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那麼,行政部門的各自職責有哪些?公安機關、工商部門、海關等部門要承擔哪些責任?對這些問題,文物法並沒有説明,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多方參與使得古玩市場沒有具體的管理部門,出現多頭管理、無人理會或無單位負責的局面。 此外,文物法雖然對於種種違反規定的行為都提出了處理辦法(包括責令改正、沒收所得、罰款等),但很多措施都只是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在執行層面無法真正實施。比如,文物部門對超出其執法權範圍的處罰難以執行。文物法第66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如果古玩市場出現不法行為,那麼文物部門可以吊銷它的證書,但對於工商稅務等其他行業的執照文物部門就無能為力了。 處罰太輕,不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法律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對某種違法行為起到威懾作用,使犯罪分子不敢輕易違法。目前的文物法處罰太輕,並未能對古玩城的違規經營活動起到有效打擊。 按照現行的文物法規定,對於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面對現在動輒被炒到成百上千萬元的文物,50萬元的最高罰款額度就顯得比較“寒磣”了,這麼小的罰款自然不會讓古玩城裏交易的人有所顧忌;至於吊銷資質證書,只要不被徹底逐出這個行業,古玩市場中的經營者完全可以重新註冊一個資質或者改個名繼續從事文物交易行為。 鑒定管理混亂,立法缺失 目前的文物鑒定市場,可以用“管理機構亂,鑒定人員亂,管理規範亂”來概括。由於文物鑒定市場並沒有單獨的主管部門,而是涉及工商局、文物局、消協等多個部門,而這些部門都只是各管各的,造成文物市場鑒定工作基本上不存在監管問題。這種多頭管理造成的一個直接結果是目前沒有哪個部門有資格頒發專業鑒定資格證明。這使得大量不具備基本條件的機構和缺乏專業水準的個人隨意進入文物鑒定市場,任意提供鑒定結論,開具鑒定證書,有的鑒定機構或者所謂的“鑒定專家”只要給錢就可以給鑒定人出具他想要的鑒定證明,造成了假文物的氾濫。 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規範鑒定市場的法律法規。這使得文物鑒定的造假者可以有恃無恐地大肆造假,即使相關部門發現了鑒定造假行為也苦於沒有法律依據,很難對其進行處罰。另外,文物鑒定的另一個問題是文物司法鑒定制度的落後。目前,文物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僅為文物刑事司法鑒定,並沒有開展民事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職責和權利,導致民事司法鑒定工作一直未能規範開展。而國家及各省市文物鑒定委員會屬於文物行政部門設立的諮詢性工作機構,又不具備法人資格,難以獨立開展民事司法鑒定活動。文物鑒定的混亂和立法缺失,造成眾多古玩市場名目張膽地出售假文物,只要不構成刑事犯罪,基本上便不會受到懲處或者很難受到懲處。 對於古玩市場的合法身份問題,眾多業內人士表示,相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國文物市場的實際情況,改堵為疏,給現在正在流通的文物一個合理合法的交易流通平臺。對於目前的文物法,吳樹認為,在立法方面,還應出臺與之相關的實施細則,“目前急需的就是實事求是,查漏補缺,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與之相應的文物保護政策和文物流通政策。宏觀把握我們文物市場現狀,制定新的文物保護法、拍賣法,甚至流通法,以及制定打擊制假販假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懲三盜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