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資訊 > 生活 > 音樂

新著作權法觸音樂雷區 版權局:4月下旬會答疑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4-09 14:50:23 | 文章來源: 新京報

 新著作權法觸音樂雷區版權局:4月下旬會答疑

新著作權法觸音樂雷區版權局:4月下旬會答疑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開始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幾天過後,該草案中的不少條款都在文娛界這個“版權問題密集區”引發討論和爭議。

其中第46條,關於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只要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並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便可進行翻唱的規定觸動了音樂人的“雷區”,包括汪峰、高曉松在內的著名音樂人都以微網志的形式發表意見,認為這個條款侵犯了詞曲作者和演唱者的權益,而宋柯則寫了一條長微網志,指出這個草案如果實施,音樂界恐要回到“統購統銷的供銷社時代”。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康沛  版權局:月底公開回應

版權局法規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草案還處於徵集意見階段,目前還是“立足於聽”,本月底將集中公開回應。而專家的意見則是音樂人不必反應過激,“草案四十六條”的表述欠明確,造成誤讀。

音樂人:讓我們雪上加霜

不少音樂人都轉載了音樂人李廣平的微網志。這位曾經寫過《你在他鄉還好嗎》、《潮濕的心》等流行歌曲的音樂人于4月3日發微網志稱:“誰來保護我們辛辛苦苦創作製作的歌曲作品?太混蛋了!”隨後他發表了對於46條的修改建議:“第四十六條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年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所必須符合的一些條件)

不少音樂人轉發微網志時都顯得情緒激動,認為“對於多年來飽受盜版和侵權所害的詞曲作者來説是雪上加霜的一個條款”,有聲音稱這個草案是某網路公司的“公關結果”。而宋柯則撰寫長微網志代表音樂人發聲,提出修改意見,要求“取消對網路服務商的特殊待遇,細化主觀和惡意侵權的標準”,並稱自己將“第一次以個體身份向國家的立法機構建言。”

■ 版權局法規司負責人回應

目前還是立足於聽

新京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出臺以後,網路上不少音樂人的反對聲音,你們是否關注到?

負責人:關注到了,但我們暫時不做具體回應。這個草案是3月31日出臺的,到現在才七八天,目前還是立足於“聽”,保持資訊的公開與透明,到4月下旬我們會公開回應。

新京報:宋柯、高曉松在微網志上提到的草案第46條“過度關照網際網路”、“使音樂行業回到統購統銷的供銷社時代”,你們有沒有看到?

負責人:都看到了,但到底有沒有他們説的那麼嚴重,我們還是想聽聽其他方面的意見,畢竟音樂人和詞曲作者只是站在他們自己的立場上説話,當然,我們也會尊重他們的意見,也會特別留意到。

新京報:“聽聽其他方面的意見”是指?

負責人:就是音樂行業除了詞曲作者之外的方面,因為音樂産業是一個很複雜的産業生態。目前網上有不少律師和專業人士的觀點,我們也在看,作為起草法規的部門,我們在這一階段主要是聽各界的聲音。

新京報:4月底的公開回應是以什麼形式呢?

負責人:會在網站上以新聞稿的形式説明情況,或接受一些訪談。

■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節選

第四十六條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第四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應當取得製片者許可。

第四十八條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資訊(有刪減)。

■ 專家解讀

音樂人不必杞人憂天

●上海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院長陶鑫良

我覺得外界對這個“新46條”可能有一些誤會和誤讀,“新46條”不是新創建的,原來就有,是原《著作權法》第39條,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誤會來自於兩個方面:

第一,我認為起草草案的部門的原意是“從錄音製品到錄音製品”,就是説如果某音樂人出了一首錄音作品,那其他人可以把這個錄音作品以自己的形式用在自己的錄音作品裏,這個沒有問題,但並不包括翻唱、現場表演等形式。網路上音樂人的理解可能是把這個觀點放大了,另外我覺得這個條文的表述可以更明確一點。

第二,原來的第39條裏提到“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但新的46條裏刪去了這個“尾巴”,我覺得還是要留。如果著作權人有特殊聲明自己的作品不得被別人使用,可以到公示的網站上登記,現在的網路條件可以提供很好的技術條件。所以這個“尾巴”不是畫蛇添足,是畫龍點睛,最好不要刪去。

網路上音樂人的觀點我大多都看了,他們説的“新46條”的規定會讓唱片行業回到“統購統銷的供銷社時代”,我覺得不必杞人憂天,如果條文表述明確,不會和原來有太大變化。

 

凡註明 “藝術中國” 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內容均屬於本網站專稿,如需轉載圖片請保留 “藝術中國” 浮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註明來源藝術中國,否則本網站將依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維護網路智慧財産權。

列印文章    收 藏    歡迎訪問藝術中國論壇 >>
發表評論
用戶名   密碼    

留言須知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