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銀行”,指的是以藝術品的存取租賃物的委託機構,在國際上通常指的是非政府文化藝術機構購買藝術家的作品,再將作品轉租或者銷售給政府機關、公共空間、企業、私人,用於陳列、裝飾、收藏等。而“藝術銀行業務”(Art Banking),更特別指的是私人銀行向其高端客戶推出的藝術品的品鑒、購買、收藏規劃、投資等服務的統稱。
3月25日,中國台灣“ 文化部長”龍應臺在台北舉辦記者會,宣佈啟動“藝術銀行”,今年將投入7000萬元新台幣,鼓勵台灣的藝術創作。在啟動“藝術銀行”的當天,隨即就發起了“銀行傢俱樂部”,號召各界企業主加入,成為另類的“藝術銀行家”。而去年就已經有台中地區的企業家率先捐贈了1800萬元新台幣,支援“藝術銀行”的發展。
台灣的“藝術銀行”是以購買藝術品方式,來發展藝術品市場和鼓勵藝術家進行創作。第一年預計投入3500萬元新台幣,購買台灣藝術家作品,再以租賃藝術品方式,使這些藝術家的作品進入公共空間,核心的目的在於促進藝術家作品的流通而非收藏,更核心的訴求則是希望提高台灣藝術家作品的能見度和價值。另外的3500萬元新台幣的預算,將用於展示空間的裝修和支付相關人員開支。
龍應臺表示:“購置的作品,剛開始會在官方的公共空間裏展示,逐步推廣到企業,核心目的是流通,讓普通人能看到有潛力但還沒被發現的藝術創作者的作品。”這項“藝術銀行”的計劃由位於台中市的台灣美術館執行,即日起至5月15日徵集作品,藝術家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再由藝術家、産業界、專家學者等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參選的藝術家須是台灣籍,年齡不限,作品能反映中國台灣多元文化特色。最終購置的作品將會被出借,租期最短的為3個月,最長為1年。初步確定的租金是藝術品購入價格的0. 4%,保險費和運輸費以及作品的布撤展費用另算。
台灣這種“藝術銀行”的開設方式並非台灣首創,其實早在1972年,加拿大就率先發起成立了“藝術銀行”,主要業務範圍不限于藝術品的租賃,還包含藝術品的購買等相關服務。截止到2007年,加拿大通過“藝術銀行”,已經擁有2500位藝術家的近1.8萬件藝術品。澳大利亞的“藝術銀行”也從是1980年就開始運營,並且從1992年起,就可以以其租借作品的收入營利,維持“藝術銀行”本身的運營。
“藝術銀行”和“藝術銀行業務”並非一碼事
其實,我們應該厘清“藝術銀行”(ArtBank)和“藝術銀行業務”(Art Banking),這是兩個概念。“藝術銀行”,指的是以藝術品的存取租賃物的委託機構,在國際上通常指的是非政府文化藝術機構購買藝術家的作品,再將作品轉租或者銷售給政府機關、公共空間、企業、私人,用於陳列、裝飾、收藏等。
而“藝術銀行業務”(Art Banking),更特別指的是私人銀行向其高端客戶推出的藝術品的品鑒、購買、收藏規劃、投資等服務的統稱。台灣開展的“藝術銀行”屬於前一種,而我們國內的一些銀行之前所提供的服務多屬於“藝術銀行業務”。雖然僅兩字之差,但出發點和發展模式是明顯有所區別的,兩者並非一回事。
國內“藝術銀行業務”發展缺少連續性
國外的“藝術銀行業務”更多涉及到的是銀行為其客戶尤其是高端客戶提供的藝術品購買、諮詢、收藏規劃的專門服務,更狹義的指的是銀行做的藝術品的抵押融資服務。國內的“藝術銀行業務”是隨著近幾年藝術品市場的深入發展、屬性的根本改變、市場行情的抬升,吸引了大批資金和機構進入藝術品市場所導致的。最直接的現象就是資金、金融與藝術品的“親密接觸”,促進了國內藝術品金融化的快速發展。在這個過程中,其實有些銀行或者機構已經開展了“藝術銀行業務”。早在2007年5月,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就成立了藝術財富管理中心,為客戶提供“藝術銀行業務”的增值服務。這是“藝術銀行業務”在國內較早的嘗試。2009年民生銀行推出“民生藝術品投資計劃1號”藝術基金,這不僅是國內銀行首發的第一款藝術基金,更是一項專門向客戶推出的“藝術銀行業務”的項目。但隨著藝術品市場的變化,民生銀行推出2號投資計劃的藝術基金之後,再無下文,並且國內其他銀行也並未跟進或者推出此種服務。去年在國內山東濰坊銀行做的藝術品抵押融資,其實才是更為狹義上的銀行所能提供的“藝術銀行業務”。
説到國內的“藝術銀行”,2009年招商銀行曾經推出的“私人銀行藝術鑒賞計劃”,有點與台灣的“藝術銀行”接近。招商銀行針對一些對藝術品感興趣的客戶,推出了可以在銀行存入一定的保證金之後,一般不會超過100萬元,客戶即可擁有該藝術品的鑒賞權益的服務,並且擁有一年的免費鑒賞期。在賞鑒期內,客戶可以將藝術品帶回家中,招行提供免費運輸服務,招商銀行私人銀行甚至能幫助客戶與藝術家面對面的溝通。客戶通過招商銀行的藝術鑒賞資金監管服務,也鎖定了該藝術品一定時長的升值權益。在一年的鑒賞期滿後,如該藝術品升值,客戶仍可按照原先的價格,購買藝術作品。如果一年之後,客戶選擇不持有該藝術品,客戶需要向銀行交納1. 5%的管理費用。設定收取管理費是為了彌補該作品收藏期間內價值的一種補償,客戶交納管理費之後,可以拿回自己的保證金。如果客戶選擇買下這幅作品,作為個人收藏,那麼客戶可以直接通知銀行,再由銀行將客戶原先交的“畫錢”匯到執行這項業務的墻美術館。
招行的這項嘗試有藝術銀行的“形”,但“神”卻明顯有別。招行推出的服務在於吸引客戶經過1年的品鑒之後,能喜歡上作品。作品潛在的升值可能性是吸引客戶的重點,並且首要目的不是推廣藝術家,因這項計劃選擇的都是已經有一定知名度的藝術家的作品,而非年輕藝術家的作品,這種服務是針對特定高端人群的。以上幾點都明顯與台灣“藝術銀行”的公共性、推廣性有明顯分野。而台灣的“藝術銀行”核心在於“流通”藝術品、宣傳藝術品、宣傳藝術家,以提高藝術家的知名度為核心目的。
與民生銀行類似,招行之後,也沒有繼續做這個品鑒計劃。
“藝術銀行”提供新的思路
台灣這次啟動的“藝術銀行”,其實不僅給國內的銀行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也對國內的畫廊或者是推廣年輕藝術家的機構,提供了一種宣傳藝術家作品的新方式。它將作品主動出借給藏家或者一些有影響力的公共機構,使作品能夠“動”起來,而非僅僅是挂在墻面上的“死”作品,這種方式未嘗不值得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