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續權”對中國藝術市場而言,原本是一個新名詞,但因國家版權局今年公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相關規定而引發討論。上周,英國《藝術新聞報》向《東方早報·藝術評論》表示,2012年進一步收緊的“追續權”使英國戰後藝術的交易遭到了滅頂之災。我國《著作權法》第三稿目前尚在擬定中,“追續權”能否最終實施,還要等相當長的時間。
近半月來,藝術品“追續權”成為國內藝術界一大話題。原因是,國家版權局幾個月前公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規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該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該權利不得轉讓或者放棄。”
“追續權”,1920年代誕生於法國,是指某藝術家的某件作品,每當在拍賣行售出之後,提供給藝術家或其繼承人一筆小額的轉售版稅,通常小于5%。法國稱之為Droit de Suite(DDS),英國稱之為Artist's Resale Right(ARR),也可譯為轉售權。
目前國內對“追續權”多表示反對,認為它對拍賣業衝擊較大,且拍場上的現當代藝術家及其後人無需靠“追續權”保障生活。同時,或具壟斷性質的管理機構行政效率低下、已故藝術家子女爭産等原因都使“追續權”顯得並無必要。
《東方早報·藝術評論》從中國拍賣協會副秘書長趙勇處了解到,目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正在擬定中,國家版權局將於今年底至明年初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最終版本,法制辦將在進一步徵詢意見和修訂的基礎上,再報請全國人大決議通過,距離正式立法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上周,英國《藝術新聞報》藝術市場編輯Melanie Gerlis接受《東方早報·藝術評論》採訪時表示:“英國自2012年1月1日起將‘追續權’適用範圍從在世藝術家擴大到已故70年以內後,尚無正式市場評估報告,但實際上,增長最快的市場板塊,如戰後藝術,現在遭到了滅頂之災。”
上周,《藝術評論》還獲得該報獨家授權,從其內部新聞庫中檢索了上世紀90年代以來該媒體有關“追續權”的所有相關報道。在近15年的報道中,對“追續權”持有正面觀點的報道數為0。那麼,從引進到實施“追續權”,英國業界和媒體是如何看待它的呢?
追續權可等同智慧財産權?
《藝術新聞報》上最早刊載的有關“追續權”的報道是1996年5月1日的《“追續權”錯在何處:經濟學爭論》,作者是布魯塞爾大學的經濟學教授Victor Ginsburgh,他指出,私下交易由於無法監控,因此被排除在“追續權”的徵稅之外。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和西班牙等幾個歐盟成員國實施“追續權”並定期徵收費用。由於各國利率不同,在上述國家僅對拍賣作品徵收。
文章稱,理論上説,徵稅的依據是所謂的知識或道德權利,即賣掉作品的藝術家仍能對它享有權利,這意味著藝術品的買家如果毀壞或塗抹是能被起訴的。
智慧財産權正是藝術品在被複製成書或被列入展覽圖錄時,藝術家(或其繼承人)有權獲得補償的原因。歐洲委員會現在正在考慮向所有歐盟國家推廣“追續權”。但這樣一來,他們忽略了一個事實,即藝術家一旦賣掉他的作品,那收入便來自於那次買賣,而作家的收入則包括出版權,他每賣出一本書都有一定比例的收入。值得注意的是,作家可以同意出版人一次性賣掉他的原稿。一次性賣掉所有權利,或者每賣出一次徵收一定比例費用,僅僅是兩種不同的報酬模式。當然,作者和出版商也可以結合兩種模式。事實上,只要作者和出版人同意,任何合同都應是可行的,對畫家來説也是如此,但要注意的是,這對日後的新畫作的價格會産生影響。
但是為什麼“追續權”在畢加索的畫作上需徵稅而在一件獨一無二的蒂芙尼胸針上就不用?為什麼畢加索的繼承人得到轉售他的複製品或瓷器的報酬,而蒂芙尼的珠寶和梅賽德斯汽車可被轉售卻沒有“追續權”?這些東西也有商標,並且是由知名的藝術設計師設計出來的。
強制施行 並無必要
Victor Ginsburgh教授又從感性的角度分析。在窮困潦倒中死去的凡·高,在他的有生之年只售出了很少的作品,而如今他的作品卻價值連城。一般人看來,藝術家赤貧而佳士得和蘇富比靠凡·高的名號賺錢十分不公,並給“追續權”的施行提供了充分的理由。但是資料顯示,凡·高在世時並不想去兜售自己的畫。
Victor Ginsburgh指出,大多數藝術家死時並不富有,他們的作品很少或者永遠不會在二手市場被轉賣。如果強制實施“追續權”,這些人恰恰會成為更可憐的人。
他給出一個經濟學推理:假設你以1000鎊買一幅在世畫家的畫;假設這筆交易達成後,畫家後悔了,要你保證他能分享將來這幅畫轉售之後的追續利益。這顯然會令你額外受到了約束,所以你會向畫家要求補償也是自然的。換句話説,“追續權”給你的限制會令這1000鎊的實際價值下跌。價格下跌多少,取決於“追續權”的次數和畫家和他的客戶對於未來轉售價值的預期,以及他們對風險的評估。
如果這幅畫作確實被轉售了,那麼這一切可能都不打緊。正如歐盟聲稱,“追續權保證藝術家或其繼承人在他們名聲增長而帶動作品價值上升時,能夠獲得補償。”這聽起來美妙,但實際上對多數藝術家來説,“追續權”的後果是消極的:他們首次出售的價格將被抑制(以上論證適用於每次銷售),未來他們的作品也將不會被轉售。因此,説強制實施“追續權”就能保證公平的收入再分配,是言過其實了。
繼承人真的賺了?
另一個支援“追續權”的理由是,如果一位藝術家在窮困時過世,他不能留給他的繼承人任何東西,在他死後30年,一位商人重新發現了他且以天價賣了他的畫作。為什麼他的繼承人為何不能獲得這筆意外否認橫財呢?
如果該藝術家僅留給他的繼承人很小一部分畫作,繼承人仍將是富裕的。假設在藝術家死後每70年有10幅畫被轉售,那麼就有700幅畫,對一般畫家來説這已經是個龐大的數字了。同時假設在這期間成交的價格是固定的,這700幅畫的折現值(假設每年的折現率為8%)大約相當於死時的125幅畫作價值。反過來説,如果“追續權”設定在4%,對125幅畫而言,最終就剩下5幅畫作的全部價值。這一計算得出的結論是,如果藝術家留給繼承人6幅畫作,且繼承人一直收藏而非賣掉的話他們會更加富有,因為在畫作還沒有價值的時候他們便繼承了。
“追續權”在英國艱難推進
從1996年9月1日的一條新聞中不難發現,歐盟在其15個成員國中推進“追續權”並不順利。“一則關於歐洲議會提案要求強制執行追續權的報道稱,近來,荷蘭的蘇富比和佳士得對於歐盟普遍推行追續權的提案進行強烈的反對。兩家拍賣行發言人預測,藝術品交易將因此移至美國。”
1996年時,歐盟15個成員國中11個承認了“追續權”,且其中8個成員國已付諸實踐。在奧地利、愛爾蘭、荷蘭和英國這一權利仍不被承認。由於歐盟堅決的廣泛推行,美國國會可能迫不得已重新考慮引進“追續權”。
《藝術新聞報》1997年7月的報道稱,4月9日,歐洲議會對“追續權”的相關議案投票,但這項法案引起諸多修正意見,以及來自英國和愛爾蘭的反對。
相關人士説:“這需要委員會重新討論,然後由歐洲議會作二次和三次議案宣讀。在某一階段,會轉給內閣繼續進行,但這至少又需要三年來立法。” 此後,經過數年等待,直至2002年,才有“追續權”的進一步的消息。2002年5月1日,來自倫敦的報道證實,英國已經同意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藝術家“追續權”,同時該如何實施和管理的問題被擺上了臺面。歐盟藝術委員會的一份新報告,介紹了已經實踐“追續權”的國家的情況,並向英國給出實施建議。
“追續權”的一個主要問題是這筆費用如何徵收。法國、德國等國由某個中央機構徵收,不過這也不是唯一的模型,其他國家如比利時就運用了大量的協會。歐盟藝術委員會建議英國使用一家中央機構,並給予其權利發佈來自賣方的資訊。德國的操作模式高效且經濟,它實施“追續權”的管理費僅為法國的一半。但是應當注意,1998年,7454名德國藝術家將“追續權”轉移至一家管理機構,其中只有274位收到了應得的錢,平均每人只得到1681馬克,約合500英鎊。
距離英國正式實施“追續權”的一月前,2005年底,《藝術新聞報》再次發文,指出英國政府還在糾結“追續權”徵收細節,因為藝術品交易商都對強制執行的“追續權”感到恐懼。
令眾多交易商反對的一個原因是,高額管理費。新聞指出,英國設計與藝術家版權協會是實施“追續權”的積極遊説者,該機構希望成為強制的徵收“追續權”費用的機構。
許多評論家對於設計與藝術家版權協會將“追續權”中的25%作為管理費表示憤怒。“這個數字是荒唐的,”經銷商Cornelia Greengrassi驚呼,“我會給藝術家100%的“追續權”費用,而不是區區75%。”
“因為增值稅的緣故,英國的藝術品交易已經比以前貴了,”倫敦的經銷商David Juda説,“當你加上藝術家的‘追續權’,帳單就更大了。”
2010年10月,《藝術新聞報》報道稱,從2006年開始在英國實施的“追續權”,將效倣歐盟其他國家和澳大利亞的做法,將“追續權”從原先限于在世藝術家拓寬至去世70年內的藝術家繼承人。
這一變動計劃引起英國藝術界的強烈反對,因此推遲到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歐盟理事會原定於2009年1月1日出示報告,政策制定者將分析“追續權”對英國的影響,並且比較歐洲、美國、中國藝術市場的競爭力,而後兩者不實行“追續權”。但報道直到2010年10月也沒有發佈。歐盟發言人告訴記者,這份報告計劃在2011年誕生,但無準確時間。
“追續權”變為資助金
梳理英國《藝術新聞報》近15年來對“追續權”的報道後不難看出,該國藝術業界對此項權利的抵觸,以及徵稅推進的難度。此外,作為較早推行“追續權”的法國、德國,在具體實施層面,從徵收費用到管理費用,也始終伴隨著爭議。
此外,《藝術評論》在近期國內討論中注意到兩個問題。
首先,從條文上看,作者的“追續權”是不得轉讓和放棄的,這和其他可以享有也可以放棄的民事權利都不一樣。“追續權”很可能成為某些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成為該組織量身定做的。
那麼,既然“追續權”難以放棄,這筆費用是否存在著進入藝術家及其繼承人口袋之外的第二種選擇呢?Victor Ginsburgh教授曾指出,一些國家,如德國,當藝術家的畫作被轉賣時,藝術家並不能獲得“追續權”的費用,這筆錢會支付給支援貧困或年邁藝術家的基金會。在這種情況下徵收來的“追續權”被重新分配,但這不再是智慧財産權了,也不該被稱為“追續權”。這單純是藝術轉賣的稅收,並應據此命名。
其次,據媒體報道,此前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卡拉ok收費,後委託一個商業公司去收費,收費中有50%的金額用作了管理費和開支,最終很多音樂製作人分到的錢很少,有人甚至都懶得去取。
如前文所述,設計與藝術家版權協會的管理費是25%,德國的管理費也是25%,雖然這個數字被藝術品經營商痛斥為荒誕,但已經是法國和國內相關統計數據的一半,可見這方面的成本是可以控制的。
最後,還有一個例子,説明精明的藝術品交易者不放棄任何一個算賬的機會。美國和瑞士是非常活躍的藝術品市場,藝術品對他們而言是可以輕易運輸的貨物,區區500鎊外加0.4%的保險費,就能將藝術品打包、裝船、從英國運到美國。如果“追續權”的比例達到4%,當藝術品價值達到某個起徵點適用4%的“追續權”比例,聰明人就會把一幅畫從倫敦運到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