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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續權動了誰的奶酪?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11-29 10:00:20 | 文章來源: 華商報

日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已經基本完成,國家版權局著作權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版權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表示,第三稿的草案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續權。

但對追續權,眾多拍賣企業和行業專家紛紛表示出異議,幾位藏家近日在微網志對此表示抗議。

追續權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同時動了誰的奶酪?《著作權法》增加追續權會對市場産生什麼樣的影響?

名詞解析

追續權

是指美術作品的作者及其繼承人從其作品的公開拍賣或經由一個商人出賣其作品的價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的權利。

追續權産生的社會原因在於美術作品的作者在其尚未出名時所作畫作往往以低價賣給藝術品商人,然而當作者作品的藝術價值被發現時,拍賣商和藝術品商人轉手價格遠遠高於其收購價格。法律為了保護作者及其繼承人的利益,故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規定了追續權制度。它是一種特殊的財産權利,對傳統所有權的絕對性理論和智慧財産權中的權利用盡理論構成了挑戰。

該制度最早由《法國1920年著作權法》確認和保護,並受到《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認可。

爭議:或變為“市場奪命追魂槍”

據了解,《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從去年7月啟動第三次修訂工作之後,截至目前,第三稿已經基本完成。國家版權局著作權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版權法規司司長王自強日前表示,第三稿草案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續權。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斌解釋,追續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饋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利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

近日,華辰拍賣總經理甘學軍發了這樣一條情緒相當強烈的微網志:“聽説版權局擬在著作權法修訂案中提出:通過拍賣轉讓美術作品,需要給作者或其繼承人交納一定比例的費用。荒唐之極!第一,不厚道!對收藏者是恩將仇報!第二,不公平!咋就只提拍賣呢?第三,不明智!殊不知交易利益和熱情被遏制了,藝術家的利益和熱情也會被遏制!”

北京榮寶拍賣總經理劉尚勇的尚書房主微網志也比較細緻地談到這個話題,他發了這樣一條微網志:“美術、攝影、文稿實物轉讓後再流通轉讓仍分享收益的追續權有可能變成市場的‘奪命追魂槍’,而促使此類物品退離公開市場。”

劉尚勇接著在微網志評論中繼續闡述了對此事的看法:首先,在市場轉机讓的是物權,不是著作權。保護版權也不能侵害物權。追索版權卻不可追索物權。否則誰還敢當物主?著作權當然歸著作者,署名權、出版權、版稅權都不隨物權轉移,但物權一旦交割不能反覆追續,否則房産商看二手、三手賣了高價也要追續收益,富者更富,一勞永逸。絕對不是社會鼓勵的分配方向。此外,擁有藝術品也不能隨便更改署名等藝術家權利,收藏家往往也是藝術品的保護者。他不是藝術家權利的剝奪者。

在評論中,他還提到很重要的一點:“初始完稅是個要點,畫家初始轉讓作品後應依法納稅,否則他追續的也是一個非法權利。”

在微網志上,藝術權業內人士對這個追續權的各種吐槽和怨念也比比皆是,網友馬德光微網志稱:賺了錢分成,賠了誰管你,霸王條約。此版權法出臺後對近現代及當代是重擊,不利於藝術品市場及拍賣業發展,不利於國家文化復興和文化大發展。

拍賣行:利益分配將難倒拍賣公司

北京天問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拍賣師季濤認為,每場拍賣會涉及的美術作品數量成百上千,追續權效力一旦實現,一場拍賣會就將涉及大量著作權人的利益,著作權人到底是誰、有幾位、利益如何分配、身份如何證明等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解釋清楚,這會導致拍賣市場的混亂。

“拍賣市場和音樂市場不同,拍賣和藝術品交易市場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是作品的所有權而非版權、著作權,買家購買作品後,並不會將作品進行出版等其他涉及著作權的用途,買家已經在初次購買過程中向創作者支付了足夠的報酬購買所有權,因此,我們不贊成在《著作權法》中實行追續權。”

季濤透露,相關部門可能會參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運作模式成立美術作品的相關著作權協會,以協會的名義落實追續權。在王斌看來,如果成立相關協會,那麼協會的運營、監督以及各項涉及追續權拍賣項目的彙報等都是很複雜的實施過程,恐怕難以真正發揮理想效果。

法學專家:利於形成公平價值

對此,同濟大學教師、著作權法碩士研究生劉迪稱,與實力雄厚的經銷商相比,無名的藝術家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與經銷商抗爭,更無力改變既定的規則和行情。因此,在藝術家成名前,迫於生活壓力和弱勢地位,其畫作通常以非常低廉的價格出售給畫廊、拍賣行等經銷商,在藝術家成名後,作品價格飆升,經銷商攫取了絕大部分利益,作者無權從中分一杯羹,利益分配完全失調,分配規則極不公平。

他認為,隨著近幾年中國藝術品市場的聚集度與關注度的急速上升,盛況空前的背後對藝術品市場的質疑聲也越來越多,侵權、拍假、假拍等不規範行為屢見不鮮。通過建立追續權制度,賦予美術作品的作者以每次轉賣中適當比例的利益分享的權利,協調美術作品作者與傳播者之間的利益分配,使之達到平衡狀態,最終達到激勵創造、促進傳播,實現著作權法的價值目標。

國外:歐盟已全面施行

縱觀世界,歐美發達國家對追續權的規定不盡相同。

對於這個起源於西方國家的法案,在國外是怎樣的一個情況?

《法國智慧財産權法典》中規定:“儘管作品原件已轉讓,平面及立體作品的作者,對拍賣或通過中間商轉賣該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剝奪的分享權。分享比例統一為3%%,但僅在超過法規確定的售價時適用。”

記者採訪了在法國攻讀藝術的葭茵女士,她因為學習和工作都在法國,對這個源起于法國的追續權(droit de suite)法案有更多的了解,她稱:“這個法非常複雜,我用了將近一年的時間來學習,這個法始創于1858年,據説是因為一幅著名的漫畫,畫中一個大腹便便的買家胳肢窩下夾著一幅畫,得意洋洋地走出拍賣行,路邊衣衫襤褸的藝術家指著畫對兒子説:那是你爸爸畫的。由此,法國政府創立了這個法律,並且在之後的一個多世紀裏不斷完善。這個法並不是想像中那樣簡單,並不是所有的作品、每一次上拍都適用,要根據購入和賣出的時間、買家的情況具體分析。從時效來説,藝術家在世及去世後70年間,均可受益於該法。”

至於支付的數額,葭茵介紹説,是從4%%開始,隨著成交價的增高而遞減(具體演算法也非常複雜),最多不能超過12500歐元。從2001年開始,這個法推行到歐盟所有成員國境內,英國因為其在歐盟內的特殊性,所以很長一段時間都沒有真正有效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買家更願意坐2小時的歐洲之星到倫敦去購買,而不是在海峽對岸的巴黎。但是近幾年,英國也開始真正強制推行這一法律,和法國幾乎沒有區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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