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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續權”短期內不會影響藝術市場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8-13 11:30:59 | 文章來源: 東方早報

國家版權局今年3月通過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的官方網站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在公佈的修改稿中有一項重要的修改就是首次引入了“追續權”的概念。在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項規定:“追續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

上個月,國家版權局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及第一稿的基礎上又公佈了第二稿。在第二稿的第二章第十二條中又進一步規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該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該權利不得轉讓或者放棄,其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那麼什麼是追續權,如果關於藝術品追續權的條款最終變成正式條款又將會對不同國家的藝術品市場産生何種影響呢?

追續權(Droit de Suite)是指美術作品的作者及其繼承人從其作品的公開拍賣或由一個商人出賣其作品的轉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的權利,藝術家的繼承人在藝術家本人過世後的70年內仍享有此權利。追續權的制度最早由《法國1920年著作權法》確認和保護,並受到《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認可。法國之後,追續權制度被德國、義大利等國效倣,並且這種制度持續至今。而産生追續權的社會原因在於美術作品的作者在其尚未出名時所作畫作往往以低價賣給藝術品商人,然而當作者作品的藝術價值被發現時,拍賣商和藝術品商人轉手價格遠遠高於其收購價格。法律為了保護藝術家及其繼承人的利益,故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規定了追續權制度。

追續權在各國的具體規定是有所區別的,例如在《法國智慧財産權法典》中規定:“儘管作品原件已轉讓,平面及立體作品的作者,對拍賣或通過中間商轉賣該作品所得收益有不可剝奪的分享權,分享比例統一為3%,但僅在超過法規確定的售價時適用。”

德國《聯邦德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果造型藝術作品的原作被再次讓與並且有藝術商或拍賣商作為受讓人、讓與人或中間人參與,讓與人應將讓與所得收入的5%付給權利人,如果讓與所得收入少於100馬克,則免去出售人的該項義務。”

與法國和德國不同,英國有很多人反對追續權的實施,追續權制度準備在今年才執行。英國之所以沒有像法國和德國一樣執行追續權制度主要是為了保持英國在全球藝術市場重要交易中心的地位。由於英國沒有追續權制度,這樣畫商尤其歐洲其他國家的畫商就會考慮把藝術品的交易放在英國而不是法國或者德國這樣已經實行追續權的國家了,因為同樣一件作品在英國即使交易很多次仍不用付給藝術家及其繼承人一分錢。所以,這成為沒有實施追續權的英國長期以來在全球一直處於第一集團的重要原因。其實早在2001年歐盟國家經過談判之後開始在歐盟境內執行《藝術家轉售法》(追續權其實又可以叫轉售權,英文為“Artist Resale Right”),這條命令2006年元旦在歐盟全境生效。英國政府也在當年開始實行,但遭到英國政府及相關藝術組織的強烈反對。因為根據藝術畫商協會的數據,英國藝術市場中40%的交易都是現當代藝術品,實施追續權將增加交易商的交易成本,抑制藝術品市場的發展。這項命令執行無疑對英國藝術市場産生比較大的衝擊。最終,經過英國政府與歐盟的商討 ,歐盟決定英國等在2012年還沒有實施追續權的國家僅對在世藝術家的作品支付轉售金,以後再慢慢過渡到藝術家的後人。這樣能給英國藝術市場留有一個緩衝的過程。

中國于1992年加入了《伯爾尼公約》,1991年我國頒布了著作權法,但是一直沒有引入追續權的制度。直到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改才首次加入追續權的提法。從前後兩次的修改稿看出對於在著作權法中加入追續權已經是大勢所趨。因為追續權應該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産物。從分配製度的角度來看,藝術家是藝術品的創造者,沒有藝術家的創造,後面作品的市場、高價一切也都無從談起。而很多藝術家在未成名成家之前售出作品的價格都是極其低廉的,而多年之後經過市場發展,人們對藝術品價值認識的提高等多方面因素導致一些藝術家的作品價格已經增長了幾倍甚至幾十倍,但藝術家卻沒有分享到作品增值所帶來的成果,很多人至今每當某位藝術家作品價格拍出高價便認為是藝術家從中掙了大錢,而實際上真正獲利的是中間轉售的畫廊和畫商,藝術家其實沒有獲得轉售過程中的一點兒利益。這對藝術家是不公平的。這次在著作權法中引入追續權的制度就是對藝術家創造的一種尊重和社會一種公平正義價值觀的體現,是非常有必要的引入。

這次增補只是初步引入了“追續權”的概念,但只提到“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該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以及目前國內藝術品市場的現狀來看有很多更具體的細則需要作為這項條款的補充,例如轉售金的比例,對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概念都需要有準確的界定和解釋。短期內追續權不可能對國內藝術品市場交易産生抑製作用,當然這也要看對於轉售金比例的規定,如果比例過高會影響畫廊和畫商的交易熱情,因為對於中國藝術市場而言,目前實施追續權對近現代、當代書畫及現當代油畫家作品的交易有影響,這兩部分佔國內藝術品40%左右的交易份額,那麼也會對藝術市場的發展有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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