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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家是否應享有追續權?拍賣業人士提異議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11-08 11:01:36 | 文章來源: 北京商報

一幅美術作品在首次轉讓後,著作權人或者繼承人、受饋贈人是否在作品每一次轉售中享有分享利益的權利?昨日,記者從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秘書長李衛東處獲悉,就國家版權局提出的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增加的“追續權”意見,中拍協近日已經向國家版權局提出相關修改建議。

據了解,《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從去年7月啟動第三次修訂工作之後,截至目前,第三稿已經基本完成。國家版權局著作權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版權法規司司長王自強日前表示,第三稿草案增加了美術作品的追續權。此消息一經公佈,以中拍協為代表的眾多拍賣企業和行業專家紛紛表示出不同觀點。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斌解釋,追續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饋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利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

對於美術作品追續權這一提法,北京天問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拍賣師季濤認為,每場拍賣會涉及到的美術作品數量成百上千,追續權效力一旦實現,一場拍賣會就將涉及大量著作權人的利益,著作權人到底是誰、有幾位、利益如何分配、身份如何證明等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解釋清楚,這會導致拍賣市場的混亂。“拍賣市場和音樂市場不同,拍賣和藝術品交易市場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的是作品的所有權而非版權、著作權,買家購買作品後,並不會將作品進行出版等其他涉及著作權的用途,買家已經在初次購買過程中向創作者支付了足夠的報酬購買所有權,因此,我們不贊成在《著作權法》中實行追續權。”

記者發現,雖然歐洲立法系統從2006年起就開始在歐洲國家執行追續權,但很多國家並沒有執行這一法案。“追續權並非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的一種制度,即使是發達國家也很少使用,在實施上並不具備可操作性。”李衛東表示。

季濤透露,相關部門可能會參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運作模式成立美術作品的相關著作權協會,以協會的名義落實追續權。在王斌看來,如果成立相關協會,那麼協會的運營、監督以及各項涉及追續權拍賣項目的彙報等都是很複雜的實施過程,恐怕難以真正發揮理想效果。“近期,我們將會把消費者和創作者召集到一起開展討論會,就追續權是否應寫入《著作權法》等相關問題進行討論。”李衛東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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