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谷《自畫像》。他一生窮困,其作品的價值在身後才被發現。“追續權”的本意是保護藝術家及其後代
石齊 《孔雀》
著名畫家讓·弗朗索瓦·米勒的名作《拾麥穗者》
他的遺孀在街頭賣花為生,而其丈夫的畫作價格卻不斷創新高
日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在國家版權局的網站上進行公示,一條關於“追續權”的新規定頗引人注意:“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這意味著今後只要藝術作品在拍賣市場上拍出的價格高過藝術家首次轉讓時的收益,其中的利潤都必須讓藝術家本人來“分一杯羹”。
這條計劃中的“新規”,仿佛在國內的拍賣界投下了一顆“炸彈”,引起強烈反響。不少人質疑:當藝術品的物權已經發生轉移,賺了的錢跟藝術家本人還有關係嗎?“無端”增加的藝術品交易成本,會不會促使眾多買賣雙方為了“避稅”而轉入地下交易,繼而給仍在發展中的中國藝術品市場以巨大打擊?一條本意是為了保護“落魄藝術家”的法規,在當下中國究竟是進步還是“不合時宜”?且來聽聽各方人士怎麼説。
著名畫家 石齊:
“追續權”這個制度“了不起”
我的作品儘管拍賣價格比較驕人,幾百萬、上千萬的都有,但跟我關係並不大。理由説出來有點彆扭:“這些畫雖是我畫的,但不是我的畫。”因為所有權已經不屬於我了。事實上,它們的拍賣價格和我的賣出價格之間通常會相差五十到一百倍。
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創作過一幅《孔雀》,是我比較得意的作品。大概15年前,有個朋友出價6萬元把畫拿走了。但事實上,後來我討了半年的債,只不過要回來3萬,想著朋友一場,也就沒有繼續往下追。誰知道過了不到兩年,這幅作品就出現在了拍賣場上,拍出99萬元的價格。但這跟我一點兒關係也沒有。早年間,不要説拍賣,就是提到賣畫這件事,很多藝術家都會覺得不好意思,覺得藝術的事情不應該和“買賣”聯繫在一起。一些朋友或者熟人,可能用一袋茶葉或一塊硯臺,就“換走”我的一幅作品。這些作品如果現在拿出來拍賣,價格低的能賣到幾萬塊,高的能拍到200萬以上——但都統統和我沒有關係了。
“追續權”如果真的能夠實施,這些流散出去的我的作品,其市場表現就會和我有了點兒關係。我覺得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它的好不是體現在金錢上,而是讓我感受到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尊重。作品的增值部分,如果可以讓藝術家分享到部分成果——哪怕只是很小的比例,也是一個開創性的姿態,可以極大地激勵藝術家的創作熱情,對社會文化的發展能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説,“追續權”是了不起的制度。
中央美術學院藝術市場研究中心執行總監 馬學東:
引入“追續權”是一個進步
“追續權”最早于1920年在法國建立,後來被德國、義大利等國效倣。英國為了保持全球藝術市場重要交易中心的地位,一直糾結要不要實施。在2001年,歐盟國家經過談判之後開始在歐盟境內執行《藝術家轉售法》,這條命令于2006年元旦在歐盟全境生效,英國“被迫”在當年開始實行“追續權”。根據藝術畫商協會的數據,英國藝術市場中40%的交易都是現當代藝術品,實施“追續權”將增加交易商的交易成本,抑制藝術品市場的發展。最終,經過英國政府與歐盟的商討,歐盟決定,英國等在2012年還沒有實施“追續權”的國家僅對在世藝術家的作品支付轉售金,以後再慢慢過渡到藝術家的後人。這樣能給英國藝術市場留有一個緩衝的過程。
“追續權”體現了對藝術家勞動的尊重,是一种先進的制度。國外各行各業都很注重版權,所以哪怕“追續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藝術市場的發展,它還是逐漸形成國際趨勢。國內現在提出這一概念,無論如何都是個進步,值得肯定。現在國內的藝術市場很火爆,藝術家看上去都賺得盆滿缽滿,但那只是一小部分。很多藝術家的生活還是很艱難的。他們在藝術上的付出,同作品在市場上的表現一點兒關係都沒有,這不公平。
但在版權局公佈的修改草案中,關於“追續權”只是一條非常籠統的規定,許多重要的細節性問題並未涉及,比如“追續權”是只針對在世的藝術家,還是包括去世的藝術家?眾所週知,涉及繼承的問題是十分麻煩的。另外,轉售金通過什麼途徑來收取?比例如何規定?如果按照歐盟的標準,定3%左右,在中國藝術家的作品目前拍賣價格普遍高昂的當下,難道1億的作品,根據“追續權”要支付3000萬不成……“追續權”涉及的近現代、當代書畫及現當代油畫家作品,佔國內藝術品40%左右的交易份額,推行起來一定得特別慎重。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秘書長 李衛東:
“追續權”對行業發展沒有好處
關於“追續權”的提法,我們在國家版權局的公示網站上看到過第一稿和第二稿兩個方案。第一稿是藝術品只要再轉讓,就要行使“追續權”;第二稿改成了只對通過拍賣轉讓的藝術作品行使“追續權”。我們對這兩稿都有意見,對第二稿的意見當然更大——轉讓藝術作品的方式有很多,只針對拍賣來徵收,是很明顯的有失公平。
據我們了解,目前世界上建立“追續權”的只有法國等少數國家。英國、美國等大多數西方國家很重視著作權保護,但並沒有建立“追續權”。考察法國當年立法的背景會發現,“追續權”是為了保護19世紀初那些窮困潦倒的藝術家而設立的。而今天中國的藝術家,特別是其作品能進行拍賣的藝術家,他們的經濟實力和當時已不可同日而語。另外,從國際上幾個實行此制度的國家的實踐來看,因為交易成本增大,“追續權”客觀上會抑制藝術市場的發展。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擁有世界藝術品交易中心的美國和英國都沒有實行“追續權”;而實行“追續權”的德國和法國,恰恰都沒有形成國際級別的藝術品交易中心——這和“追續權”不無關係。
“追續權”的初衷是保護藝術家,但這個目的恐怕很難實現。流通環節成本增大,會不會抑制買家的熱情?買家在流通環節多交這一筆稅,是不是對藝術品價格的期望值會壓得更低?這種種可能性讓人擔心。“追續權”表面上是保護原創者的制度,但實際上反而會使得他們的作品更加難以達到一個合理的價格。
中國的藝術品交易市場目前還僅僅處於一個起步階段,很多方面都不完善,此時實行“追續權”,對拍賣行業、藝術市場、國家稅收乃至藝術家權益都會構成不良影響。我們現在正在緊鑼密鼓地做一個相關報告,爭取年內呈交國務院相關部門,協助立法部門三思而後行。
天問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 季濤:
“追續權”這個概唸有點兒荒唐
我理解不了“追續權”的邏輯:一件商品被賣出之後,它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之後的轉讓過程中獲取的任何利潤,理應和最初的出讓者不産生任何關聯,“藝術品”也是一種商品,為何它就要與眾不同?
一個畫家,他十年前的畫作可能只賣兩三萬,現在價值幾百萬了。如果只看到這幾年突飛猛進的升值過程,可能會得出幾年前“賣虧了”的結論。但你沒看到這個過程背後多少人付出了努力:畫家的代理人、包裝他的畫廊、拍賣他的畫作的公司、在價值尚未明瞭之前勇於收藏其作品的藏家……是很多人一起將藝術家的身價“捧”起來,這裡麵包含了很大的風險。一個藝術家早期的畫作賣得便宜,那是他成長的必經階段,成功的藝術家真正的收穫在後面,在他畫一幅畫就可以賣幾百萬的時候。這時再回過頭去,要求對之前的作品“秋後算賬”是很沒有道理的。
這個制度一旦真的建立起來,我非常擔心它究竟要怎樣運作。每場拍賣會涉及的美術作品成百上千,“追續權”效力一旦實現,一場拍賣會就將涉及大量著作權人的利益,著作權人到底是誰、有幾位、利益如何分配、身份如何證明等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弄清楚,這會導致拍賣市場的混亂。還有就是:這筆錢怎麼收呢?我懷疑如果此制度真的建立,“追續權”的收費可能會採取和音像作品版稅收費類似的方式——由某個仲介機構代收。但就像你根本無法統計某個作曲家的作品究竟在KTV、賓館當中被使用了多少次一樣,你很難統計一個藝術家的作品究竟以怎樣的價格轉售了多少次。最後只能取個大概的平均值,每年寄給作者一筆錢,但你無從知曉它是用什麼樣的計算方式得出來的,也根本不會有什麼地方可以去查賬。最後,真正從這個制度當中獲利的恐怕只有負責收費的仲介機構。藝術家並不會從“追續權”當中獲得多大的收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中國拍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劉雙舟:
匆忙出臺“追續權”是“自找麻煩”
“追續權”目前主要是在歐洲大陸法係國家實行的一種制度,英美法係及歐洲以外的大陸法係國家和地區目前並未普遍通行,因而還談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國際慣例。
實行“追續權”制度並無對錯。就“追續權”而言,實行該制度在理論上有激勵創作的意義,但也會增加藝術品市場上的交易成本,阻礙市場發展。這對正在興起和尚不成熟的中國市場而言弊大於利。在我國,目前不是應不應該實行“追續權”的問題,而是是否“可行”的問題。一個無法實施的制度,其結果只能是降低法律的權威。目前,我國與藝術品市場相關的確權、鑒定、評估、交易等環節的制度都沒有建立起來,比如藝術品一級市場的欠缺、藝術品真偽鑒定的混亂等,這些都將影響這一制度實施的效果。
我國在1992年加入了《伯爾尼公約》,但《伯爾尼公約》對“追續權”的承認是附有條件的,並不是強制執行,即只有在作者本國法律承認這種保護的情況下,才可在成員國內要求保護,而且保護的程度應限于被要求給予保護的國家的法律所允許的程度。我國正在形成國際藝術市場中心,在未來的一個時期,中國將會是最大的藝術品消費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匆忙出臺這樣一個無法真正執行的制度,屬於“自找麻煩”。
上海商學院副教授、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復旦大學博士後 竇莉梅:
贗品橫行 如何實行“追續權”?
在一個多世紀的時間裏,“追續權”始終是一項有爭議的法規。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國際主要藝術中心都實行這項制度,中國實行“追續權”也只是一個時間問題——因為你必須遵守國際市場的遊戲規則。但就目前的狀況來看,除歐盟大部分國家建立起“追續權”制度外,美國、英國的態度並不明朗。它最終被接受的程度有待探討,有待時間的檢驗。
“追續權”是一項先進的制度,但可能並不適合目前中國的國情。我們的藝術市場剛剛起步,很多方面不完善。比如説,我們沒有具有公信力的鑒定機構,甚至藝術家對自己的作品真假都沒有發言權。陳克濤説現在流通領域99%都是假畫,范曾也説目前市面上他的畫大都是假的。在這種情況下,讓那麼多“真偽難辨”的作品每轉售一次就收一次版稅,這不是很荒唐的事嗎?建立“追續權”,起碼得先把國內藝術市場目前的誠信和鑒定問題給解決了。
中國藝術品轉售的頻率遠遠高於西方藝術品交易市場。在西方比較規範的藝術品市場中,一幅作品可能幾十年才轉售一次,而在中國,趕上市場行情好,很多抱著投機心理的人可能一年就轉幾次手。在這種情況下建立“追續權”制度,收藏家和經銷商將要支付總量巨大的佣金、稅收、轉售的版稅。當然,在理想的狀態下,市場的投機行為會因此受到打擊,但我並不認為會真正得到遏制,因為不少人很快就會發現各種各樣的規避方式。通過目前網上的各種反應不難得出一個結論:“追續權”現在遠未形成買方能夠理解的情感基礎。如果倉促建立,經銷商尤其是拍賣行的第一反應,恐怕是把藝術品流通到不實行“追續權”的地區銷售。如果你不允許藝術品外流,那國內的藝術品市場就會出現更可怕的局面——從公開交易轉入地下交易,這對我們正處於培育階段的市場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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