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依法治教
構建首都教育現代化法律保障體系,不斷提升立法水準,加大執法力度,建立教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督導和問責機制,依法治教,為全面實現首都教育現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四十一)完善地方立法
完善首都教育立法,形成與國家法律框架相一致、與首都教育現代化要求相匹配的層次合理、內容完備、適用性強的地方教育法規體系。推進關於學前教育、職業教育、民辦教育等地方法規的修訂工作,加快有關教育督導、校外教育、終身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加強立法調查研究,進一步規範教育立法制度和報審程式,增強教育立法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精神,結合本市教育改革發展實踐,及時對法規、規章進行清理、修改和廢止。
(四十二)嚴格依法行政
各級政府要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職責。依法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行使行政權力的許可權與程式。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錯案賠償制和行政執法人員過錯責任追究制,加強教育執法隊伍建設,規範教育執法行為,加大對教育違法行為,特別是違法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推行評議考核制。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完善教師和學生行政申訴制度,做好教育行政救濟工作。支援學校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教育法律諮詢服務,建立教育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教育機構的資訊發佈制度,及時公開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四十三)推進依法治校
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校章程和各項制度,保障學校依法履行辦學職責,正確行使辦學自主權。加強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師生員工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尊重師生權利,堅持公平、公正原則,依據程式依法健全權利救濟制度。加強學校法制宣傳教育,切實加強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強化師生的法律意識、公民意識。
(四十四)加大督導力度
依法強化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職能,加強對各級政府、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情況的督導檢查,構建以提高教育品質為導向、政府督導評價為主導、學校自評為基礎、社會廣泛參與的教育督導工作機制,建立行政監督、科學評價、民主管理相結合的教育督導評估體制。
進一步完善教育督導評估標準,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和學校的內涵發展。依法加強和改進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督導工作,拓展高等教育、校外教育、社區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的督導工作。創新探索與同級政府部門聯動督導、購買專業評價服務、開展社情民意調查、跨地區督導合作等工作模式,推進教育督導資訊化,逐步實現精準化督導。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依法獨立行使督導職能,落實完善教育督導結果公佈、整改制度及督促政府和學校履行教育職責的問責制,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決策、教育執行之間銜接順暢、統籌有力的工作機制。全面加強督學隊伍專業化建設,建立教育督導評估專業機構,推行督學任職資格制度和督學委派制度,完善督學選拔聘任制度、督學培訓制度、督學責任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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