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科技是不可剝奪的發展權利
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日前表決通過中國提出的“在國際安全領域促進和平利用國際合作”決議草案。這是2021年以來,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第三次通過相關決議。後續,該決議將提交給聯合國大會作進一步表決。
這是中國踐行全球安全倡議,推動國際科技合作,捍衛和平利用科技權的重要舉措。那麼和平利用科技的法理基礎是什麼?中國為什麼要大聲疾呼維護和平利用科技權?未來國際社會應該怎麼做呢?
和平利用科技權的概念可能聽著陌生,但是在一系列國際人權法宣言和條約中早就有相關規定。例如,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第 27 條規定“人人有權……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産生的福利”。當時參與宣言起草的中國外交官張彭春為該條款的制定做出了積極貢獻。1966年《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其確立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
和平利用科技的理念還見之於核生化防擴散條約以及外空、極地等全球公域立法之中。防擴散條約以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為主要目的,但同時強調必須在裁軍、防擴散、和平利用三者之間保持必要平衡,不能以防擴散之名過度干擾和平利用。《外空條約》《南極條約》則規定相關新疆域應用於和平目的。此外,《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也以“安全例外條款”的形式錶明,除非“基本安全利益”受到威脅,否則不應限制自由貿易。以上種種宣言、條約、公約,從不同角度對和平利用科技權做了規定。聯大通過的和平利用決議也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概念,指出所有國家在“最大可能範圍內參加以和平利用為目的而進行設備、材料及科學技術交流的權利不可剝奪”。
今天我們談到和平利用科技權,主要指三方面權利。一是科技合作權。科學無國界,各國均有開展科技國際合作的權利。二是科技治理權。科技影響及于各國和子孫後世,各國均有權參與全球科技治理。三是科技福利權。科學為人類公器,科技發展讓貧者愈貧、富者愈富殊不人道,更無助於全世界的可持續發展與安全。
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三方面的權利如今都面臨嚴峻挑戰。就科技合作權而言,科技政治化、武器化趨勢正呈現惡性發展。有的國家對通用性技術實施過度的歧視性出口管制,對科技投資實施雙向限制,硬生生割裂長期以來形成的全球科技産業鏈和供應鏈。有的國家泛起“麥卡錫主義”沉渣,以國籍、種族、文化為標準對科技人員採取歧視性司法政策,限制其與特定國家的合作。
就科技治理權而言,有的國家以意識形態劃線,構建所謂“民主科技聯盟”,張羅什麼“奧庫斯”三方合作、“晶片四方”、“印太四方”、“經濟北約”、“民主十國”等小多邊機制,關起門來制定科技出口管制規則。此外,傳統的防擴散出口管制機制中發展中國家成員比例太低,使得這些機制的代表性、包容性受到質疑。
就科技福利權而言,高科技發展的“馬太效應”使得南北之間的科技和數字鴻溝不斷擴大,嚴重影響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隨著新一輪技術革命和産業變革蓬勃發展,科技在國家發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而“全球南方”國家卻面臨錯過發展快車的風險。
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筆者所在的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出臺報告《喚醒“睡美人”——和平利用科技權面臨的挑戰及其前進路徑》,提出一系列建議。國際社會應該明確和平利用科技的基本原則。一是統籌發展與安全,在防擴散等安全需求與和平發展之間達成更好的平衡。二是堅持國際法治,堅持公正、合理、非歧視的出口管制,反對濫施單邊制裁,反對濫用國家安全藉口實施出口管制。三是堅持共商共建共用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反對組建排他性小集團搞科技壟斷。
具體而言,聯合國應通過宣言,申明和平利用科技的重要性,並組建政府專家組或開放式工作組,就相關議題展開深入、系統的討論。各國應本著求同存異、相互尊重的原則,就各自關切的供應鏈安全問題開展坦誠、務實的建設性對話,為國際貿易和投資營造良好環境。防擴散出口管制機制應向發展中國家敞開大門,並增加決策透明度。各國還應通過對話達成協定,切實保障科技人員國際旅行和開展科技交流的自由和安全。
和平利用科技權恰如一位“睡美人”,卻長期被忽視,迄今未得到足夠關注和充分研究。現在喚醒她,並將她盛裝打扮,推向國際討論的前臺,可以給變亂交織的世界增添一份和平和發展的動力。(作者是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