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行為準則”的目標是和平穩定
東盟國家領導人日前呼籲儘快根據國際法就“南海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達成有效和實質性的協議。作為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的一項重要舉措,中國和東盟國家近年來一直在推動“準則”談判,並同意以靈活和創新方式加快磋商,爭取早日達成“準則”,將南海建設成和平、友誼、合作之海。但在此過程中,菲律賓等個別國家不斷在南海問題上製造事端,一邊做著破壞“準則”磋商氛圍的事,一邊還想倒打一耙,聲稱“懷疑北京的談判誠意”。事實上,中國和絕大多數東盟國家都意識到加快“準則”磋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在為此付出努力。但為避免個別當事國揣著明白裝糊塗地混淆視聽乃至導致外界誤解和誤讀,有關“準則”的幾個問題確實有必要進一步厘清。
第一,推進“準則”磋商不能脫離《宣言》。判斷“準則”的好壞優劣不能基於個別當事方的一己私利,而是要有共同接受和認可的參照,這個參照就是《宣言》。制定“準則”既是《宣言》確定的目標,也是全面有效落實《宣言》的內在要求。如果無視《宣言》這一政治基礎,“準則”磋商就會迷失方向,如此形成的“準則”也難以更富實質內容、更有效力、更具可操作性。
第二,“準則”的作用定位於危機管控,但不意味著個別當事國可以“規則建設”之名將其非法佔領中國南沙島礁的行為“合法化”。而在“準則”達成之前,如果有關當事國不能全面、有效、忠實地落實《宣言》,中國也必然會出於維護自身領土主權和《宣言》嚴肅性、權威性的需要而採取相應反制舉措。
第三,“準則”需要以《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精神為指導,不能只強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作用。《聯合國憲章》是戰後國際秩序的基石,它闡明瞭主權平等與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規定了維護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合作的原則和宗旨,體現了國際法的要義。南海諸島主權回歸中國是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南海有關爭端涉及領土問題和海洋劃界,領土問題的解決主要以有關領土歸屬的國際法為依據,南海有關劃界爭端的解決需以領土歸屬為前提。
第四,“準則”達成後需要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當事方。每當南海局勢出現階段性升溫,個別國家的慣常操作就是將其歸咎於中國,並稱“準則”應是一份“限制中國行為”的文件。這種邏輯的出發點是錯誤的,它或是源於對南海問題歷史經緯和現實情況的誤讀誤解,或是源於長期戴著有色眼鏡看待中國南海政策作為而形成的固有偏見。如果“準則”最終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約,那它就應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締約國,不能有“雙重標準”,更不能把個別國家按照所謂“南海仲裁案”非法裁決提出的非法海洋主張強加給中國;如果“準則”最終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那麼考慮到國際政治現實,“準則”所做的政治安排也需使中國和東盟國家都能平等感到其關切得到滿足或保障。
南海有關爭議複雜難解,海上分歧不僅存在於中國與有關當事國之間,東盟成員國之間同樣存在不同的權利主張,而且這種衝突未必就比它們和中國的爭議更小。但除菲律賓外,沒有任何其他東盟成員國和美國有著如此緊密的戰略捆綁,菲美同盟的不斷強化和菲律賓外交政策的週期性搖擺,正使它成為東盟國家中的一個另類。美國慣於利用多邊外交場合煽風點火,菲律賓作為其盟友不遺餘力地在地區多邊場合炒作、渲染“中國威脅”,本質上是把領土問題和海洋管轄權爭議偷換成所謂的地區安全問題,更深層次的目的是服務於美國重塑中國周邊戰略環境的地緣政治目標。對此,東盟需要始終保持清醒和警惕。
南海有關爭議從來不是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問題。作為一個區域組織,東盟在有些問題上確實應該發揮其中心性,但在國家間的領土主權和海洋爭議問題上不宜也無鬚髮揮這種作用。過去多年的實踐表明,中國與東盟國家共同提出並踐行的“雙軌思路”是處理南海問題的一條正確路徑。只有堅持爭議問題由中國和當事國通過直接談判磋商解決,堅持南海的和平穩定由中國和東盟國家共同維護,在“準則”達成後將其作為維護南海和平穩定的“主平臺”“主渠道”,才真正符合本地區國家的共同利益。
加強區域合作、推動經濟增長、維護東盟團結、提高自身影響力等,都是東盟聚焦的目標和優先議程。東盟與中國關係中不斷發展的基本面、主導面和積極面,也決定了這種關係有著足夠的韌性、穩定性和抗衝擊性。雙方有著足夠的智慧、經驗和能力,抵制地緣對抗和冷戰思維,共保地區秩序和平、合作、共贏的底色。(作者是中國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員)